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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7-26 22:35:2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正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政治报告中指出那样,在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工业国转变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繁荣。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公民来看,对农民工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既是广农民工迫切求,也是社会发展客观趋势。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城镇务工者。在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束缚,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对照《劳动法》有关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十分堪忧,主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县,有小铁矿1000多家,用工人数几万人,外地矿工人员约占63%,签了劳动合同不到一半,出现工伤事故屡增不减,劳动行政部门也感到工作上压力十分艰巨。此类事件,在其它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县外来劳动力集中北部山区,有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由过去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工资,有外地民工工资甚至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有个体私营企业主只顾个人利益对民工根本就不进行正规培训更谈不上持证上岗,另外,有些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舍不得花钱去参加培训,抱着得过且过思想,不配合法人工作,这是全县民工培训率低下原因之一。

4、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中小矿山选厂企业中打工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甚至工作时间长达十五六个小时至十七八个小时。

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甚至不报。

6、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障碍,主是各种各样乱收费,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压力。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后果是十分严重:农民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是脏、累、险活,受到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有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生命本来就象垃圾一样,生不死,不轰轰烈烈干一场。”在县典型案例还真不少,这不能不政府引起高度重视与警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有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利益权衡结果。几千年封建统治,传统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政策反而扩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城乡平衡从条件差农村流出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根源。

但是,在当前制度条件下,农民工仍保留了农民身份。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农民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城镇雇佣劳动者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不断扩,农民对土地依赖逐渐减弱。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举家外出农民工既不能改变农民身份,又不敢放弃农民身分,但其农民身份权利义务又无法找到替代者。因此,现行农民工制度造成负面影响,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民工农民身份不利于农村土地集中,对农业产业化有极阻碍作用;②农民工是在城镇打工农民,属城镇流动人口,不利于城镇管理和发展;③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农民,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农民工这种双重身分使他们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义务,而他们权利又难以得到满足。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原因主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发展需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国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困难。主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①农民文化素质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社会关系。”农民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城市流动人口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无组织性。“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法。国家对农业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必经之路。在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存在另一经济方面原因是法律救济不经济。从劳动争议解决到拖欠工资追讨,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由此可见,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险就业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同时,法律救济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实现。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国事实上存在许多不合理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注重对农村政策宏观改变,也消除不合理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保护更是十分必

1、配套措施改革。对农民工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问题。真正保护农民工权益,必须提高农民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发展也必须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值得一提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各项不合理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不合理限制,禁止对农民工歧视性待遇。本文认为不合理户籍制度是农民工权益保护障碍。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业和非农业定式类分类管理。

2、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一方面是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改革不合理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也是必。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笔者试作以下设想:①根据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通知》,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②各级工会设立组织指导农民工团体专门机构,协调指导农民工团体活动确定合理职责范围;③农民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可以设立农民工社团组织,负责组织内部成员自治管理,维护团体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④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⑤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简易劳动诉讼仲裁程序;⑥建立起适当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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