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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4:16:39

xx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局干部职工抓落实
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局机关重决策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原则,及时准确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察范围事项,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财政督察工作范围:
  一、 区政府决策和财政局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 区政府、财政局公文中明确求落实事项;
  三、 区政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涉及到本部门事项;
  四、 上级财政部门转来批示件、查办件;
  五、 财政局领导交办其它事项。
  第四条 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督察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督察事项涉及几个科室,由局领导决定主办科室,有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协作配合。
  第五条 督察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察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察范围。
  二、凡经局领导审批督察事项,应按顺序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察事项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办单》,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事项,应指定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牵头,商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办结报告
  第六条 督察件办结期限:对收到督办件,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期限,必须期办结;未注明办结期限,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事项,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事项,按局领导批示求,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报告均以承办科室名义上报局办公室。办结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
  第八条 工作督办制度
  一 、 责任:财政局各科(室)、所、中心对督办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办结报告求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二、 检查:局办公室对上级转办、交办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清理,年终全面清查。对于时效性强督办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理。
  (三)、 通报:局办公室对督办事项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应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 、 反馈:承办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准确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对已办结事项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 考评: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差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六)、 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及个人对督办事项处理结果不力,造成重影响,按失职追究制追究各科(室)、所、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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