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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6 2:11:22

    为加快
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十五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汇报;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有关资料等)。
    六、考核办法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试,根据航空遥感测试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城市(城区),由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撤消“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九、工作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地,造福子孙后代民心工程,各城市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精神,搞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园林城市,是全社会性共同责任,需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做到认识上真正统一,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到位,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注重科规划,加强管理。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量力而行,把事办,让百姓满意,让市民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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