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6:34:57

自从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日新月异
互联技术极地促进了上用户数量迅速增长。随之而来就是上信息量急剧地膨胀。对于每个计算机最终用户而言,其所需信息可谓各不相同、各有侧重。那麽面对浩烟海上信息,用户想省时、简便、快速地查找出自己所需信息,除了事先已经知道所需信息已所在站或址,而直接键入外,另外重地就是必须充分利用烙中查询工具。因为让用户记住其所需信息所在所有址,从而通过在地址栏上键入地址方式去访问所需做法,几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
论文资料站中众多查询工具中,搜索引擎是一种新型被众多站所推崇也深受广民喜爱络查询工具。其中既有门户站。新浪、搜狐等提供搜索引擎,又有专业搜索引擎站。Google等。从某种角度言,搜索引擎出现确实使广民在繁杂络信息中能够方便、快捷查找出自己所需信息。众所周知,站访问量增加,必然可以给站所有者带来丰厚利润。因此,随着广民用户对包含搜索引擎访问量激增和人气增长,于是基于有利可图商业利益考虑,很多站便向用户提供了种种便利搜索引擎服务。然而孰不知这些服务却面临着潜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一、 目前站提供搜索引擎两种基本搜索模式
(一) 完全复制型。即将用户所需信息完全拷贝到服务器上,当用户利用搜索引擎查找到所需信息时,可以任意下载。
这种搜索引擎模式按信息提供来源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站本身即信息来源提供者,即通常所讲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第二种是站本身非信息来源提供者,其所存储信息是从其他站复制、转载而来,即页存档服务。而第二种页存档服务,下文将重点阐述。
(二) 临时链接型。即站中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其服务器上并不生成作品复制件,也不是作品直接上传者,只是在本站(搜索引擎所在站)与作品所在站建立了某种链接服务。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看出完全复制型第一种方式,对于站上传到互联作品这一行为无非存在两种结果。其一,站所有者征得了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则不构成侵权。反之,站则明显存在着著作权侵权风险。对于完全复制型第二种方式,站转载、复制、摘编作品,依照法律规定(1(,只未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了一定报酬后,显然就不存在侵权。而对于较为复杂页存档、临时链接等搜索模式,则需从技术层面上考虑,通过对其运作方式等问题分析,来具体研究其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二、 页存档服务著作权侵权风险法律分析
1 页存档服务工作方式
众多站包括专门搜索站,通常会利用具有搜索、归纳等功能软件,首先自动在互联中抓取、收集各类别内容,并复制在其相应服务器上存储,接着在将这些复制内容依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这样,当使用者键入关键进行查询时,浏览器就会迅速将键入指令传送到相应服务器上,从而进行对比、选择,再将最后搜索结果呈现到使用者终端屏幕上。但这种搜索结果不同于以往超链接技术,并非是直接连接到页所在地址上,而是将已存储在站特定服务器上页资料,按着使用者特定指令直接传送到最终用户浏览器上。
2 页存档著作权侵权风险法律分析
上面对搜索引擎页存档技术特性及工作方式分析,不难发现此项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站搜索引擎提供者下载页,二是站搜索引擎提供者将其下载页提供给不特定人。
其实,从本质上看,论文资料站上作品(包括通过上传等方式上载到作品)通常与一般著作权法上保护并无差别。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随意使用(当然指非合理使用),则很明显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风险。首先,此项页存档服务第一阶段——将包含他人作品页全文资料下载、复制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侵权风险。因为这种下载复制行为不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且还会对有些著作、作品图书销售市场造成巨冲击,从而影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其次,此项服务第二阶段——将下载包含他人作品页全文资料提供给不特定人。这种行为则明显存在着侵权故意。因为假退一步来讲,第一阶段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话。那麽,第二阶段行为明显是超越著作权法规范合理使用,而显然有着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站所有者在提供页存档服务时,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显然是该服务一个行为,那麽则显然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可能。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2(探讨此项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就必须明确讨论这项服务各种行为是否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相关规定。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属于合法行为。否则,则显然存在着侵权风险。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物权”,通常采取是“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此权。由于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将为给他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任意下载他人作品全文并随意将其提供给不特定人行为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况且无论是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享有信息论文资料站传播权。因此页存档服务显然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风险。
从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必须考虑四个标准来看,此项服务也明显构成侵权。(一)使用目及性质。此项服务虽然名义上是站为广民用户免费提供方便、快捷地络查询工具,实际上站运作者则是通过不断激增上用户不断点击上广告及其他方式而获取利润,显然属于商业目,不符合合理使用第一个件;(二)作品性质。即指作品创作程度,创作取得方式等。由于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会使很难判定真正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或者又到底是谁率先将作品上传到上。因此,作品性质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影响不。(三)使用作品质量及其所占比例。因为页存档服务是下载他人页或作品之全部。很显然存在着较高程度侵权风险。(四)使用结果对作品潜在市场影响。这点不言而喻。试想有机会能够从上随意免费下载所需东西,还会去购买它吗?纵上所述,页存档服务显然一个条件都不符合合理使用标准和件。因此,存在着明显著作权侵权风险。即使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页存档服务第一阶段行为有合理使用可能,但是从法律分析角度而言,仍存在着潜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三、 临时链接服务著作权侵权风险
