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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转型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5-25 23:40:42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不同经济成分快速发展、城市人口量增加、社会阶层不断分化以及国有中型企业改制等,促使城市居民逐步突破了传统单位体制局限与束缚,开始寻求不同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活动方式。“小政府、社会”行政管理改革思路求政府和企业将社会和服务职能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或者市场来承担。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理念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已成为时代之需。

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管理中废除了国民党时期保甲制度,对城市区级建制进行合并重组,形成市、区两级政府。区之下基层管理体制在1954年之前有三种类型:一是设街道人民政府,武汉、连;二是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上海、天津;三是不专设机构,只在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承担领导居民有关工作,北京、重庆。街之下均不设政府组织,由居民在政府指导下自行组织居民委员会、防护组、防盗组或者居民组等[1]P188192)。19541231全国人常委会审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统一规定:十万人以上市辖区和不设区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以下五万人以上市辖区和不设区市,果工作确实需,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管辖区域设立,一般每一百户至六百户设一个居委会,由各居民小组推选委员717人组成。企业职工居住集中住宅区或者较集体宿舍,可以设立职工家属委员会兼任居委会工作。这样,街居两级组织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实现了全国统一。自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组织载体,正式进入国家政治制度视野。

从封建社会“什伍”制、“邻保”制到民国时期“保甲”制,国传统社会管理思想都是以对居民个人控制为基础。街、居体制建立初衷也秉承了这一思路。195368彭真在中央报告中写道:“由于们现在工业还很不发达,同时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即使在现在工业较发达城市中,仍有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校、机关无组织街道居民,这种人口在有城市中,甚至多至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把街道居民逐步加以组织并逐渐使之就业或转业,为了减轻现在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负担,在很多城市中除建立居民委员会外,还需设立市或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意见是设立街道办事处。[2]P241)”这就是说,国家通过机关、校、企业等行政化色彩浓厚、功能无限放“单位”实现了对体制内居民控制,还需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管理那些没有正式“单位”体制外城市居民。因此,改革前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事实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包括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在内党政单位、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等。它吸纳了国城市居民多数,是城市居民基本组织形式。二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他们管理对象是极少数没有单位城市居民。市区政府无法透过“单位”与这类居民发生关系,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用就可以发挥了。可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单位”在整合城市社会、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上发挥是主体作用,街居组织只是必辅助和补充[3]P121124)。

改革前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街道和居委会权力很小,功能有限。除了国家主通过“单位”传达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和资源分配,街居自身处于边缘性地位外,区政府各类职能部门还在街道设立了相应对口单位实行所谓“条条”管理,于是“区政府政策实施主通过各职能部门,然后再由各局传达到街道各所,街道办事处只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宣传和动员,以及随同税务人员和工商人员进行检查等。[4]”尽管在改革前二十多年中街居组织职能有所扩张,机构也不断膨胀,功能虚拟性有所改观[5]P2934),但其边缘性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即使创办托儿所(幼儿园)、副食品经营点、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有限度社会保障等,也都是以为“单位”外居民提供服务为主,并不侵入传统“单位”内居民原有利益圈。二是“单位”承担了过多社会和服务职能,起到了“把市民组织起来”作用,压缩了社会权力存在空间。在“低工资、高就业率”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为居民及其家属提供“从摇篮到坟墓”各种生活服务。源于军事供给制“单位”制度承担不仅是经济职能,更多是政治、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职能,这种复合功能特征使它具备了超强动员和管理社会能力,从而把街居组织城市管理职能压缩在数量极少无单位居民范围内。三是造成居民工作空间与居住空间区域分离。对单位体制内城市居民来说,“单位”就是其福利共同体,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负责为其分配工资、福利及各种政治、社会资源,到就业、升迁,小到结婚、吵架,“有事找单位”,与居住地基层组织没有太多关系。街居组织由于无法介入居民生活,不可能有效实施社会管理①。四是强化了居民身份特征。在“单位”与街居组织二元管理体制之下,城市居民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具有不同身份特征。有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性质享受相应政治、福利和社会待遇,没有单位则处于城市社会边缘。由于个人在单位中不同序列及单位在整个单位体系中不同序列,使得具有不同单位身份居民拥有不同社会感受。单位封闭性特征则使单位外人员很难有机会流入单位内,单位与单位之间成员流动也都借助“关系”等非正式资源。

