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刍议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9-28 4:17:49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促进依法行政措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目之一就是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对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从源头上予以防堵。在目前国还不具备彻底解决腐败和官僚主义宏观性体制条件下,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制约问题,对税权具体行使过程制约作用显得尤为重,它是在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一种尝试。

近几年来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不仅促使各级税务机关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领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实现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不仅严格规范了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促使执法人员增强了责任意识,严格了依法办事,而且有利于各执法机关纠正执法中随意性,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能力,有利于制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发生,也有利于执法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执法责任制推行,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制约、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作用,但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一、执法环境不同等各种因素影响,在何加强内外监督、何考评执法责任、何执行过错追究等方面还面临诸多现实问题。现笔者就这些方面,通过在基层征管一线调查谈些肤浅看法并引发一些思考,旨在抛砖引玉,使税收执法责任制更趋健全和完善。

一、当前存在问题 

(一)人因素:

一是执法不严,随意性较。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心环节。少部分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由于业务不熟,对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不深不透,加之运用不熟练,从而怕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故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有执法人员执法道德水平还有差距,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对违法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处理过宽,或者变通处理,不公正行政执法,致使纳税人对税法自觉服从留有空间,客观上制约了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现有执法水平窘况,对规范税收执法产生了阻力。

二是部分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对税收执法责任制重视程度尚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讲起来重,做起来次,落实起来不现象。执法责任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了聋子耳朵--摆设,这导致了税务干部只感受到了推行过程中“雷声”而看不到落实制度“雨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只有压力而无动力,税收执法权难以真正得到有效规范。

三是纳税人怕“告官”心理制约了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人微言轻”、“民不与官斗”是中国历史传统积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实行政执法中“不对等”关系使纳税人在税收行政案件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即使胜券在握,也会由于种种顾虑,不敢进行复议和诉讼而私下和解,甚至忍气吞声,不仅助长了个别单位和个人“老”思想,更使执法有过错单位及个人逃脱了责任追究。

(二)执法责任制度本身缺损:

一是税收执法依据不统一、不完备,表现为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不健全,效力级次低,补充规定多且杂,既有“无法可依”窘况,也有“依法打架”尴尬。

二是征管体制改革仍须不断完善。部门之间合作与协调始终不尽人意,工作环节增多,手续变杂,工作量增;部分责权分离,有权无责,无权有责,权力和责任互相交叉,相互推诿扯皮。

三是执法责任难以界定,表现为该做不做或做不,不该做却做了,存在“越值”现象,甚至将纳税人义务也揽进税务岗位责任,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申请,将“告知”作为税务机关一项义务,纳税申报期前“善意”提醒等。

四是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中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构成件划分不清,过错素以及坏程度解释都是开放性,弹性较

五是考核监督机制缺位。受计算机考核指标适用度影响,人工考核难以避免主观性,影响了监督公正、客观, 计算机考核只能对在计算机中留有痕迹行为进行考核,而由于税收执法者是各个动态执法个体或小集体,都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有许多执法行为是不能在计算机中留有痕迹,机器考核难以反映真实情况。

六是重追究轻激励。执法责任制作为内部管理一种责任,达到责权利结合统一,追究与激励并重,目前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虽对税收执法建立了评议考核制度,但与责任制管理考核、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激励机制,激励无据可依,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回报与尊重,同时由于两者失衡造成执法岗位陷阱,能做事、会做事、多做事差错率相对多于不做事、少做事、非执法岗位人员,形成“做事媳妇砸碗多”局面,这种失衡造成部分基层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思想波动。

(三)外部环境影响:  

一是行政干预影响税务行政执法。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驱动,仍然存在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法规现象,制定土政策,对企业实行“挂牌”,享受特殊照顾,强令税务机关服从地方政府规定,对税务机关查处税收案件,也往往置税法于不顾,说情打招呼,即使出现问题,也处理不了个人,造成税收秩序混乱,税收执法力度软弱。

二是外部评议力度不够。外部评议力度欠缺,甚至在有地方形同虚设。外部评议主依靠纳税人及广群众监督,由于目前广群众和纳税人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缺乏评判能力,首先表现在对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不明白,不知道他们实施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还是“违法”,缺乏评判标准;其次表现在有相当部分纳税人思想意识还没有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懂得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关心自己缴多少税,而对征税人征税行为是否合法则“不关自己事”,这些现实状况使得外部监督力度严重不足。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在实施外部评议时只是拉几户纳税人代表随意填写考评表,走走过场而已。

