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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4:16:46

xx区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财政人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认定
  失职:是指财政干部职工和财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所造成事实和法律适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具体行政行为。
  过失在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行为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行动所实施违反法律、财政法规行为。
  不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职责,用消极行动所实施违反法律、财政法规行为。
  失职范围:
  1、经行政诉讼被最终判决撤销或者主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或做重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3、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造成国家赔偿具体行政行为;
  4、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办理拨款、办证、征税、减税、免税、收费具体行政行为;
  5、超越权限 ,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行政行为;
  6、滥施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
  7、被投诉,经调查属实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有明显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任划分
  1、由于经办人过错导致核审人、批准人失误出现失职,追究经办人责任。
  2、由于核审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出现失职追究核审人责任。
  3、由于批准人过错出现失职追究批准人责任。
  4、虽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但对造成失职有直接影响其他人员,也追究责任。
  5、确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过错出现失职,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不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小,对责任者涉及违反党纪、政纪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视不同情况、情节和后果同时作出下列一项或几项处理:
  1、批评教育;
  2、公开检讨;
  3、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津贴;
  4、取消个人或科(室)、所、中心评选先进资格;
  5、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6、调离工作岗位。
  对失职责任者有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失职追究由局务会集体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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