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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6:35:00

一、 电子垃圾邮件现象
产生

随着互联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场所。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络中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空间。例站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尤其是免费邮箱服务)极地提高了信息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依赖越来越强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电子邮箱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用户电子邮箱中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崩溃。更有甚者,有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地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地址通常是伪造或并不存在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站时,伴随而出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 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貊是论文资料站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麽是站所有者“背后一击”,即:由站所有者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填写相关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相关材料,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
(一) 侵犯用户隐私权法律问题
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络广告商任意在络上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络用户隐私权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站向络广告商量转卖其掌握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电子邮箱地址,从而使得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向用户电子邮箱中,寄发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名单,从而乱发所谓录取通知书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尊严、权利和价值认识而逐渐产生。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迅猛发展,不但传统隐私权受到了极地挑战,而且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挑战。何强化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法律保护,何协调、平衡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络立法当务之急。
论文资料站空间个人隐私权主指“公民在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私生活信息,而在论文资料站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商业利润,众多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主意,而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量泛滥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经营者,对公民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出现量垃圾邮件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权利。而“赋予论文资料站用户对自己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论文资料站空间中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任务。”(((比:欧盟1995年颁布《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 违反合同义务,侵犯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法律问题
欲寄发量电子广告邮件,论文资料站广告商势必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行为。但这种量寄发垃圾邮件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提供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很有可能会因为络广告商占有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络服务提供商(ISP)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论文资料站广告商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论文资料站固有特性和巨利益驱动,另外广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滞后也是一个重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论文资料站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法律措施,以保护广用户合法权益。
(一) 美国采取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相比,对于论文资料站空间个人隐私权益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站搜集个人信息时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报告中甚至认为“们相信有效业界自律机制,是论文资料站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解决方案。”然而随着上个人资料量被盗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络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上隐私权保护《儿童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 V 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 欧盟采取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方式,来保护论文资料站空间个人隐私权。上文曾提到欧盟1995年颁布《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不可见和自动化个人数据处理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具有可操作性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较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做法显得对个人论文资料站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论文资料站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法律保护。
四、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措施

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方面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产生。
(一) 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国解决论文资料站空间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相关法律问题核心集中于论文资料站空间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所以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论文资料站环境中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问题,即面对论文资料站,原有民法应该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论文资料站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可以仿照对论文资料站著作权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 在具体做法上,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加强对论文资料站用户合法利益保护
1、 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对论文资料站用户提供技术保护
由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论文资料站自由性和论文资料站空间适用法律私法性。
2、 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对自身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可能性降至最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在对论文资料站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优势——技术,来加强对论文资料站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论文资料站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技术,监测论文资料站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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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宝,《隐私权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 殷丽娟,《专家谈上合同及保护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 刘德良,《论互联对民法影响》,《南京社会科》2002年第1期,第57页。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刘德良,《论互联对民法影响》,《南京社会科》2002年第1期,第57页。
(((王全弟 赵丽梅,《论论文资料站隐私权法律保护》,《复旦报(社会科版)》,2002年第1期,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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