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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3:30:31

[摘]保险业在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们应从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国保险业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国保险业监督体系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2.尽快完善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监管。5.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现场检查力度。7.加强保险业监管国内和国际合作。

保险业在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们应从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国保险业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保险业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有四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求:一是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稳定;二是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经营自主权;三是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利益;四是加快本国保险业改革与创新;五是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六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产品监管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国保险业监督体系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客观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障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再次,坚持对保险业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方向发展。此外,还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求和保险机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有效性。
2.尽快完善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加快,现有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国保险业发展求。为此,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中国保险业信息以及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实时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风险控制、经常风险监测、及时风险报告、审慎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建立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防范提升到应有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监管队伍。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保险业监管新路子。
5.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基础。目前,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问题,个别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管理。自服务、自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功效,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力量对保险机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效力。
7.加强保险业监管国内和国际合作。
随着保险竞争加剧和保险信息化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组织,认真习国外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及时掌握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最新动向,加快与国际保险业监管接轨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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