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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5-25 23:47:13

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

时下,选民对人代表“不作为”现象指责颇多,感觉人代表离自己距离很远,自己选出代表从未谋其面、闻其声,欲通过人代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那是很难事。能像姚秀荣、姚立法、冯有为、吴青等一样积极为基层群众鼓与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少。
宪法和法律为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很平台和保障,《代表法》对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拥有权力规定是非常明确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进行询问、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视察调查、参与审议评议、提出质询案罢免案等,履行代表职责方式不可谓不多,行使代表权力途径不可谓不广。《代表法》对人代表履行职责也提供了强有力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代表,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代表在会议期间发言享有免责权等,履行职责保障不可谓不强,行使代表权力后盾不可谓不坚。
然而,面对此良平台和坚强保障,人代表“不作为”现象为何还是比较普遍呢?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问题。通过了解发现,“想说监督不容易”是他们经常表露出一种无奈情绪,对人代表“不作为”,不能把全部原因都归结于他们身上,除一些人代表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关部门没有把代表准入关等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值得关注:
第一,人代表履职成果未得到有效重视,使一些代表履职热情逐渐淡化直至不作为。应该说,不少人代表当选后,都饱含为人民群众鼓与呼热情,想做一名合格、称职代表,在自己任期内真真切切反映和维护选民权益。他们在人代会上积极审议发言,参加人常委会组织视察调查,参与对“一府两院”评议,认真反映人民群众热点难点问题等等,热情很高。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一些履职言行并未得到有关部门重视,起初拥有热情渐渐消退,直至发展到不作为。譬代表通过走访选民、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形成一些有深度议案或建议,这些议案或建议通过有关程序交“一府两院”办理后,却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当然,人代表并不是奢求每件议案或建议都能够愿得到完完全全办理,一些议案或建议因受条件限制确实是难以达到代表所愿。但是,一些能够办理议案或建议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办理,或者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答复上,“文来文往”普遍存在,甚至出现“自己提建议自己办”现象。笔者所在县召开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时,人代表积极性很高,提出议案、建议69件,第二次会时56件,第三次会时41件,第四次会时37件,待到最后一次会时只有28件,逐年递减,而且递减幅度较。这些现象都说明,果人代表履职成果得不到有效重视,必然导致人代表履职热情不高直至不作为。
第二,履职成本过高让很多人代表面对履职望而却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成本核算是每个人都考虑问题,人们对自己所作所为都核算该行为所付出成本。人代表履行职责也同样会考虑履职成本问题。在对人代表履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今天,做一名合格称职代表,主取决于代表自身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人代表履职不计算成本,那是一种责任心激励。这种激励是以一个人素质、情操为保证,现实情况一旦与个人利益或其他社会关系利益相冲突时,则难以使其持久地发挥作用。人代表生活在纷繁复杂现实社会,受各种利益关系影响和牵制,那种人代表履职不计成本想法是不切实际。那么,人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会核算哪些成本呢?首先是时间成本。目前人代表部分为兼职,都有自己本职工作,一年中参加几天人代会或参与一两次视察调查对本职工作影响不,倘若让人代表用很多时间去反映选民建议意见或跟踪监督人民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就不太现实。其次是经济成本。代表履行职责需一定经济支撑,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组织活动时才能兑现,果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或是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时,最基本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也是一笔数目不小开支,而这些费用一般都由代表自己负担,长此以往,人代表也是难以承受
第三,未建立人代表不作为有效制约机制。人代表不作为时何进行有效制约,宪法和法律尚未进行规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代表。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况且罢免程序复杂,需按一定程序进行,对县级和乡级人代表进行罢免由本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案,被罢免代表在选民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召开选民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罢免组织工作难度很。而且,人代表又没触犯刑律,不作为现象并未完全达到需被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程度。所以对不作为代表尚未形成一个有效制约机制,这也是当前产生人代表不作为现象原因之一。目前,有不少专家和人工作者建议建立人代表不作为辞职机制,建立人代表履职量化考核机制,建立人代表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加强对人代表述职评议等,都是值得探索和实践课题,对于制约人代表不作为现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人代表专职化程度低也是人代表不作为原因之一。目前,国人代表部分是兼职,专职人代表比例很小,在担任人代表职务时,都还有自己本职工作。很多人代表认为,本职工作才是自己“主业”,才会对自己政治、经济前途产生影响,代表工作只是“副业”,履职质量坏对自己影响不,监督多了,力度了,反而会让人觉得有“找麻烦添乱子”嫌疑。由于是兼职,他们把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自己本职工作上,对人代表工作也就无暇顾及了,不作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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