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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9 9:39:47

为进一步做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求,结合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公文处理工作通知下:

一、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指以民政局和局党委名义制发公文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一)各科室、各单位拟制公文应符合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二)各科室、各单位报局党委审批或局领导审签文件,经各科室、各单位主负责人把关后,报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紧急或需特殊保密事项除外)。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文稿,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局领导分工,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凡是以局党委或局名义印发文电,均由局党委书记或局长签发。

(三)向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报送涉及全局性报告、请示;发往各区政策性文电;以民政局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重民政政策和涉及民政工作重问题处理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项;重政策性宣传稿件;对人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答复;推广全市性典型经验通报;向民政系统单位或个人颁发各种荣誉证书;局内部机构变动和科以上干部任免或处分等文电;专项指标分配等均由局党委书记或局长签发。

(四)向市政府报送一般性报告、请示或向市政府备案文件;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文件;发往各区、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召开各个专业会议;工作经验、宣传材料等文电,经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领导签发。

(五)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文稿,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经局长或局长授权分管领导审签,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按照级别对等原则,由相应局领导会签。

二、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七)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在公文办理标签上签署拟办意见后,分别呈报有关局领导审批或批转有关科室办理。

(八)送局领导批示或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公文,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九)承办科室或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求办理,确有困难,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适宜由本科室、单位办理,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十)对由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办理公文,应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共同办理。在文件办理过程中有分歧意见,应共同协商解决,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问题上交局领导。

(十一)收到下级机关上报公文,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批示求送局领导阅签和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对不符合办理规定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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