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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付息对商业银行经营的负面影响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9:22:14

去年以来,国金融机构存款额增长较快,但贷款额增幅却较低,而且两者有进一步扩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经济界普遍关注。从深层次分析,国独有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是造成商业银行不重视贷款营销原因之一。

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实行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对准备金存款付息,一直延续至今。据《2000中国金融年鉴》公布,1999年度国工商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平均余额为11403.81亿元,按当年准备金存款加权利率2.586%(1999年6月10日前后准备金存款利率分别为3.24%和2.07%)计算,当年度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支付准备金存款利息约为294.9亿元,而当年16家商业银行实现税前利润总额却只有248.22亿元。故此们可以看到:现阶段国商业银行盈利来源并非存贷款利差收益,也非各项中间业务收益,而是来自于中央银行对准备金付息,或者说是来自于中央财政对“准备金税”豁免,由此反映出国商业银行离“商业化”目标有多远。

一、准备金付息制度对国银行业影响

(一)对准备金付息导致国商业银行偏重存款业务。准备金付息制度是建立在“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利率应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成本利率”基础上,在这样利率机制作用下,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上存中央银行就能获得无风险边际收益,使商业银行自然产生了“只有存款就会有利润”经营思想,据此提出了“存款立行”、“存款是商业银行生命线”共识,并确立了以追求存款规模为目标经营主导思想。

(二)对准备金付息弱化了商业银行信用扩张能力,缩小了货币乘数作用。由于存款准备金享有中央银行付息,使商业银行将超额准备金留滞在中央银行帐户上生息。1999年末,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平均比例为8.4%,其他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平均比例为21.9%。此高准备金比例势必会弱化商业银行信用扩张能力,缩小货币乘数作用。

(三)对准备金付息使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创新动能不足。在准备金付息机制延续下,形成了国商业银行利润结构主依赖于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例甚低,反映出国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创新动能不足。据了解,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非利息性收入占总收入平均比例仅为8%,而美国银行为42%,瑞士银行为55.4%,德国银行为60%。国商业银行利润结构囿于传统金融经营模式,准备金付息制度也是其中成因之一。

(四)准备金税豁免和营业税高税率扭曲了金融业税制关系,与国际惯例不符。国自去年起将银行业营业税率8%逐年调低一个百分点,三年后将实行5%税率。作为银行业,世界各国政府更重视其作为国民经济“推进器”作用而不是纳税人。据摩根斯坦利亚洲有限公司对全球主国家银行业缴纳营业税情况调查资料显示:(1)在所调查国家中,多数国家都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2)即使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国家,其税率也仅为1.2%-4%,低于国5%营业税率。

二、对取消准备金付息制度改革设想

(一)必须降低法定准备金率。为了增强中央银行运用间接货币控制政策工具手段,充分发挥以调整基础货币量来实现调控货币供应量作用,就必须设法扩货币乘数,而货币乘数,关键需中央银行采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和对准备金不付息措施。只有降低法定准备金率,才能增加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只有取消对准备金付息,才能引导商业银行降低超额准备金以求盈利。

(二)取消对准备金付息应结合利率改革同步进行,使商业银行能适时依据资金成本决定其贷款定价(利率)。在取消准备金付息改革中,可采取循序渐进方式。

(三)应实行平均法时差准备金制度。国目前实行是时点法无时差准备金制度,即以各商业银行每旬末存款余额来计缴存款准备金,实际缴存滞后五天并保持十天。无时差准备金制度使商业银行对法定准备金预测和调整都比较困难,受到约束性。在实行停止对准备金付息制度后,应实行国际上较普遍采用平均法时差准备金制度,即以每旬日平均存款为计缴准备金基数,间隔一旬后再予缴存,这样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时差充分地创造存款,并有充足时间来筹集准备金。

三、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对取消准备金付息应采取配套措施

停止对准备金付息,在现有银行业经营条件下,将会使商业银行利润荡然无存,所以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应配套改革:

(一)适当调低营业税率。据统计,工商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1999年度缴纳国家财政营业税为378亿元(营业税率8%),所以将银行业营业税率调低至3%(即便此,在国际上仍属高税率),可使商业银行当年增加236亿元税前利润,致可与准备金税相抵,但营业税率调低能强有力地促进商业银行拓展贷款市场业务。

(二)取消存贷款比率限制。作为商业银行存在,关键在于何派生存款,创造广义货币,扩货币乘数。货币乘数,就需取消现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中存贷款比率不得于75%规定。商业银行安全性是由流动性和盈利性所决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和加权风险资产资本充足率(>8%)达到了规定比例约束条件下,存贷款比率对安全性而言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却限制了货币乘数,降低了盈利性。

(三)支持商业银行对金融工具创新。商业银行市场机制需有一个完善货币市场和众多金融工具。一个具有充分规模活跃性很强货币市场,能够提高准备金使用效率,使得同等数量准备金能够支持更多货币创造。

(四)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逐步市场化后,货币乘数随之也会逐步扩,此时银行风险也将会凸现。从保障国金融改革深化和保护存款人因银行破产清算而免遭损失角度考虑,国需尽快制定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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