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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可行性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4:11:15

建立有效
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真实可靠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质量在很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转效果,因此,改革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已成为当今企业深化改革矛盾与焦点之一。人们已经提出了数种改革模式,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等,其中,会计委派制已在一些地区试行。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企业内部会计组织机构,可以称之为一次刀阔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本文将阐明会计委派制积极作用和影响;同时对该制度否定者提出质疑进行评判,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几个关系其切实可行核心问题,并初步探讨解决方法。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积极意义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不良行为,由此可带来许多积极作用和影响。

  1、会计委派制能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提供最佳监督者

  在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两者获知信息不对称状祝,可能使经营者权利无限膨胀,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财产所有者何选择监督者,快捷、低成本地获取有关经营管理者活动信息,约束、监督其行为,成为财产所有者面临难题。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负责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着企业经济业务运行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行为信息有着充分了解;同时,委派会计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包含着经营管理者行为真实信息。这样,委派会计具备成为最佳监督者客观条件——了解被监督者活动;也具备主观条件——愿望对被监督者行为信息进行客观反映,委派会计自然就成为最佳监督者人选。

  2、会计委派制使对经营管理者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

  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信息具有不完整性和阶段性等特点,财产所有者很难通过有限已公布财务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舞弊行为。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按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时,这种监督就显示出巨威力。具体表现为两点: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入账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费用,不合规定凭证、单据等,对经营管理者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者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对策和措施。

  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保障和监督他们反映真实会计信息

  “顶得住站不住,站得住顶不住”,这是当前会计人员地位最生动写照。除了少数会计人员挂冠而去,多数则是随流。特别是在厂长(经理)承包企业中,会计人员对厂长(经理)几乎是惟命是从,或逆来顺受。

  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任用不称职或赎职会计人员;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下属,又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工作业绩与其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有专门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可以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会计信息。

  4、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对会计队伍统一管理,促进会计工作职业化和社会化

  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受单位负责人领导,与企业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使会计工作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职业,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可促使会计人员相互习、公平竞争,提高会计队伍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优质专业社会化会计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二、对会计委派制疑义分析

  会计委派制不是什么新事物,在外国经济法规中,就有规定股东向企业直接委派会计或审计人员内容。根据日本商法,一定规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股东会选任,主任务是监察公司会计事务。英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应任命审计员若干人,其目是进行日常监督和在股东会上向股东们报告他们所审核账目;审计员由股东会任免,报公司注册处备案。

  但是,会计委派制在试点,却引起了激烈争论。下文将列举种种否定意见观点,并逐一进行分析和评判。

  疑义之一,认为委派会计干涉企业自主权中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求。

  笔者认为,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体,国有企业中存在着量规模较小、政府无力重点管理企业。同时这些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国有资产量流失。加之,遵守职业道德并没有在会计行业中蔚然成风。在这种情况下,们不能象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单纯依靠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监督和管理来保证会计内部监督职能实施,们也不能完全依赖外部注册会计师(CPA)审计去纠正失真信息,因为外部监督毕竟是一种辅助监督,它是建立在企业会计监督有一定效果前提下。当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徒有其名时,外部CPA审计恐怕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者他们也只有听之任之罢了。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对企业强制性委派会计,可以扭转企业财务活动中不正之风,为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奠定良会计环境。

  当然,随着企业改革深化,会计委派制也应逐渐向着更适应于市场经济行业自律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演变。

  疑义之二,认为将会计游离于经营管理者控制之外,不利于会计人员实施理财活动。

  确实,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经营管理者会逐步使会计理财功能弱化,另外,会计人员本身理财动机也淡化了。但是随着理财工作日趋重,财务管理有必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工作和技术。在国内外很多型企业中,都独立设置了理财部门。因此,们可以将理财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反映和监督本来面目,实行会计委派制,让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有效约束内部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顺应管理,强化企业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理财部门,配备理财专家,受控于经营管理者,专司理财职能。

