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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调研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5-25 22:51: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

工作领导调研报告

 

经过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全面深入调研,深刻认识到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意义,简单了解了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现状、存在问题,并初步提出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建议。现将具体调研情况汇报下:

一、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意义

调研中深刻地认识到,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坚持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绝对领导下,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领导,具有重意义。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是法院在长期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指引下,法院积极配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任务,维护了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党十五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任务。法院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各个阶段不断取得辉煌成就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

     (二)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是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条件。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党十六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奋斗目标。为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这个奋斗目标,法院必须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局之中,全面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积极做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法律服务。

      (三)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关键是认真实践和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三个代表”重思想,是们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们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党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行动指南。法院是党领导下审判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光荣而艰巨使命。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只有坚持体现和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求,才是真正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

      二、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现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法委在市委领导下,坚持党“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硬 ”方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加强和改善了对法院工作领导,为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主表现在:一是领导法院认真习党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部署,统一包括法院在内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指导法院各项工作;二是组织、推动包括法院在内政法各部门抓维护社会稳定,督促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指导、协调处理全市性重治安问题;三是检查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党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严肃执法、落实党路线方针政策具体措施,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四是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和协调包括法院在内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疑难案件。

(二)取得经验

     第一,法院工作牢牢坚持党领导。历史和宪法告诉们,审判事业是党事业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新局面。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必须规范党对法院工作领导。依法治国方略是在新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领导必然选择,是实现和保障党领导途径。党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法院工作领导也不例外。只有规范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实现坚持党领导与保障法院独立司法并行不悖、协调发展。

      第三,正确处理坚持党领导与独立审判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领导是统一、一致,而不是对立、矛盾。党对法院工作领导主是路线、方针、政策领导,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院办理具体案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领导下。

     三、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存在问题

一是在认识领域有两种极端倾向同时存在。一种是过分强调党权威和法院对党组织及其领导权威服从。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强调法院司法独立性。二是地方党委对某些个案作出指示。这种关于案件处理指示不论是否具体明确,都会对法院构成相当约束力。 三是政法委员会对司法工作协调有时存在问题。协调过程,既是已有矛盾解决过程,也是党领导与司法独立间新矛盾产生过程。

   四、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建议

领导与法院工作关系,总来说,并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矛盾对立关系,二者可以互相兼容于国家司法权实现过程中。为此,建议下:

(一)解决法治观念问题。一是地方党委和法院应认识到:法院不是地方党委职能机关,而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者之间有一种制约关系。二是地方党委应认识到:司法公正是一种软资源,与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硬件同等重,是塑造地方法治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条件。

(二)党领导与法院司法独立应当同时并重,同时坚持。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们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权,也坚持法院司法独立性,让司法独立名正言顺。宪法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对全国人民领导地位,因而法院工作接受党领导是宪法原则,具有合法性,不可动摇性。但宪法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因而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一项宪法规定原则。

(三)正确认识党领导权性质。明确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只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领导,决不是具体审判业务领导。

      (四)通过党领导维护法院司法独立。保障法院司法独立,既靠法律制度保障,也靠党领导保障。们一方面需继续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方式;另一方面,们又需深化法院改革,从制度上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总来讲,应从党和法院两个方面共同努力,以形成党领导与法院工作之间合理关系,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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