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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样本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4 19:25:40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
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可在每个加盟者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地区,可将总部事业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商店“C公司 店”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使从业者具有统一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具备以下基本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现代化;
(4)加盟店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商品供应计划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商品,能以较稳定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使用有下规定:
(1)在加盟店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徽记。其使用方法,按照总部(支部)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对外广告时,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资料,并按总部指定进行。
3、登记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商品时,征得总部(支部)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 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日期将每天卖掉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 销售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义务及该规章中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下:
(1)销售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 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一定比率:


销售额 比率
2000万日元以下部分交 1.50%;
2000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手续费。
第十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0.2%。
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连接计算机终转机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使用费。
第十二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了总部(支部)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 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手续费为:交易额2%,或租赁费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新设或装修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交涉费为:保证金3%或租赁费1个月金额。收取两者中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
第十五条 合同结束后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作为重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同业种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事项。
第十八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条文及总部(支部)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 不可抵抗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加盟者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 总部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通告、准禁治产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终结合同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商店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将总部提供或许可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其购买设备时所需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保密义务条款。另外,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言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期限为缔结之日起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内容,需正式签订下加盟缔约书:
年 月 日 (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 (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名称
加盟店名称为:C公司 店。
2、所属
加盟店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 (支部名称) 。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设备预定金额为 万日元,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
最高金额: 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债权。b. 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抵押保证金额为 万日元,于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分担金,按甲方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商品订货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负担安装所需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 日元;
(2)使用时间为 月;
(3)使用费每月为 日元;
(4)支付方法为 。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 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 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 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 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费率,暂时规定下:

12、特定费用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下:
(1)请求书截止日期: 。
(2)支付日期: 。
(3)支付方法: 。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交易银行规定下:
银行名称: ;
存款种类: ;
户头帐号: ;
户头名义人: ;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
机动车保险: ;
其它保险: ;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缔约书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年 月 日
总部:
(甲):   盖章
加盟者:
(乙):   盖章


加盟者连带保证人:  住址:
姓名:          盖章
保证限度金额:   金   日元


加盟者连带保证人:住址:
姓名: 盖章
保证限度金额: 金 日元
(追加连带保证人栏)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
签订场所: ;
甲方承担者: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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