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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3:47:32

  一、 加入WTO对证券方面求   

  WTO对证券市场基本求:证券市场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其主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求,是由其基本法律原则所决定:    

  (1)在可协商原则中,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外资渴望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目前中国坚持仍然会开放B股市场,但是A股不能开放。美方则坚持提出开放整个证券市场。对于这个求,中国仍然坚持金融部门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并且因为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直接开放外资进入可能性不。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曾经提出研究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可能性,以基金形式吸收外资进入,采取组建中外合作基金形式可能性极。    

  (2)就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来说,各缔约方证券市场应该向其它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或累计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总量。   

  (3)就证券市场国民待遇来说,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就证券市场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其它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行为取向。   

  二、 加入WTO对中国证券业影响   

  1. 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   

  (1) 加入世贸有利于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人气回升。此外,加入世贸还有利于长期建设性国际资本放心地进入国市场,扩外商来华投资。加入世贸也有利于诮械牟到峁沟髡轿弧?  

  (2) 国宏观调控手段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有关政策调控工具反应将更加灵敏。加入世贸后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国际金融资本进出频率将会加快,通过市场手段调控国际资本供求成为必然选择;而加入世贸后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需综合考虑国内外利率水平对比及市场状况,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工具调控证券市场有效性将逐渐加强。   

  (3) 中国保险和银行市场进一步开放,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后,国家可能有限度地进行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并在试点成功基础上逐步在证券市场中引进国外投资性资金。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国证券市场有条件引进一部分规范化国际资金,发挥国际资金支持国股份制改造功能。   

  (4) 效益不断下降国有企业重组任务更为迫切,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作用。从其他国家加入世贸前后经济发展情况看,由此带来机遇往往于挑战,关键是积极主动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部分国有中型企业由于产品老化,技术更新步伐慢,业绩不可避免幅下滑,因此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趋于衰落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必然之举,而业绩较差国有型上市公司则首当其冲。   

  2. 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1) 证券市场主体行为有待规范。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很多,这就求在不过多干预正常市场运作同时实现证券市场规范化,这将是一个漫长过程。   

  (2)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基石,由于对证券市场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成为欺骗投资者和"圈钱"现象;上市公司恶意包装、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报表式重组等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难以言数;机构投资者往往"力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与上市公司恶意串通,操纵市场行为亦时有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有独立性行为亦往往被扭曲。   

  (3) 国证券市场规模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就国证券市场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到1999年1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已达到10.5万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市价总值为3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市价总值为2.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另外,国国民经济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比重为24.4%,流通市值占GDP比重为7.26%。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化率则分别是,美国115.6%、英国151.9%、加拿83.9%、澳利亚79.5%、荷兰96.5%、新加坡159.7%、日本67.2%。一些发展中国证券化率也远高于水平,1996年,韩国为28.6%、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埃及为20.9%。可见,目前国证券市场规模过于狭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支撑作用。且投资者结构与发达市场有差距,沪深两市有投资者3908.95万人,其中绝多数是资金不个人投资者,且下岗职工占很比重。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就市场品种结构来说,除股票市场有一定规模外,国债、企业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规模都很有限。国证券市场这种规模和结构现状,在很程度上制约着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作用发挥。   

  (4) 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有待于优化。突出地表现为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尚不协调。由于缺乏对证券市场管理经验,监管中有时不知不觉地因循着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或行政干预来管理证券市场,上市企业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确定等,都有很强计划经济痕迹。   

  (5)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证券经营机构尚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竞争能力。与国外证券经营机构相比,国券商存在不足是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实障碍。其主表现在: 国券商普遍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券商间业务结构雷同,主集中在一级市场承销业务、二级市场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券商无自己经营特色; 券商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代投资银行业务还有待开拓;券商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因为管理失控而引致经营风险。因此,一些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很可能对国证券业和证券公司构成致命冲击。   

  三、证券业面对加入WTO对策   

  在国证券业系统竞争能力薄弱,券商规模较小、创新不足情况下,短期内全方位地开放证券市场,势必对资本市场,以致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原则求构建并优化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市场运行主体,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国内证券市场国际竞争,进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是证券业面对开放策略。   

  (1) 积极研究WTO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结构性对外开放证券市场基本策略。从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时间来讲,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证券业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因此,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根据国证券业发展状况,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国证券市场。就证券市场准入形式来说,继续扩跨境服务方式外国券商商业介入,鼓励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投资咨询、项目策划、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对外开放,对于国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海外融资业务跨境消费予以支持。而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在国境内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则加以适当控制,近期在扩国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基础上,扩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试点范围。   

  (2) 在国加入WTO之后,可考虑适当向外资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开放目前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业务市场,购并重组,特别是跨国性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创新性强业务,而对于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细分市场,国债承销发行、发行A股企业改制、包装上市和承销发行及二级市场经纪业务等则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缓冲期。在鼓励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发行B股、H股、N股和S股同时,创造条件促进国券商介入,在合作中培育国券商竞争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与此同时,探索通过中外合作或合资基金等路径,引导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适当方式适度地介入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结构性融合过程中,提高国证券业主体竞争能力,并保障国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   

  (3) 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优化,提高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运作绩效。自觉地以WTO基本原则为参照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恰当地组合使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构建精简高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按照《证券法》求,做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国证券市场运作绩效改善和提高提供制度性保障;围绕《证券法》实施,在对券商进行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购并重组,努力实现规模化经营,构建一个垄断竞争市场主体结构,以应对加入WTO之后海外券商强力竞争;在券商规范经营上下功夫,加强券商自身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性,构建精简高效风险防范机制;在科研究基础上,对国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细分,并根据自身客观条件,以核心能力培育和发展为中枢,努力开拓符合自身条件特色业务空间,从而在消除目前国券商业务雷同同时,通过结构性组合,提高国证券业整体应对外来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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