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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我的暑假实习报告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16:45:24

     
最后一个暑假,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校所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一致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参加了几起案件开庭审理,认真习了正当而标准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理论回到了多彩实际生活,细致了解了公诉起诉全过程及法庭庭审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公诉程序及法庭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案件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案卷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利用此次难得机会,努力工作,严格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政策,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躬行。”在短暂实习过程中,深深感觉到自己所知识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匮乏,刚开始一段时间,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感到非常难过。在校总以为自己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无止境”含义。这也许是一个人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就是教育和实践确是有一段距离。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科,法理论指导,但是法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所以,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模式,具体说就是处理“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多年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成就。人们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提高。但是在普法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但却不知道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深入实际,真真正正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案件中,有很一部分案件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被告人是八七年。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环境来说,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变革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真正落到实处。 
   “千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实习,认为对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过渡作用,是人生一段重经历,也是一个重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基本原则都在实际生活中认真贯彻,习惯也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经验和知识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教导,这是一生中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关系是很重。做事首先做人,明白做人道理,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一个最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NextPage]会人来说,需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师”,们可以向他们习很多知识、道理。 
    习法律最终目面向群众,服务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依法治国服务。高等法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角色,其培养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社会,国家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教育本身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模式是比较可行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关系,定期安排生见习,让生更消化所知识,培养生对法兴趣,避免毕业后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高素质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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