  疑义之三,认为委派会计可能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勾结合谋,影响实施效果。

  应该承认,这种合谋可能性是存在,但与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前情况相比,这种可能性降低了。首先,存在着对委派会计进行统一管理机构,该机构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并由此决定对他们奖惩和提升。这就加强了对委派会计工作监督,他们伙同作弊可能遭受损失加了。其次,若内部经营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试图作弊,因为他们对委派会计不存在直接控制权利,他们必须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贿赂。此时很有可能其舞弊成本于其舞弊获利,因此内部经营管理者只有选择按财产所有者求,合规运作企业。

  疑义之四,认为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制依据,《公司法》规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任免,其他部门无权干涉,会计法也有相关规定。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也可以找到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相关法律依据。新《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就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公司法》规定也很明确,第1章总则第4条就规定了“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对于有些法律规定中与会计委派制相矛盾地方,笔者认为,法律制订,受制订时历史阶段限制,法律一些非原则性、可以这样解释可以那样解释条款,不应作为积极新生事物“发芽”阻碍。既然们已广泛验证了会计委派制可行性,那何不先将其试点运行,再决定是否应修改法律中不协调之处,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奠定良基础呢?

  三、确保会计委派制可行性应注意问题

  前所述,会计委派制实行利于弊,值得尝试。为确保其有效实施,笔者将探讨应注意几个核心问题。

  1、委派会计管理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区分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档案,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督,负责委派会计工资奖金发放,定期评定考核会计,定期向委派机构汇报并对委派会计任免、奖惩、晋升提出建议等。笔者建议管理机构可以是在会计师协会领导下成立提供会计工作服务机构。它集中所属会计人员管理权限,负责按委派机构求向相关单位委派会计,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委派机构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派会计;股份制企业由其董事会委派会计;国有企业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会计;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当地政府股东联合组织委派会计。总之,谁是企业所有者全权代表,谁就是会计委派部门。委派机构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驻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最终决定。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者是会计委派机构,但其委派会计具体工作实际上已委托给会计管理机构了,会计委派机构只负责最终决策工作。而委派会计管理机构是一个中介性服务公司,它提供会计工作社会化有偿服务,而且各个这样公司间可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样安排有三点处:(1)区分了会计委派机构和管理机构,避免了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和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矛盾;(2)设立管理委派会计社会化服务公司,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为今后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管理和服务新机制奠定基础;(3)对于自身事务本就繁多委派机构来说,减轻了他们工作负担,也明晰了各机构间职责权限。

  2、会计人员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

  为避免给会计委派机构带来太工作负担,并不是所有会计人员均实行委派。笔者认为,委派工作岗位视企业经营规模和内部核算形式而定。对于各单位委派会计范围具体规定,应制订一个全国通行可操作标准。建议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衔接,不分所有制,只分行业,依经营规模,产值、销售总收入、职工总人数等,制订一个具有相对弹性委派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

  前已建议会计委派机构通过会计管理机构——社会化会计服务公司来委派会计,但对于不同企事业单位又何委派会计人员呢?笔者认为,果已确定对某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则该单位财产所有权代表(会计委派机构)应首先选择会计管理机构(一家委派会计服务公司),并在该管理机构协助下界定该单位会计人员委派范围,对现任委派会计进行能力和称职情况考核。若考核通过,该委派会计档案转至全国性委派会计人才档案库,且该委派会计成为会计管理机构聘用员工。在此基础上,原单位、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机构三者之间签定合同,确定委派会计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职责权限和考核评定标准等。这样,会计委派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之间就委派会计事务达成委托——代理关系;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之间是雇佣——受聘关系;原单位与委派会计是临时雇请——服务关系。

  而新开办经济实体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委派会计。可以规定开办单位到工商部门注册时,必须通过委派会计登记办理和聘请手续。该手续步骤下:开办单位提供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有关资料,经审核后委派会计管理机构(某家会计服务公司);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开办单位对会计人员质量求,通过会计人才档案库,搜寻提供符合人选;开办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三者间再签定合同,委派会计。而且所有这些程序都必须在开办单位股东认可和工商部门监督下进行,以防开办单位经营管理者和会计服务公司伙同舞弊。

