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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私(下)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2:44:36

   《社会发展史》又指出:根据一些历史家和民族研究,在现代原始氏族中,各种形式动产是依次变成私有财产。例,在爱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个人财产:包括衣服、小舟、捕鱼工具、锥子,以及鱼皮制绳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财产:包括用以居住帐幕及其附属物,装有桅杆和蓬顶捕鲸船,雪橇,以及供养全体成员两三个月所必须食物储备。第三部分是公社财产:包括过冬木建筑和捕鲸业产品,它足以供应所有家庭衣、食之需和冬夜时期室内照明之用。这个秩序致反映了动产私有化演变过程,它是分为个人、家庭和公社这三个层次,至于土地等不动产,则是由最初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为个体家庭私有。同样经历了部落、氏族结构各个层次,逐步缩小公有制范围。当土地所有权缩小到个体家庭这个范围时,土地就成为私人占有财产。(看来,陶庸所指“私有财产”是没有相对性,但“公有财产”有相对性──本文作者加。)在当时,土地是重生产资料,一旦土地变为私有,私有制就确立起来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从来就有。从公有制向私有制演变,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结果。
    (同上,第60-61页)
    杰出美国人类家摩尔根在关于蒙昧人财产一段论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产力决定私有制”这一理论。摩尔根说:“蒙昧人财产是微不足道。他们对于财产价值,财产欲望,财产继承等方面观念很淡薄。粗糙武器、纺织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个人装饰品,代表着蒙昧生活状况中财产项目。财产占有欲尚未在他们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这种欲望直到相隔遥远文明社会才发展为生气勃勃贪欲,这种力量今在人类头脑中成了一种极有支配作用力量。土地在当时尚不构成财产而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则由占居者所共有。纯属个人物品随着发明缓慢进展而增加,而强烈占有欲这股新生力量也就从这不断得到发展。”
    (见《古代社会》摩尔根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5页)
    以为,上述事实及论述只是说明两点:一、人对一具体财物占有(使它成为私有)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二、人对财富欲望增长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
    显然,只有当客体存在,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才可能产生“这是”、“这是”这一具体私有意识。只有当弓箭、小舟、衣服、装饰品被生产出来,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们。只有当某种生产工具己经出现,生产技术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体家庭才可能将某块土地事实上据为己有。就生产力水平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而言,生产力水平才是决定性
    然而,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依靠人主观能动性,必须存在某人、某家庭将某物据为己有愿望、意识,人对某物私有才得以出现。也就是说,尽管生产力水平为某人、某家庭或集团占有某物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但生产力本身并不提供将客观可能性占有转化为事实上占有规定性。这一规定性必须且只能依靠人主观能动性,依靠尽可能满足自己个人、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团欲望这一意识来提供。试想:当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只小舟被生产出来之后,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规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团使用、支配,(私有确切含义)而另外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须支付一定报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们明明是可以供家使用、支配嘛!衣服穿在张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来使用它,小舟决不“认生”。
    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团具有将小舟、衣服等归自己使用、支配欲望意识,才得以使小舟、衣服使用,支配成为排他性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无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果人所占有是某一自然产品,们甚至可以说,私有制与生产力(人类征服、改造自然能力)完全无关。例,当一个部落成员看到另一个部落成员来到本部落公有猎区狩猎,于是就驱赶甚至杀死外来入侵者。这种情况下,该部落成员本质上是否将本部落猎区视为“私有财产”了呢?(参见前面“自私相对性”论述)否则,何解释驱赶、杀死外来入侵者这类现象呢?
    支持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又一强有力根据是关于氏族社会早期、中期内部利益关系理论。据说在这个时期,氏族内部人与人关系“是在共同劳动中建立起来原始平等、互助关系,他们对一切生活资料、战利品都实行平均分配。在氏族内部,不会有特别贫穷困苦人。氏族成员都遵守对老人、病人和残废者义务,彼此一律平等。由此就很自然地养成了朴素集体观念和共同劳动、热爱同胞,为保卫部落英勇战斗,为氏族人员复仇等道德观念。在原始共产制生产关系下,为了维护集体生存和利益,平等、忠诚、勇敢、团结、互助、尊敬老人以及吃苦耐劳等行为,便成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准则。否则,这个社会集团就难于存在,个人就无法活下去。这种准则世代相传,便成为氏族风俗和习惯,从这也就慢慢形成了原始人纯朴道德观念。”(见《社会发展史》陶庸著,第51页)
    总之,在这个时期,虽然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因而生活是悲惨,但人与人利益关系(在集团内部)是非常和睦、融洽
    现代人简直只有感动、钦佩、自愧不份了。
    以为,即使关于这个时期历史传说,考古研究,以及迄今为止关于现代原始氏族、部落研究,全部证实了上述说法,但所有这些传说、研究,是否完全反映了这一时期人类集团内部全部利益关系,这也许仍是一个疑问。
    果真在这个时期,人类集团内部就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争夺食物、财产斗争,人人都那么平等、相亲相爱吗?促使提出疑问是现代社会生物、分子生物研究。
