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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农村公共品供给与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6:30:18


【 标 题】农民负担、农村公共品供给与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
【 作 者】任晓
【作者简介】任晓,温州行政
院经济
【内容提】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膨胀内生于目前农村公共品稀缺现实,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农民负担“加重”。事实上,农民负担只不过是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民博弈结果,问题关键在于确认并界定公共资源筹集制度合法性及与农村公共品区别,从而维护公共资源筹集制度公正。
【摘 题】农村金融与投资
【关 键 词】农民负担/农村公共品/制度外财政
【 正 文】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城乡差距拉中国农村减负呼声与政府收效甚微减负努力似乎形成一个怪圈,这场被媒体形容为猫与老鼠游戏,由于极耗费当局政治资源和可能引起不良政治后果而被视为一个十分棘手问题。因而,至今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然是所有有关中国农村经济问题讨论重点。这一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层涵义:农民负担根源何在?农民负担与农民负担过重何界定?何为负担过重,何为负担适度?以及适度负担何以可能?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农村公共品供给与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生成
  一个不争背景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在一个较西方发达国家短得多时间内获得超常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随着市场经济推进,在私人品需求被逐步满足之后,农民对公共品需求便不断地增起来。不仅是绝对值增加,相对比重也逐步提高。而且,由于公共品具有于1收入弹性(斯蒂格利茨,1999),收入水平提高也就意味着公共品需求增长率高于传统公共收入(税收或其它)增长率。由此便凸显出公共收入比重缩小与公共品需求扩矛盾。造成公共品稀缺另一个原因是公共品区别于私人品“非排斥性”(non-excudabil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ness)特点或者说产权模糊属性使公共品无法像私人品那样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而更多时候只能采取由政府直接提供办法来实现。就处理外部效应来看,个体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MC≠∑MCi,i∈N)而导致市场机制效率下降也求政府出面处理。可以图示下,图中横轴度量公共品需求量或供给量,纵轴表示价值。MC[p]、V[p]分别表示公共品对于个人边际成本和边际价值,Q[p]表示该公共品私人均衡。V[s]表示社会边际价值,从社会角度分析,该公共品最优供应量是Q[s],政府承担公共品部分成本效果是将边际成本曲线由MC[p]降低到MC[b]或更低,使得私人满足程度提高到Q[b]或恰等于社会所最优水平(见下图)。
  附图
  一般来讲,公共品提供应附合效率原则和受益原则,由于不同区域居民对不同公共品存在着不同,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具有多样性选择,地方政府可以较地掌握各种信息,因而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一般能较实际地反映当地居民偏和需求。所以通常认为合理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应该是农村基层政府。
  严格地讲,农村基层政府供给公共品公共支出资金应该只有一种来源,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农村基层财政(包括预算内财政和预算外财政)。而事实上,农村基层政府还有一种筹措公共资金途径——制度外财政。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是指存在于现实经济中、未能以“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形式反映出来、通过非“正常”途径筹集、确实用于于公共目“公共收入”,即农村基层政府绕开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各种形式收集自筹资金以及由此发生“公共支出”,(注:有者将这种收入称为“非规范收入”(樊纲,1995)或“预算外(off budget)资金”(黄佩毕,1993),更适合于概括本文所述农村基层政府收费和摊派资金概念是“制度外财政收入”,这一概念使用得益于孙潭镇、朱钢一项研究(孙漂镇等,1993)提示。)是“额外”供给公共品成本分摊制度,是一种准税收制度。