  3、明确委派会计职责和权限

  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职责权限。根据1998年5月召开湖北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会议总结,委派会计人员职责是:(1)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相应责任;(2)监督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财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权限主则是:(1)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2)参与拟订所在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对重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领导人联签批准;(4)参与拟订所在单位年度决策方案、分配方案;(5)审核所在单位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经济合同“。

  委派会计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职责主偏重于:控制预算资金支出,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于国有企业,其主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私营企业,其主职责是确保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表真实性和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

  会计委派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委派会计人员本身以及被委派单位都明确委派会计职责和权限,在初始委派会计合同中作出明确表达。还需根据委派会计责权确定其业绩考核标准,该标准必须是评价委派会计责权履行情况明晰、量化条款,同时标准也必须包含在合同中。

  4、抓会计委派制制度建设

  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行,必须建设一套完整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运行机制。这些制度包括:

  (1)委派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对他们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开发全国通用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委派会计人才市场。通过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委派会计人才信息统计、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

  (2)委派会计任职和职务升迁制度。委派会计任职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由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财产所有者同意,但最也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满意。而关于委派会计升迁,主由会计主管机构根据业绩和工作年限向财产所有者推荐,最终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

  (3)委派会计考评轮岗制度。每个会计主管机构应对所有其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评年检,经过会计年检,一是调整企业因注册资金变化、经营规模变化而引起委派会计范围变化;二是对委派会计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对合格者(企业财产所有者满意,会计主管机构认定合格)继续留传,不合格者,经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免任另派。单位会计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轮岗,还可以对委派会计在派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作一个规定。

  (4)委派会计工资、奖金制度。委派会计独立于被委派单位,是会计管理机构聘用员工。因此他们工资奖金应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用人单位或其委派机构按合同标准每月向会计管理机构缴纳委派会计服务工资。年底根据合同规定考核条款对委派会计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会计管理机构再根据考核结算清算与用人单位间服务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最后发放给委派会计与业绩挂钩年终奖金。

  (5)委派会计培训、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参加两期一周以上业务培训,以加强习和交流。县委派会计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领导与其有利害关系单位。

  5、会计委派制与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衔接实施

  财务总监制可以看成是会计委派制一个特例,它只对企业财务总监进行委派。财务总监除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职权外,还代表企业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活动进行监督。而稽察特派员制度中,特派员完全是企业外部人员,他不参加、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职责就是实施财务监督,国务院将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奖惩任免。在上述两种制度和会计委派制中,们不必急于讨论出哪种制度最可行,只需因地制宜地选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对于国有重点型企业,因为国家从这些企业中获取税利巨,有些企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应重点管理。政府可直接对单个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实行直接委派,直接管理。1998年4月28日,国务院正式任命了首批21名国有重点型企业稽获特派员,标志着稽察特派员制度在国有企业监管上开始进行。

  对于非重点国有中型企业,因为财务总监制与企业制度有良协同性,且不需对会计组织机构进行变革,现阶段可在型企业中广泛推行。深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在实践中取得了良效果。

  在现阶段,会计委派制主在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中试行,并在实践中创新了一些具体运行模式。湖北省仙桃市对乡镇企业实行“三制一楼”管理,对村级账务实行“村账站管”,这些方法收效显著并得到广泛推广⑨。相对于前两种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应是一种范围更广、层次更深、更彻底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模式,只有它规模实行,才能强化所有企业会计内部监督职能,才能改善整个社会会计环境,因此笔者相信:待们已经积累了必经验后,会计委派制可以在各种企事业单位得到规模实行,并且随着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产权关系逐步明晰,会计委派制将向着自律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演变。那时,会计行业实行自管理,国会计职业社会地位将为提高,会计对社会经济促进监督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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