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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10-25 21:02:00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 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未经同意擅自进行、可能引发水事纠纷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 建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水事行为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河道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责任。

第八条 防汛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修改,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 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因重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六)对受理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造成严重影响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行为。

第十三条  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水事违法行为,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

   (六)对直管水工程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行为。

第十四条 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行为。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

第十八条  情节轻重主根据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失小、社会影响小等判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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