  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产生渊源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启动、被界概括为地方政府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在农村工业化初期,由于农村私人资本短缺和分散以及农民对风险厌恶使得民间投资资本积累很困难,所以作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突破口和支柱乡村工业,一开始都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政府参与或支持创办,这种农村基层政府为启动农村经济而导致扩张性直接投资对传统制度内财政构成巨压力。另一方面,作为农村社区利益代表者和社区管理者,农村基层政府理所当然地负有提供社区公共品责任。于是农村基层政府被求在短期内完成对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公共品供给功能替代。但是,在“农村基层政府由上传下达中转机构演化为国家经济管理一个层次和组织地方经济活动主体”过程中责任与权利显然是非对称,上头转嫁事权远远超过农村基层财政承受能力,传统财政管理体制与农村地方经济发展积累各种矛盾日益加深(注:尽管税制改革后农业税划归为地方税种,但税收立法权仍在中央,农民基层政府无法根据地方农业发展情况和财政增加农业税收取。由于农业税本身积累资金有限,支援农业投资能力弱化,不能满足农村公共支出需,事权与财权非对称性,导致投资非农化倾向。财政分配缺位使得地方政府把这部分费用向农民转嫁,诱致制度外财政发生。们对永嘉县罗东乡所作一项调查显示,1999年该乡人均收入2320元,而人均负担农业税只有5.85元,仅占农民收入0.25%。然而,该乡其他收费项目多达5-10项,总额是农业税几倍。与此相关一个现象是,由于收费行为容易遭到农民反对,农村基层政府就采取“费搭税车”方式混合征收,模糊了税费界限,客观上造成农民认为国家税收不断加重不良印象。)。加之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由地方性公共品需求增所排动地方性财政支出膨胀,更是难以与传统财政管理体制相容。从而产生了应付这些矛盾财政形式,即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换句话说,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是突破传统财政体制资金困境一项成功“诱致性制度变迁”案例。是有着深刻经济社会根源、十分“自然”现象,是在旧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经济条件和新经济形势情况下人们自发地解决公共品供给不足问题一种处于“草创阶段”体制创新(樊纲,1995)。
      二、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与农民负担
  根据上文分析,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基本功能在于向农村社区提供公共品。不同地区农村基层政府依据本区域内社会成员对公共品、需求强度作出决策,弥补公共品供应不足,消除或内化外部效应,最化社区成员公共福利水平。然而,现行农村基层公共品供给体制缺陷以及基层管理集团目标异化,农村基层政府行为容易偏离社会成员甚至严重扭曲,并由此带来农民负担加重。
  广义农民负担构成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集资、摊派、罚款等,是农民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转移支付。本文论及农民负担指除税收外所有“额外”公共品成本分摊,或者说,是社区内农民对政府制度外公共品价格支付。果说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品规范筹资渠道,属于正常财政制度,则制度外财政就是超越正常财政制度统筹,非规范自筹自支式准公共收支制度。
  在研究农民负担过程中们必须注意到“农民负担加重”有一定主观特性。农民负担首先是农民一种感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包产到户变革,农村负担主体,逐步由集体转移到农户,农民由集体劳动者到独立经营者身份变化使得农民对负担感受变得更直接、更敏感,尤其对货币形式上缴抵触情绪较。近期一项对浙江农村调查显示,仅有19.23%农民愿意以现金作为负担方式(孙梅君,1998)。目前农民现金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一般只有60%多,现金支付能力较低,而农村收费摊派基本上是求以现金形式支付,这在农民心理上容易造成负担不断加重感受。
  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收入构成中比重最最稳定部分是乡统筹和村提留。目前争议较,农民反映较多,认为负担过重也主与这项收费有关。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制度外财政“税源”较少,主依赖直接来源于农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乡统筹和村提留。有些地区这部分收入占到当地自筹资金收入75%左右(程映萱,1991)。
  按宪法规定乡级政府权职能是“领导本乡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与之对应收费包括:教育附加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这五项费用是现行政策允许制度外公共品成本在农村社区成员间分摊。政策还允许村级组织可以收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分别用于公共设施投资建设、福利事业和行政管理费用。
  从制度经济角度来看,乡统筹和村提留存在有其合理性。根据诺斯国家理论和中国现实农村土地制度,政府和集体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参与农民收入分配是天经地义。这项农民负担是乡统筹村提留内在经济租(economic rent)本质求乡村两级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代表实现其经济意义必然结果(张岸元、白文波,2000)。事实上农民抱怨负担过重并非是对制度外财政体制合理性本身怀疑,而是对制度非正常运作过程不满。