二、对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几点建议

(一)提高各级领导重视程度,切实把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抓手。

一项制度落实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态度,实行执法责任制也是一样,领导层有决心,基层才有信心。一是领导自身重视,率先垂范,求群众做到,领导必须首先做到,求群众不做,领导首先不做。决不能搞特权,做到责任制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为依法治税、落实执法责任制扫除障碍。二是法规部门通过自己努力工作来赢得领导支持,更新观念,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来管理税务事项,依法办事。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着力提高税务队伍执法水平。

一是强化税收伦理建设,抓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以德治税理念引入税收责任制,将道德制约作为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第一道门槛,开展定期职业道德培训,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宣誓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及时纠正各种道德上“小毛病”,使执法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环境下自主做出公共利益取向决策;二是各级执法机关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执法队伍建设,下气力提高本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尤其加强《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刑法》等法律知识习,增强税干法制意识,打下深厚法律基础,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打牢责任体系基础。

依法行政,必须有完备统一法律依据。这是评判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标准。所以税收法律制定尽量完备统一,对“多而杂”补充规定进行整改,彻底消除“无法可依”或“依法打架”窘况。一是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尽快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规范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权利与义务。二是突出预见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制订出具体可操作法律规范,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税收上“应作为”和“不应为”,确保税法与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规定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三是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合理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对出口退税兑现、增值税抵扣制度中一些不合理因素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纳税人知情权、申诉权和对税务机关监督权。

(四)增强执法透明度,实行税务干部能级管理。

根据总局统一制度范本定岗定责,设立执法人员监督公开栏,公布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承担责任,公开执法结果,实施挂牌服务(动态监督岗),让执法者执法到哪就公开到哪,使执法者明确自己职责,让广群众和纳税人知晓,从而提高纳税人评判能力和监督力度。在此基础上,对税务执法人员应尽快实施能级管理制度和星级挂牌服务,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监督测评,核定执法人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高低,以其执法水平高低定能定级,可分设A、B、C三星级,以挂牌形式公示,这样既可以增强执法人员之间竞争力和荣辱感,自加压,努力加强素质修养,提高依法行政积极性和自觉性,又可以加强执法个体之间互相监督力度。通过星级公示也可以增强外部监督力度,从而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 

(五)整合各项制度,完善考核办法。

一是对各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进行梳理,能合并简化尽量合并简化,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考核,以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二是实行“人机结合”,加快信息化建设。既注重对过程控制,通过执法人员记录工作日志办法,“写所做,做所写”,真实、客观地反映每个人工作实绩,又依靠计算机信息海量特点,通过计算机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快速、公平、实际记录每个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确保考核结果有效性和程序合法性,防止出现基层越权和部门放权现象,使年度执法责任制考评真实有据。

(六)强化外部监督,提高外部评议份量。

外部评议是间接评定执法质量方式。一是推行公示制度。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信息等,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体制建设情况;二是增强执法公开透明度。除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外,重是公开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真正实现“税误”公开,阳光作业,不留阴影,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落实纳税人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围绕这些监督,落实法律宣传制度、受理举报、投诉、控告制度、评议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外部监评模式,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站(包括在信息上),实行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跟踪问卷调查,聘任纳税人兼职监察员,定期召开征纳座谈会,在被测评对象一律回避情况下对执法人员执法形象进行测评座谈,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执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控告,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问题,改进执法工作。

(七)强化经济利益激励,注重奖惩结合,提高执法人员积极性。

经济利益激励是税收责任制顺利实施一个非常重手段,它执行程度和尺度直接关系到责任制落实效果。针对现实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状况,改革奖金、福利分配制度,实行按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岗位责任轻重分配,通过界定奖金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奖金分配档次等办法,实行奖金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工作量、责任重人员倾斜;采取定期轮岗办法,让所有执法人员都能亲身感受各个岗位执法难度和岗位间差异,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依据,使一线执法人员既有冒过错追究风险,也有无过错而获奖励处,并且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应考虑被追究者实际承受能力,坚持有过错必追究原则,在追究责任同时,适中适度,分清原因,加强教育、习和转化,帮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只有此,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效果。

(八)加强税法宣传,完善法律救济程序。

完善救济程序,才能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得以实现。税务机关结合开展各项活动,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思想,力宣传纳税人通过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利,并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树立他们用法律手段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心和决心,增强社会监督意识,促使税务机关必须按程序办事,依法行政。

 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非执法岗位责任制,研究制订非执法岗位责任考核制度、规范非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行为,强化非执法岗位责任,使执法岗位、非执法岗位责任和利益取得相对平衡,保护执法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通过监督日常化、制度化,真正做到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促使税收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们一定适应实践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实践载体,只有坚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不断增强制度性、完整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紧密联系实际,才能确保纠错机制适时制约效能,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

 

 
 
  信息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