    生物进化论和现代人类都一致确证,人猿同祖。们人类和现代类人猿共同起源于距今二、三千万年前古猿──森林古猿。
    现代社会生物研究表明,现代类人猿(长臂猿、猩猩、猩猩、黑猩猩等)群体内部存在等级,存在争夺资源、王位斗争。其中黑猩猩存在下现象:(1)家庭情谊;(2)性爱有别;(3)喜怒哀乐;(4)等级观念;(5)勾心斗角;(6)一类社交方式;(7)手势语言;(8)自意识;(9)修造工具。(见《新华文摘》1986年第4期《人猿意识同祖》)据称黑猩猩行为、意识,同人类行为、意识有着奇妙相似。
    尤其是,现代分子生物研究表明:人类与黑猩猩、猩猩亲缘关系比黑猩猩、猩猩同其他猿类亲缘关系来得更近。甚至认为,应当以“人科人属”来命名猩猩、黑猩猩!
    假设上述观察、研究是正确想,那就有足够理由怀疑人类早期集团内利益关系一派和睦、融洽结论。既然与人类同祖猿类在其内部存在着不平等、争夺、倾轧,人类怎么可能会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作用下,完全消失了内部利益冲突呢?真那样,生产力实在是“法无边”、“魔力无穷”呢!
    总之,已有零散知识,但却是严肃思考,使深感“自私由私有制决定”之说没有说服力。
    关于自私产生,本人谨提出下假设:人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意识能力)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自己、作为群体们与作为个体他、作为群体他们以及相对各自欲望求而稀少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产生。⑥在这,各自欲望、需是基础,他人欲望与相对各自欲望而稀少财富(利益)是中介。
    果没有欲望,自然不会发生对财富占有,因而无所谓自私无否;果不具备人所特有高级意识能力,则“人自私”与其它生物“自私”没有区别;果财富相对于人欲望求是无限多,(象空气一样)也不会发生自私与否问题,因为那就会排除是多占还是少占、先占还是后占,占、还是他占果不是与他人、他集团处于利益关系之中,也无所谓自私与否。
    人欲望可分为生理欲望与社会欲望两个层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前者延伸与发展。生理欲望基于个体生存与种族延续本能,是生命本身结果,乃自然属性。社会欲望基于个体与群体发展、享受之需,乃社会属性。社会欲望与人类生产力水平及文化发展紧密相关。在一定意义上,社会欲望可以看成是被生产力、文化发展决定。人之社会属性虽然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或高于其它动物标志,但离开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之产生、存在是不可思议。正倘若没有性欲本能,也就决不可能产生人类所特有男女间爱情一样。故从这个意义上看,自然属性是人更本质东西。而且,社会属性并非一般地否定自然属性。
    因此,恐怕可以这样说,自私,是建立在人自然属性之上社会属性。
    在分析了人为什么自私以后,自私历史性与永恒性问题似乎迎刃而解。
    既然自私是古已有之,人类存在即存在,那么,很有理由推测它将永恒地存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说:“理想主义者渴望看到一个没有冲突世界,国家间所有分歧都克服了,所有野心都放弃了,所有咄咄逼人或自私自利冲动都为个人和国家善行所取代了。然而,这样世界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出现。”
    恩格斯说过,人是从动物世界进化而来,这就注定他永远不可能彻底摆脱兽性,而只能是摆脱多少。恩格斯所指“兽性”是什么呢?猜测,这个“兽性”一定包含有“人侵犯他人利益”成份。既有“侵犯他人利益”成份,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自私”。
    当然,有一个逻辑使对未来、尤其是永恒未来推测有所踌躇,那就是:能够说明过去,不一定能够说明现在;能够说明过去和现在,不一定能够说明未来。何况是“永恒未来”呢?
    自私,又是历史。这是就它具体内容而言。古代人们会为了占有极有限食物而发生冲突,会为了一具兽尸而厮杀,拼个活。随着生产力与文化发展,这些具体内容可能完全改变。人类在更高级形式上展开利益竞争。发展中国人们为了一辆自行车、一台黑白电视机而展开竞争,而发达国家人们则为占有汽车、高级轿车、飞机、游艇、别墅 
     五、从以上讨论中引出几个结论综上所述,自私,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客观作用。笼统地说它是万恶之源,或说它是万善之源,都是不正确。既然此,就不能一般否定自私,应当否定是恶性自私。合理自私应当且必须肯定。用最通俗语言说,不能一般地反对"为自己"、或"为们"。事实上,人类社会正是在个体和群体这一合理为自己、为欲望驱使下,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前进最深层最根本心理动力,难以设想,没有这种心理动力人类将是一个什么样人类,是一个什么样人类社会。撇开"为"、"为们"具体内容不说,假设仅把这看成是一种倾向性,这原是无可非议,很自然事情。因为,人总是以个体与群体形式存在。是人,就生存,就发展,就享受。
    所以,需否定只是为了们而损害他人、社会利益具体观念及行为。
    把自私(利己主义)比喻成奔腾不息河流,比喻成威力无比原子能。河能为人类提供饮用水,交通便利,灌溉良田,发电等,给人类带来种种处,人类文明源头,无一不与河流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没有河流,也就没有人类。但,就是它,又给人类造成许许多多灾难。它泛滥时,冲垮堤坝,淹没良田、房屋、牲畜,甚至吞没人,摧毁它能够摧毁一切。原子能可为人类提供巨能源,可为人类种种事业服务,但原子弹却潜伏着毁灭地球,埋葬人类危险!
    问题关键是人类驾驭、控制。
    是否因河流给人类造成灾难而企图消灭河流?是否因原子能潜在危险而拒绝应用这一伟发明创造?聪明现实主义者会这样回答:消灭或控制河流、原子能带来灾难,保留和利用它们优越性。俗语说,不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就是这个道理。人类责任、文明发展,不在于消灭自私,而在于合理地培育、引导、驾驭自私,充分发挥自私这一人类社会前进深层天赋心理动力有益作用,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前进,不断地完善人类自身。们需控制、消灭只是恶性自私,企图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人,恰象将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蠢人。他们反复强调说:为、为们总是可能导致不顾他人、损害他人呀。此话并不错。正河流存在,就可能淹死人,只现代化交通工具存在,就可能有人死于交通事故一样,只自私存在,就有可能出现损人利己客观效果。但是,由于人控制,河流是可能不淹死人,人也是可能不死于交通事故,自私也是可能不带来损人利己客观效果。而一味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理论,就在于没有看到由于人利益统一性所决定自私能导致利己利人客观效果现实可能性。
    不错,观察现实生活,每一件损人利己客观行为,追根索源,都不外是"自私"结果。然而,这并不等于所有自私都指导损人利己行为。人可能依靠自身理智、良心、道德抑制,以及外部环境控制、影响,而将自私抑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以达到利己利人客观效果。简单图示:利己 利己统 行为效果 内外 (作为观念) 内外 行为效果 矛自私一 行为效果 有控 无控 行为效果 盾利他 损人

