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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9:22:07

国政府对中小企业重视程度日趋增强,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但是目前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乏仍旧是制约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问题,其重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融资担保。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迫在眉捷。
一、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目前,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还是银行,但由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风险,又缺乏有效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因此,严重制约了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应胆借鉴国外经验,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组织成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统一承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二、构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实施细则,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有关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作用。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一)该项基金应具备以下特点:(1)它是一笔政府主导性基金。(2)只能作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担保之用。(3)它是一笔公平性基金。打破企业身份、行业局限,加入基金各利益主体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没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条件中小企业也可以申请基金担保。(4)它是一笔独立性基金。企业是否向基金出资,出资多少,基金是否决定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银行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都由各自决定,不受外界影响。(5)它是一笔非赢利性资金,但可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规定担保费收入。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模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两种运作模式:逐一模式。单个中小企业向担保基金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由担保基金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只有通过担保基金评估中小企业才可获得担保贷款,而且贷款机构提供每一笔担保贷款都需经过担保基金同意,其自身没有权力单方面扩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
组合模式。担保基金先向贷款机构提出一定关于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担保贷款条款,贷款机构可以向满足这些条款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金对该笔贷款担保自动生效,但担保机构求贷款机构定期向其报告这些企业情况(一般为月报)。
建议国目前主考虑采用逐一模式,因为其符合国现在企业和银行特点和实际情况,待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情况下,尤其是诚信建立起来以后,再采用组合模式。不过,可以考虑先在个别发达城市搞组合模式试点,为以后运作积累经验。
(三)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应注意问题。该项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应按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求,择优用这笔政策性强而又来之不易资金。首先,做到四个约束。一是对申请担保中小企业约束。应制定申请担保基本条件,产品市场潜力;经营管理富有效率;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就业;借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更新具有行业先进性等。二是对担保程序约束。首先由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并经银行初审认可;再由企业向“基金”申请担保,“基金”投资企业可获优先担保。三是对担保限额约束。“基金”存入银行后,按银行原理虽有一定比例,但其毕竟是有限。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承担企业不按借款合同还款风险。千万不能存有“基金万能”幻想。四是对“基金”本身约束。该项基金扶持对象应是那些市场前景、发展后劲足、资金回笼快知识型、科技型、特色型、创造型具有成长性、盈利性中小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应严格按章程规范操作,接受政府委托和政策性银行监管,同时接受出资银行、企业和社会监督。其次,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补充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一项长期政策。各级政府出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应该有一个长期计划,通过长期担保计划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并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
四、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时应注意问题
担保公司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权往往直接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方还是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必将引起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增加了融资担保潜在风险性。为了在担保工作中避免风险出现,应注意识别风险,搞信用评估工作,否则,即使有了政府补偿机制,担保公司依然存在生存问题。
五、控制担保风险(1)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倾向。因此,应确定适当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应定期了解和掌握银行担保贷款业绩。与此同时,增强中小企业主风险责任,可求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按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抵押资产比例。(2)把事后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担保机构设专人或与中介机构联合,加强担保后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3)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4)实行财政资金优先代偿制度,打消担保机构投资者风险顾虑。(5)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承担财政资金代偿后资金损失。(6)对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较,但由于负债较重、经营暂时困难企业,可采用封闭贷款和担保基金相配合方式进行支持,最限度地避免风险。(7)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8)建立严密监控制度。成立由财政、金融、股东等组成监管委员会,建立风险防范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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