19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城市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社会转型对传统二元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构成了挑战。一是“单位人”向“社会人”迅速转化。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弱化了“单位”对职工约束力,职工与单位之间关系越来越松散,量“单位人”开始向单位外流失。过去,“单位”可以决定职工政治、福利甚至社会待遇。现在除工作外,职工需向“单位”寻求帮助内容越来越少,职工越来越多个人隐私可以不必在“单位”内坦承。另外,批国有企业破产或准破产以及职工“下岗”也迫使“单位人”丧失单位依托,迅速转化为“社会人”。二是社会组织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除传统行政事业单位外,出现了量不具备“单位”体制特征组织。比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据1999统计,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就吸纳了8300万人就业,占总就业人口12[6]。三是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由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变革和城乡二元治理结构打破,城市居民选择机会越来越多,农村量剩余劳动力也开始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空前增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市流动人口都达到上百万人。流动人口显然无法纳入“单位”体制中管理。四是“单位”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单位办社会后果是制造了后勤服务人员,工作效率奇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高校后勤管理改革以及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等目标就是把“单位”承担社会职能转移出来,使“单位”只从事自己本业,其余交由社会来办理。“单位”服务功能、福利功能、保障功能以及政治宣传功能正在弱化,居民与“单位”之间关系正在向纯粹雇佣关系发展。五是城市基层管理内容越来越多。为了解决就业及弥补财政不足,街居创办了量经营性组织,其经济职能迅速膨胀,街办经济、居办经济发展迅速。城建、市容、社会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社会救济金发放、再就业培训等过去闻所未闻工作统统压向街居。“街居是个筐,什么都能装”就是最形象描述。六是居民社区参与求愈来愈强烈。包括福利分房制度在内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密切了居民与居住地之间利益关系。过去没有人关心治安、绿化、卫生、违章建筑等成了居民们人人心系之头等事,促使他们越来越关注并渴望参与街居组织决策过程。上述六个方面变革表明,“单位”制度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正在走向衰落,其整合社会组织功能不仅日益弱化,而且不可避免地最终走向瓦解。因此,以“单位”组织为主体,以街居组织为辅助城市二元基层管理体制也必须适应新形势,进行相应变革。

面对社会形势迅猛变化,民政部门从承接企事业单位转移社会服务项目出发,提出了“社区服务”概念。1987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对社区服务内涵作了定义,明确了社区服务发展方向。1991531,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谈到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时,明确提出推进社区建设求。1992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专门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这样,以开展社区建设为标志,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序幕徐徐拉开。

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各项改革事业逐步深入,城市基层基础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方面,前所述,附着在“单位”身上政治、社会、教育、保障等功能迅速剥离,单位组织整合作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引导下岗工人再就业、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营造良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作用。社区,正在形成城市社会管理微观重心。上海、石家庄、青岛、沈阳、武汉等地先后开展了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00011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社区建设指导思想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自此,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入全面转型时期。

上海市在探索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方面起步较早,1995年就开始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试点,以街道为核心推动社区建设,通过调整“条块”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7]P2836)。沈阳市则从构建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入手,按照有利于实施管理、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将全市2700多个居委会调整为1277个具有不同功能特征社区居民委员会。19991月,民政部发布《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各城区中选定26个社区建设实验区进行全面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试验,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发展。目前,部分城市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已逐步建立健全,新社区管理体制已初步形成。

从近些年来各地开展社区建设情况来看,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从单位主导型向街居社区主导型转变,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弱化单位复合功能。主是指国有经营性单位和国家财政供养单位继续分离办社会职能,逐步与所办幼儿园、食堂、校、医院以及其他服务性机构脱钩,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把单位后勤保障逐步推向社会,实行市场化管理。二是通过简政放权,强化街居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区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享有或者扩张了综合协调权、执法权、处置权、监督检查权等,从而能够行使相应政府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社会治安、市容市貌、便民服务、精神文明建设、街区建设等进行有效管理。武汉市江汉区按照费随事转、财随责走,责、权、利相配套原则,把职权和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使社区居委会有职、有权、有钱。三是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这是新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组织基础。对原来居委会按照居民居住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和人们心理认同等原则进行重组,以适应功能扩张、人口居住密集度增加以及管理手段现代化客观情况。调整后社区居委会规模一般在1000户至3000户之间。原来从属于各单位家委会也一并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四是加居民社区参与力度。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是社区建设得以健康发展动力源泉和根本保证。目前居民社区参与正呈现出良发展态势,参与渠道有所拓宽,参与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前所未有扩展。除了三年一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外,日常议事和决策参与制度也有所完善。北京、上海等地都开展了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试点工作,并准备面积推广。沈阳、武汉等地在社区内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内事项。居民已经可以通过自己代表参与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决策中来。