    必须理解并记住"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具有现实客观统一性"
    这一基本事实。但那些否定一般自私人们却只是注意、强调了一般自私向恶性自私转化联系,就象注意到了河流、原子能与它们可能转化成对人灾难一样,可惜却忽略了二者区别,而且忽略了人类能够控制、消灭它们带来灾难而利用其优越性能力。因此,是片面、错误,于现实中行不通。
    具体结论之一──经济果人一般首先考虑是自己、或本集团利益是事实,那么,经济制度应符合这个现实。当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使他经济活动与他物质利益紧密挂钩。挂钩从两方面体现:当人工作较别人更、更有成效时,他应多获利;工作较差时,应少获利,或不获利,甚至折本。对于这一点,人们己从数亿人参加"锅饭实验"失败惨痛教训中,变得较为清醒,改革出现就是明证。
    具体结论之二──政治怎样让人掌握权力很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同时又阻止他利用手中权力去侵害公众利益,这是政治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切合理政治制度都必须加以解决问题。
    果每个人都有自私因素、成份,都具有损人利己倾向、可能,那么,就不能让任何人搞政治专制,不能让任何人掌握绝对权力,而是必须牵制、限制任何人权力。因此,认识人自私,为反对专制、独裁提供更加充实理论依据。(全文完) 此文经刘耀杰、王明初两同作了部分删改在此谨表深深谢意。