1 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
目前很多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在某一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站时,只存在着链接服务,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所想访问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同样在站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键入所查询关键词后,果浏览器上存在着查找信息。那麽反映在计算机屏幕上面就是众多信息简介及其所在站。同样,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所需信息所在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只是一个指向所需信息所在“路标”。在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站,却并无原站(搜索引擎所在站)任何标记。
2 临时链接服务著作权侵权风险法律分析
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站与上载作品所在站之间建立某种链接性联系,而在前者服务器上并无任何上载作品或页等信息,更谈不上说是前者对后者信息非法复制。因此,从技术特性上考察,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搜索引擎所在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论文资料站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果只是被动地提供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侵权行为,只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国目前对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采取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4(在国外绝多数国家也采取是过错责任原则。美国1998年制定《数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论文资料站中按照用户指示存储侵权材料,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停止侵权责任;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名录、索引、引证、指针、超文本链接等)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材料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停止侵权责任。”即安全港(safe harbour)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ISP责任归责,选择采取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可以明确是临时链接服务在国目前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即:搜索引擎提供者果仅仅提供是单纯连线服务,则不构成侵权。而在实践中,搜索引擎提供者提供不仅仅是单纯连线服务,而且还会向不特定人提供一定页资料。这样常常会使搜索引擎提供者左右为难。因为一方面不及时移除相关内容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侵权,另一方面轻易删除上内容又可能侵犯上载者或其他第三人权利。这时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内ISP将会面临著作权侵权双重风险。
四、 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责任规避
作为商家,在经营运作中经历必商业风险是很正常。但是对与能够并且可以规避侵权风险,商家们在商业运作中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注意并且减少不必责任风险。对于站搜索引擎提供者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正象有人分析“《洛著作权司法解释》总来说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但由于缺乏其他措施相配套,实际上将一些风险不适当地加在ICP和ISP身上。”(5(很显然目前国相关法律制度‘将责任风险不恰当地加在了站所有者身上。因此,站所有者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有必注意、规避研究不必著作权侵权风险。
1 尽充分必注意义务
站所有者应该认真履行管理员职责,对于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作品或页,充分注意并及时与相关权利人联系,同时设立必审查上传制度,对于重可能会引起纠纷作品或页,更重点注意。这样,即使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也有利于减少自己风险与责任。
2 积极呼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千年版权法》(CDMA)样法律
从目前现实看,中国IT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从整体上依然属于低级阶段,依然需国家、社会给予其一定政策和社会支持。与此相比,即使IT业发展较为发达美国,也依然制定了象美国《数千年版权法》(CDMA)样法律,从而合理分担著作权人和IT商家风险责任。因此,中国IT业界有识之士和法律界相关人士应该联合起来积极呼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千年版权法》(CDMA)样法律,从而减除附加在身上不必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院) 郭宝明

(联系地址: 上海知识产权院 邮编:201800)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论文资料站上传播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但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应当认定为侵权。”


(2( 参见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3(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4(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5(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信息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