向街居社区主导型体制转型反映了国政府以人为本治理现代化国家新理念,对于当代城市基层管理具有非常重意义。这种体制关注不是基于行政区域划分后控制,而是对人关怀,强调是与居民生活环境息息相关日常事务。从管理目来说,由过去控制向服务转变。单位体制限制人口流动,固化了职工与单位之间关系,强调资源在单位内部相对公平分配。通过政府-单位-资源分配-职工实现城市管理目标。社区体制则以服务为核心,强调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力发展社区事业,努力为社区居民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人文居住环境,并不关注居民流动或其工作单位变更。实现城市管理链条是政府-社区-居民。从管理形式来说,由过去行政命令式统治向强调居民参与治理转变。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具有很强行政功能。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社区体制则强调透明、回应与参与,求社区事务处理、各项措施制定、实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与居民求相适应,从而拓宽了政府与居民之间对话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基层管理方式。以小政府、社会为导向下放权力是街居社区体制一个重特点。上海、北京等地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下放部分管理权,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多权限[8],街道也同样向社区居委会下放权力。政府权力回缩为社区组织发展释放了更多权力空间,不仅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等法定性社区组织提供了活动平台,而且促进了社区志愿者服务队、晨练队、法制宣传队、秧歌队等非法定社区组织发展。街居社区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居民与社区之间关系。社区不总是为了“管”居民,居民也不再“躲”社区。社区成了居民实现利益诉求必备通道,居民愿意为社区发展出策献力。当居民与社区之间建立起紧密利益关系,生活重心从单位转移到社区,能够通过参与各种法定性或非法定性社区组织活动,对社区事务处理“说三道四”,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受单位束缚就会越来越少,也就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打下了基础。

推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标志性工作是开展社区建设。尽管目前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拓展可喜局面,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单位体制在城市基层管理中占据主体地位基本态势。许多城市开展社区建设尚处于示范和总结阶段。总体上说,目前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还处于初始阶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仍然是人们经济收入及福利分配来源,绝多数最具活力社会成员仍然集中于各种各样单位之中[5]P199)。但不容忽视是,随着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单位体制正呈现出逐步弱化趋势,街居社区体制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正呈现出逐步强化趋势。

社区主导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主张合作、参与、效率、共享,符合当代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理念。公共管理领域治理以善治为目标。“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善治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过程。[9]P326)”这一体制承认政府能力有限性,把政府“管不了、也管不社区事务交由社区自己管理,强调居民与政府之间积极而有成效合作。因此,有者提出将“善治”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目标模式[10]。对照善治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性六个基本[11],可以发现当前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第一,行政化倾向诱发了社区管理机构合法性危机。这合法性是指被社区居民内心所体认并服从权威和秩序,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派出机构,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居委会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按照街道办事处指令开展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并没有被居民体认为“自己组织”。各地在社区建设中重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管理机构多数由户代表象征性选举产生,即使是在直接选举地方,也都采取先选后聘办法。功能上与过去居委会没有实质性差别,主工作仍然是承办“上级”部署任务,工作人员薪酬亦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在社区管理机构看来,政府是老板,社区居民是管理对象。行政化了社区管理机构不能表达社区居民利益诉求,也就无法获得居民信任。

第二,居民参与不充分导致居民与社区管理机构之间合作出现断裂。社区是居民生活环境依托,只有居民知道社区真正需什么。社区管理机构果不了解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就会事倍功半,费力不讨。所以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必须容纳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建立管理机构与居民之间协调、稳定合作关系。目前现实情况是,居民参与普遍不足,参与机制很不完善。一方面,社区管理机构提供、供居民参与事项极少涉及社区公共权力运作,居民对参与价值和作用表示怀疑,缺乏足够参与社区事务热情。另一方面,居民缺乏通畅参与渠道。常常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了,就召集居民来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了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赶快组织居民。即便是在成立了居民代表社区,什么时候开、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定,居民代表只有“听”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程序或规定作支撑,具有较随意性。居民参与缺失影响了社区管理机构与居民之间有效合作。

