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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4:38:56

从经济
角度来看,目前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职能。服刑人员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对犯罪行为惩罚,更是对全社会安定有序提供间接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按照一般劳动生产求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何发展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改革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程度利用本身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直接或是间接;另一方面还保障自身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发展。例,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为社会公众提供最服务,同时又确保自身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社会目标,又将企业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供求扩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低下性。在国,公共产品多是国有国营,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问题,其主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殊“用工”制度,有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法定机构。其主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score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变化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标准来培养罪犯职业技能。corcan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部门提供更多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私营企业主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等国监狱生产改革模式事实是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企业,而直接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实际上就是们所谓“监企分开”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就是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1.4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7100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按照改革计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用于自身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背景下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缺位。目前《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事项有相关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探讨。
  从重庆当前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模式。即原来具有行政管理权责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干预,从而影响企业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是原来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面对市场经营中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监狱企业更加需更多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产权机构
  变原来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介入,从而扩原有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限度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私营化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
  2、监狱企业管理人员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人力资源调配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力度培养合格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国有企业,很明显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更加需具有优势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多元性价值行业中,相关分离工作也在逐步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背景下,将更加有力推动各个行业“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协调问题。而新协调成本也需重新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今天,既然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遵守市场一般游戏规则。例,近期sa8000规则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法律或者政策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以国家采购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监狱企业产品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何分离上下功夫,更需对分离后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尝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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