  尽管早在1991年《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就已明确规定,乡统筹村提留“以乡镇为单位,不能突破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5%”。但是各行政部门(包括乡以上政府和职能部门)仍然能够绕开5%硬性指标,以合法形式明文下达各种收费项目,各种达标摊派集资等(注:浙江某些县(区)下文规定收取建设集资费、造地费、耕地占用费、建筑许可证工本费、农改厕押金、超面积罚款等,而且在就、外出打工、婚姻登记,农业用电等方面也存在较严重加重农民负担现象。),这些名目繁多收费往往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借助行政强制力量来实现,具有相当随意性和主观性。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农民承担收费、集资、罚款等社会负担为131.2亿元,人均14.7元,比上年增长14.2%;为了真实地反映农民负担事实,据农业部另一项对全国百县监测点调查统计,1996年农民人均承担社会负担为46.1元高于全国统计数3倍。这种超范围统筹多数未能用于农村公共品提供或造成公共品供给过剩。在监督不足情况下,这部分公共资源甚至被挥霍浪费、贪污挪用。
  既便是严格执行“5%”标准征收,乡统筹村提留地区也未能达到使实际征收额随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变动而变动,从而减轻欠收年份农民负担效果。目前在提统征收实际操作中负责计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是县级统计部门和乡镇农经站。于是许多地方便根据自己提统总量目标,通过征收公式逆推,准确“算出”农民上年纯收入,此征收方式效率值得怀疑。
  部分农民感到负担重另一个原因是负担分摊方式不合理,在现行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下,制度外公共品成本基本上是在社区内所有成员间平均分摊,这显然会造成负担不均,就分摊计提标准而言,无论是1996年以前是不超过全乡上年人均纯收入5%标准。还是从1997年起改为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提依据,均不符合公平负担原则。在收入水平参差不齐农民间进行平均公摊结果是高收入户实际负担低于其人均收入5%,低收入户实际负担会高于其人均收入5%。以目前0.3—0.4之间农村基尼系数计,有半数农村人口在平均线下,低收入阶层农民负担较重。就征收对象而言,依前文分析,制度外征收合法依据是农村基层政府和村集体与农民之间基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而产生经济租。所以征收对象应该是土地。但是根据公共品收益外在化且非排他特点,分摊公共品成本对象则应该是社区内所有农民。也就是说征收对象应该是“人头”。也许正是因为这种思维上混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村征收对象定位五花八门。有完全向“地头”分摊、有完全向“人头”分摊、有将土地与人口结合起来平摊。考虑到农村中从事农业人口比重相对较高现状(注:尽管农村中有不少农业人口涌向城市从事其他产业了,但与此相关一个突出现象是:对于那些早已脱离农业生产进入城市打工或经商“农民”来讲只在农村有田或拥有农村户籍,还是得继续负担土地或户籍所有地摊派。尽管农村农共品对这部分人来讲效用早已为零。),无论是采取哪种分摊制度,比较利益水平低农业负担率总会高于比较利益水平高非农其它产业。这种高收入产业、高收入户低负担率,低收入产业、低收入户高负担率反向调节机制使得农村制度外公共品成本分摊制度既不是等比例,更不是累进,而是一种具有累退效应分摊机制。
  导致农村公共分摊制度扭曲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目标高于经济目标。农村基层政府目标是多重,除了经济目标,还有其他政治、社会职能目标。在曼库尔·奥尔森(Mancur Oison)利益集团模型分析框架中作为分权后地方行政管理集团亦是符合“经济人”假设,是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更多地追求自身收益与成本均衡,而不是社会收益与社会成本在边际上均衡。基层政府目标函数中比较关键两个变量是:升迁和规模(王竹,1997)。他们首先考虑是上头对其职位升迁考核因素,其次谋求管辖权限和规模。当农村基层管理者面对财政资金严格约束,难以最化上述目标效用时,他们很自然地会想到通过对农民各种收费增加来放松资金约束。然而,基层管理者政绩偏显然与农村社区整体利益取向上存在着差别,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造成了社会福利损失。比一些地方盲目上马“献礼工程”、“达标项目”、“升级计划”不切实际搞攀比,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就是例证。再,出于追求机构最冲动,政府规模有扩趋势。现在一个30人左右编制基层政府往往有上百人规模,在财政无力承担情况下政府就为“养人”出台了量收费项目,以弥补经费缺口。而有收费竟然仅仅是为了维持收费人员开支。
  从外部监督角度看,现行公共资源配置过程约束机制严重滞后。制度外财政收支帐证不全,甚至根本没有建帐,资金管理混乱。由于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本身较模糊,而且不同乡村之间差别较。这使得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过,导致有效监督不足。事实上,现行政府审计监督极少涉及对农村制度外财政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上约束和制衡缺乏,后果是公共资源配置总体效率低下。较为常见情况是公共资源被用于与改进农民福利水平无关事情,甚至被趁机侵占挪用。
      三、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制度改进与农民适度负担可能
  农村制度外公共资源筹集制度运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漏洞,直接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后果,这不仅在经济上降低了农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严重削弱农业积累能力,压抑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发展后劲提高,而且,更重是政治上会造成农民对基层政权合法性认可程度下降,动摇政府政绩合法性基础。农民在缺乏相应申诉和退出机制救济情况下(注:一种可能退出机制是移民到另外地方,避开当地基层政权收费行为,但是,问题在于到了新地仍然会有一个收费基层政府,另外在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生产和生活保障前提下,土地集体所有很自然有一种排外倾向,而且严密户籍制度似乎更难突破。),容易使原本单纯经济属性问题复杂化,甚至激活某些政治上不安定因素。