第三,法律滞后模糊了社区各类组织之间权利界线。法律是公共管理最高准则,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都必须在法律划定范围内活动。果法律没有清楚地划定社区组织、居民之间权利界线,就容易引发争议,造成管理低效率。果法律规定得不到遵守,也同样不可能实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目前涉及城市基层社区法律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居委会组织法》。前者制定于1954年,后者于1990年颁布实施。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这两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比对居委会结构、功能、范围、组织、产生等方面规定就与当前社区建设求有很差距,也可以说已经突破了法律所调控范围。关于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规定,并没有得到很执行。街道往往利用自己掌握政治和经济资源,将居委会“改造”为自己“派出机关”,形成事实上上下级关系。一些新兴社区组织,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等与街道、居委会之间关系,也缺少法律上规范。由此引发各类组织之间权利纠纷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效、协调社区管理机制形成。

第四,职能转变不到位妨碍了社区管理成效。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核心是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权力运作。果居民没有足够权力参与社区选举以及公共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就不可能热心于社区事务,所谓善治也就丧失了基础。现在问题是,政府部门职责功能模糊不清。有些方面越位,包揽了过多应由非政府组织承担职能;有些方面又缺位,对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工作团体培育、指导不力,对介入社区发展专业性非政府组织“资助性投入”不足[12]。另外,还存在着职权不足问题。虽然各地在推行社区建设过程中,也都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原则开展了简政放权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许多条条上实权部门并不情愿将权力下放给街道,建立“小政府、社会”城市基层管理新格局还有相当一段路走。由于职能转变不到位、责权利不对等,街道管理尽管门类齐全,但效率并不高。街道对社区权力制度性侵蚀,又削弱了居委会凝聚力和号召力,阻碍了社区自治正常发展。

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是构筑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必然求。笔者认为,各地在开展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应着重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社区立法进程。当前较为紧迫任务是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尽快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社区服务办法》等一系列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居委会组织法》应吸收近些年来各地在推行社区建设过程中创造经验和行之有效做法,使之与城市社区建设现实需求相适应。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社区内各权利主体活动。

 

二是深化街道体制改革。重点是以“小政府、社会”为目标认真转变职能,进一步理清与区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之间不同职责定位和相互关系。一方面努力完善自身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授权,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地位;另一方面从深化“服务”入手,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积极性,并从制度上约束街道“创收”冲动,使其专致于指导、监督和资金、政策上引导。尤其彻底摈除街道随意向居委会下派任务制度根源,使街道与居委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居民利益社区化。以街居社区整合城市居民关键在于居民利益社区化。当社区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时,居民生活重心自然就会转向社区。因此应当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利益关系,使居民在利益关系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愿望。从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史不难发现,社区建设本身就是居民利益社区化表征,只是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显不足。由于“单位”体制改革不彻底,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之间利益关系仍然非常紧密,这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现尤为明显。这就们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将单位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之外其它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

四是努力构建社区参与平台。参与冲动强弱受制于社区与自身利益关联度和参与渠道是否通畅。在城市,由于工作单位不同,居民们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彼此却都不认识。人文环境陌生弱化了居民社区归属感。因此必须努力构建适宜参与平台,使居民参与冲动能够有机会释放出来。构建居民社区参与平台应以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户代表会议等法定性平台为主,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秧歌队等非法性平台为辅。

五是促进社区自治制度化。作为社区建设基础和依托,社区自治应走制度化之路,逐步健全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使社区居民切实享有对社区自治组织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以及对社区事务参与权和决策权。首先依法选举社区自治组织,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制度;其次规范居民日常议事程序,不同社区依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操作性强议事规则;再次推行区务公开,社区事务决策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都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监督。

六是建立一支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基层社区需求也逐步向多元化迈进。过去那种以退休老人为主体居委会成员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社区需求。因此,应将社区工作者及相关社区专业工作,纳入正规职业范围,促进社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投身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同时加强社区工作历教育、职业教育、在职培训和岗前培训,尽快造就一支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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