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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6:30:14


【 作 者】陈瑞芳/王小玲
【作者简介】陈瑞芳 王小玲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
【摘
题】税务征管
【 正 文】
  2002年,为顺应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实践运行中所反映矛盾,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国在预算体制上实行了中央、地方各50%分成预算体制。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对地方税收将产生深刻影响。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权关系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权关系这方面涉及问题较多,从国当前存在突出矛盾和与企业所得税立法紧密相关问题来看,应注意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区别税收和公共财政支出之间不同职能,不把二者作用相混同,以免对企业所得税立法及相关政策调整造成混乱。比,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收入水平地区提供体均等公共服务,这本是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任务,但是,中西部一些地区希望通过实行企业所得税差别税率,来为其解决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不足困难,就是混同了税收与公共财政支出职能。
  二是搞税费关系整治与协调,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条件。实事求是地说,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并不高,在国周边1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个国家或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33%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况且近些年来,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距甚远。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名义税率降得过低,不仅影响其应有财政收入保障功能,而且将使国所得税税收优惠空间受到局限。当前企业之所以普遍反映负担过重,其根源并不在于税,而在于名目繁多非税负担。因此,尽管廓清混乱税费关系,加快税费体制改革步伐,既是减轻企业负担治本之策,也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同时解决一个重点问题。在这方面,们既考虑企业实际总体负担,又考虑国家财政真实收入和可支配财力。在现阶段,果只考虑税而不同时考虑各种费,就可能出现因低税而高费导致企业实际负担反而比过去更高不正常现象。总之,税与费关系只有同时解决,才有利于企业和政府之间关系“长治久安”,并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国税制结构创造基础性条件。
  在复合税制下,政府赋予整个税收体系政策目标必须在不同税种之间有所分工,不同税种在实现政府政策目标过程中必须协调平衡和相互衔接。所得税政策协同包括所得税与整个税收体系中其他税类协同。即与流转税协同、与财产税协同,还包括所得税内部各税种之间协同。协同目标是使政府赋予税收各项政策职能得以全面贯彻和实现;协同手段机制是相关税种税制设计,纳税人确定、征税范围(税基)选择、税率设计与调整、核心问题是相关税种税收负担平衡与调整。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所得税协调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和个人在外地获得收入在收入来源地缴纳所得税是用抵免法来解决双重征税和地区间收入分配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得税需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地方所得税开征。但地方所得税一旦开征,不同征税主体之间所得税协调将会产生量新问题。
  1.地方所得税对中央所得税税基依赖与协调实行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税制以后,就得确定地方所得税税基。但地方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管理机构自行单独核定税基,还是依据中央所得税税基征收,或者是按地方所得税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立和税率征收入库,然后再由国库按预算级次划分收入,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选择。果选择地方独立自行核定自己税基,其优点是可以独立灵活地贯彻自己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政策,发挥自己地区产业优势政策,鼓励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捐赠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设备快速折旧政策等),其缺点是会增加本地区税务管理部门与纳税人征纳手续和困难,增加税务成本。果选择地方依赖中央所得税税基或者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税率征收方法,优缺点正与前者相反。对于国未来将分设地方所得税,们认为,考虑到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财政状况、经济结构、民族构成等差异较,以及地方所得税新开设征管经验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地方所得税宜选择与中央所得税共享税基,但允许地方为贯彻其社会经济政策作少量调整。
  2.所得税税基选择
  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不同地区,计算所得税税基时是否可以扣除中央所得税税额和其他地区所得税税额,方法是不同。就中央所得税来说,有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或不可以扣除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多数国家中央所得税税基是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基可以扣除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所得税额。就地方所得税来说,也有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从技术结果看,果都允许互相在自己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额,除了一些地区不征所得税或收入来源地税负低于居住地税负之外,原则上等于各个征税主体都只实行收入来源地征税。但是受到国际税收惯例启示,也由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地位日益重,各国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也都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在征收地方所得税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双重征税问题。有些国家一些地方所得税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所得税;有些地区地方所得税则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但不允许扣除其他地区地方所得税;还有一些地区地方所得税则对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所得税都不允许扣除。国将来开征地方所得税后,这一问题也会十分突出。对此选择,们认为:(1)果不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所得税,将阻碍资本和人才流动,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2)由于难以统一衡量各地所得税负担,势必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所以应该允许在自己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同时,也应该采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模式,通过全国税收征管立法途径或由各省市参加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形式,来解决地方所得税中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扣除问题。不同征税主体均所得税负担水平综合与选择,在实行地方所得税独立征收以后所得税分税制下,一个纳税人同一笔所得将可能被多个征税主体征收,这时就综合衡量,才能合理设计各个征税主体所得税负担。从考虑层次和顺序来说,首先是确定中央所得税负担,再确定地方所得税负担,但在确定中央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该考虑有多少给地方政府征收。
  在确定地方所得税时就应考虑纳税人已经承担了多少中央所得税。另外地方在确定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考虑在本地纳税人公共产品受益与纳税成本关系,既考虑筹集财政资金,也兼顾吸引税源、发展本地区社会经济目标。
  所得税是整个税收体系中一个重税类,其地位将日益重。在所得税制制定和改革中,必须注意所得税与其他税类协调,也注意所得税内部各税种协调以及和不同征税主体所得税之间协调。才能使所得税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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