  1993年以来,为规范农村各种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全国不少地区进行了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诸:“费改税”、“税费统筹”、“税费合一,人地分摊”、“土地负担包干”等改革思路,其中以“费改税”呼声最高。
  “费改税”主张者认为向农民筹资收费本身符合税收一些性质。而且税收比收费规范便于控制,可以取消基层直接参与农民收支分配权力,从而遏制农民负担增加可能性。对于这种思路已有人表示了不同看法,认为“费改税”建议是试图绕开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去讨论农民负担问题,既缺乏理论依据又没有操作可能(张岸元、白文波,2000)。
  一种们比较赞同和可行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制度改革方案是:在明确划分农村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基础上,将原来向农民收取一切制度外项目按租和费划分成两类。在农村,租一般是指地租。根据土地资源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依据是土地所有权级差。级差地租依据是土地所有权派生土地经营权。地租收取依据是农村基层政府是土地所有者代表。地租与土地所有权对应可以复归乡统筹村提留经济租本质。费是享受公共品支付价格,是基于对公共品消费事前或事后评价而产生支付行为方式。费收取应与具体公共品相对应。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租收取应归集体,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租数量由上级政府定一个总上限,在上限以内再划分几个档次,由基层组织与农民协商决定适用档次。租交付形式可以是实物或出工,也可以是货币形式。费收取应视具体支出情况和实际需,由村民会决议通过方可收取,但是在绝对量上还是设定一个控制标准。总之,考虑到区域内不同收入层次间,由于农民收支差别而产生对负担实际承受能力差异,政策设计中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区域分类收取。另外尽可能推行以劳代资,减轻农民现金支付负担。
  关于公共资源有效使用基本设想是:第一,建立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使区域范围内多数人需求得以体现。这就求基层政权真正落实民主选举制度。通过民主选举使得农村基层干部能够真正以本社区农民根本利益为决策本位,对农民负责,受农民监督,从而保证农村公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第二,推行农村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编制预算搞财务收支事前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健全农业审计制度,采取灵活多变方法强化外部监督。第三,提高农民参政意识,强化农民“集体行动”能力,从而改变在与政府博弈过程中弱势地位,有效遏制政府行为随意性,真正实现“乡政民治”格局。从政府层面来讲首任务是继续力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社区经济总量,通过以工补农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民承受能力。同时,加机构改革力度,精简机构压缩经费,规范政府行为,从而抑制农村基层政府外财政支出膨胀。
      四、余论
  基于以上讨论,们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一些更为深入问题。比们很容易发现所谓制度外财政只不过是在旧体制(公共品供给制度)已经无效地方自发地创造新作法以摆脱公共品短缺困境。而新作法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不稳定性及其在实施过程中扭曲,引起农民负担过重。们在肯定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是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制度形式同时,应该注意到制度形成过程需一个较长重复演进过程。所以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与加重农民负担并没有必然联系。前者根源在于现行公共收支体制上存在着混乱与缺陷,后者则只不过是一个农民与地方政府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吃亏外在表现。
  进一步说,从分配求看,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这种非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方法也不可能是单纯经济机制。也就是说解决公共需分配必然介入政治过程替代市场机制。所以,对于规范农村基层制度外财政而言,关键是需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将其变为经由农村社区内公共品受益人(公共品成本支付人)全体批准,能够表达社区成员公共选择结果一种规范化地方收费。对于农民负担问题治理则较为复杂,也许正因为此,本文有关这一部分讨论无可避免地将这个看似属于纯经济范畴问题扩展到了政治领域。然而,更多讨论已超出了本文论题。所以,文中针对这一问题有关建议也只能是一些治表权宜之计。这也是因为们不相信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纯“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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