    注释:①果有人看见小偷偷窃而不检举,他行为与小偷是有区别
    ②见《新综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版[美]·威尔逊著)
    第141-142页。
    ③在某件事上是无私,与在所有事件上都是无私,是两回事。
    无私是通常意义上,与某些伦理词典解释"公无私境界"不是一回事。参见《伦理词典》(罗国杰主编第151页"公无私"一目)。
    ④这类思想家有法国爱尔维修、俄国车尔尼雪夫斯基等。
    ⑤见《新综合》。(同上)
    ⑥国理论界习惯上只将"生产资料私有"视为私有制,而认为,"生活资料私有"同样是私有制。当然,两个概念是有性质上区别


    "自私"解释及使用"自私"实例

    博士、者汪丁丁在《市场经济道德基础》一文中,对"《原富论》根本贡献是论证了’自私导致国民财富’增长"观点,表示强烈反对与厌恶,认为这种观点"首先是对亚当·斯密本人道德理论忽略,其次是对哈耶克思想背离,再次则反映出无神文化传统培养’根性’庸俗。"(见人民书所资料中心《伦理》1995年11期)。
    汪先生愤怒促使在写作《论自私》数年后,重新审视"自私"
    这一概念。深思后,坚持:作为已有且使用频率颇高概念,"自私"本质含义,只能从人们实际使用意义中抽象。否则,任何者,任何高级权威界定都将毫无意义。
    为此,既从词典中仔细查阅了"自私"条目,更从书刊杂志中,注意收集了人们使用"自私"实例。相信,收集实例,对所有愿意思考"自私"这一重而现实问题人们,将不无裨益。

    一、 词典中"自私"解释

    1、自私,指只顾自己利益,不顾集体(国家)和别人利益。
    (见《新华典》。)
    2、自私,指(1)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利益;(2)归个人私有;(3)偏私。(见《汉语词典》汉语词典出版社出版。)
    3、自私自利是个人主义道德境界,是私有制产物,有各种不同程度和表现形式。有人极端自私自利,公开露骨损人利己;也有一些人设法寻找一种既能满足自己私利,又能照顾别人利益处世哲,宣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但就其实质来说,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础,是推动他们活动根本动力。(见《伦理名词解释》罗国杰主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9页。)

