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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19:22:21

【编者按】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
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上拍卖哄抬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程度上制约了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一项重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在征信服务行业准入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管理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关系?目前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建立完善造成怎样影响等等?都是值得们进一步探讨问题。

信用体系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络发展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是创造一种可信赖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防患于未然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矛盾。电子商务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络交易方便快捷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四种主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象无形。正们前面分析,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们发现,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

四种信用模式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果没有完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国电子商务主采取四种较为典型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一方将货款、销售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站设在各地办事机构,当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管理机构控制交易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站有充足投资去设立众多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站或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站或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行业。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上商店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站指定帐户上,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是以信誉为基础,这种信用模式主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求参与交易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络计算机按预设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过程,交易双方信用保证是以银行公平监督为基础

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稳定性和权威性,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信心。

信用体系是法律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实践,们发现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型:其一,已有成熟解决方案,只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电子签章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解决方案,需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管辖权问题、数产品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相应法律辅助机制配合,或一个完善法制环境作用。这方面例子有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们看到,尽管相应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违法行为存在,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行为,而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上违法行为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一环。

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土壤,在电子商务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互动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又可以最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很多已经形成电子商务模式中,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消费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组成部分。

再有,互联与传统传播方式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互联信息是双向交互流动,所以,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信用机制也必然具有很强时效性和动态性。

最后,也是们一直提及,电子商务不断采用最新电子通信技术,能够保证其一直具有强信息沟通和利用功能,而且这样能力会给相应信用体系奠定良基础并创造持续、稳定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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