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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课讲稿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3:59:39

何为商业贿赂?
  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
默沙东(msd)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术推广名义报销娱乐费,涉嫌行贿”。
  2004年4月,朗讯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宣布将解聘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发布报告指出,德普公司在中国一家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现金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该公司产品和服务,使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利润……
  中国改革开放正处于攻坚阶段。面对愈演愈烈商业贿赂,国政府开展了一场阻击商业贿赂战斗。2006年1月6日举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反商业贿赂首次作为反腐败内容被提出,并被确定为2006年工作重点。中央纪委牵头22个部委成立了“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工作之一。那么,到底什么是商业贿赂呢?
  关于商业贿赂,国家工商局在1996年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由此可见,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表现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处,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商业贿赂由于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商业贿赂法律后果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行贿罪”及“向单位行贿罪”,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公害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怪胎。近年来,它影响面越来越宽,对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危害。
  (1)商业贿赂是对市场经济片面理解所导致道德沦丧。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交易领域已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豆腐渣工程”、炒地皮、房价暴涨、药价虚高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无不蒙上商业贿赂阴影。更为可怕之处在于:作为一种潜规则,商业贿赂已从以往官员腐败、权力寻租,逐渐向整个社会范围蔓延,甚至正常可以办成事,可以做成交易,人们也得送点处才心安,否则总觉得“心没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与竞争企业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雪球越滚越。这种商业贿赂导致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践踏。
  (2)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阻碍了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基础。但是,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这种公平竞争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干扰了经营者间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企业沦为受害者,导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妨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3)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温床。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中相关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他们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行为,败坏了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极地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已查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业已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一个突出问题。
  (4)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吸引力。现在多数人关注国内市场,但是海外投资者商业贿赂危害性更应引起人们重视。随着近来曝光“朗讯风波”、“德普公司事件”、“谢瑞麟案”,国际舆论对国投资软环境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同时使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商业贿赂将在很程度上制约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依法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防范和惩治
  首先,应尽快制定专门《反商业贿赂法》。国在经济立法、行政、刑事等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商业贿赂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其他规定还包括国务院于1980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暂行规定》;198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通知》;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等。虽然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立法较多,但比较分散,缺少一部专门法律,因此专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专门《反商业贿赂法》,加商业贿赂经济处罚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发生。
  其次,抓紧实施诚信工程,强化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基础,没有完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国国情诚信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快会计准则研究和制订,减少会计虚假信息施展空间,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空间;还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加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而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现金交易,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加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必须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法律规定,从长期看,则坚持完善市场机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市场经济秩序,这才是铲除商业贿赂行为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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