    二、"自私"用法实例

    (一) 在"损人利己"意义上使用自私

    1、自私,是以不正当手段,有意侵害他人或集体、国家和人类社会整体正当权益而谋一己之狭隘权益心理与行为。
    2、多数人在多数场所和时候都不是自私
    3、自私是假丑恶横行原动力,自私是社会运动失序"潘多拉",自私是自毁灭终极因,自私是万恶之源。
    以上三例均见《自私论--万恶之源理性批判》文清源著,中南工业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根源一是自然;二是人为,有意作恶常常被总结为自私(自中心或自崇拜)。(见《有心无题》何光沪著,三联书店1997年3月版。)


    (二)在"偏私"意义上使用自私

    1、自私之心人皆有之,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它是促进社会原动力,但这种自私心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成了臭屎球。
    2、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自私,但同样,也从未有一个社会和一个民族,像中国人这么自私到牢不可破。
    (以上两例见《丑陋中国人》柏杨著 第77页。)
    3、人们首先勇于承认,这些著名知识分子(指李白、白居易、鲁迅、卡夫卡、歌德、福柯、萨特等)身上同样存在某种程度自私。(见《天涯》1998年4期《知识与人格》南帆。)
    4、世界上一切人之中,最希望提升一个人,就是自己。
    这话很卑鄙,很自私,也很诚实。(见《沉默多数》五小波著 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第19页。)
    5、自私是人天性,这和性欲一样,就是上帝也禁不了,允许人们利用这一天性,在不损人情况下追求自身富足和快乐,是文明社会尊重人标志,也是商业社会人性逻辑。(见《道德黑话》载《杂文报》1998年1月23日3版。)
    6、照《国富论》作者亚当·斯密看法,"国富"人性动力,正是不越法律"自私自利"。(见《杂文报》1998年1月2日3版《夜抄读》。)
    7、马斯洛发现心理健康人,既自私又无私,健康人以一种健康方式自私,这种方式既有益于他又有益于社会。(见《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版 第30页。)
    8、总以为,望子成龙愿望中有着隐约自私与专制,渴望以孩子成就往自己脸上贴金,这不是自私吗?(见《中国未来交给谁--关于独生子女报告》第58页。)
    9、在看到自杀者父母或子女、爱人悲痛状况和凄惨处境时,不免会感到自杀者把这种痛苦强加于人行为是相当自私
    (见《有心无题》何光泸著第138页。)
    10.经济第一件事,是实证考察分析,现实中,人们是否是自私,甚至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是只有少数人此,还是多数人此,例外是少数。(见《读书》1998年6期《"不道德"经济》樊纲。)

    (三)在"纯客观"意义上使用自私

    1、基因是自私,它们必须自私。(见《新综合》美·威尔逊著 第4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四)在"相对性"意义上使用自私

    1、一次哲讲座上,她站起来向老师发问:为什么"个人自私"臭名昭著,"集体自私"却倍受鼓励和赞美?(见《今日生》1985年4期《她在想,关于人……》。)
    2、……不必说作为其原因生态失衡,来源于"人类自私"短见行为……。(见《读书》1989(?或98?)6期 第13页。)
    3、罗素指出:开明自私自利当然不是最崇高动机。倡导开明自利人同借英雄品质与自牺牲名目鄙视开明人比起来,对增加人类幸福多作了贡献,对增加人类苦难少些作用。
    4、刘军宁评述爱因·兰德所著《新个体主义伦理英文书名为"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直译为"自私处"。译者之所以"更名"为"新个体主义伦理",是为了躲开"自私"之类"贵"眼,连对"个人主义"也退而避之。
    (3、4例均见《读书》1995年12期《勿忘》刘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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