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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私(上)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2:44:38

    一、 自私定义:剖析“自私乃损人利己行为”定义,认为此定义不足以概括人们实际运用这一概念全部本质特征。主张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更看重是自身利益;当人认为自已同他人、社会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已”行为;当人认为自己利益同他人、社会利益构成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打算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利益,以满足自身利益行为。

    二、 自私相对性:1、自私相对无私而言。批判“人纯粹自私”论点,认为人行为、动机可分为损人利己“恶性自私”、利人利己“合理自私”,舍己利人公无私”三种形式。
    2、自私可分层次。自私可指“为了”(个体),也可指“为了们”(群体),看以何种利益关系作参照。
    3、从自私可分层次、古代社会(原始社会)发生氏族、部落之间利益冲突事实推出“自私是古已有之”结论。即使假定古代社会氏族内毫无利益冲突。

    三、 自私划分与人道德划分:1、人利益关系既有现实同一性(统一性),又有现实矛盾性。利益同一和矛盾原因。
    2、自私既可分为“恶性自私”、“合理自私”,还可分为“近自私”、“远自私”。
    3、以“蛋糕理论”说明,工人与资本家同样存在“利益同一性”。
    4、道德上可将人致分为:“恶性自私者”、“合理自私者”、“公无私者”。三类人均“不是纯粹”,可以并事实上相互转化。

    四、 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历史性、永恒性:批判“生产力水平决定私有制进而导致私有观念(自私)产生”
    观点。认为,生产力发展只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只有人尽可能满足自身、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他集团利益欲望意识,才得以使人对某物占有成为排他性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不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现代社会生物研究证明,与人类同祖现代类人猿其内部存在等级、利益冲突━━假这是事实,则实难设想“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人类没有“内部(氏族内)利益冲突”。
    关于自私产生假设:人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意识能力)
    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自己,作为群体们与作为个体他人、作为群体他们以及相对各自欲望求而稀少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产生。
    自私极可能永恒地存在。恩格斯说,人永远不可能彻底摆脱兽性。


    五、 从以上讨论中引出几个结论:一般结论:自私既有积极、消极作用两重性,就不能一般地否定自私。
    主张肯定“合理自私”,否定“恶性自私”。
    经济结论:经济制度必须适应“人自私”存在,人工作应与其利益密切挂钩。
    政治结论:果人确有“损人利已”倾向性、可能,就不能让任何人掌握一种绝对权力。

    除正文外,请参阅:(一) 笔者收集整理《“自私”解释及使用“自私”实例》。
    (二) 本人著《自私歧义分析及其他─与汪丁丁先生商榷》。
    (三) 《“健康自私”和“伪善无私”》(刘以宾)原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10月25日。
    (四) 《说“自私”》(载《杂文报》2000年8月29日4版)。
    (五) 《自私论》(文清源著,中南工业出版社1997年4月版)
    (六) 《重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伦理观》(载《上海报、社科版》1995年3期)
    (七) 《“人性自私论”现实危害与理论悖误》(张瑞甫著,载《当代思潮》1997年2期)

    一、 自私定义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 美国者威尔逊在《新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表现。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事。但为了研究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关系上使用自私概念。
    自私,作为人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意识、行为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呢?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客观行为。将此定义称为“自私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行为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然而,众所周知,同人可以有犯罪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行为。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己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行为。按客观行为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但事实上,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果在严格“损人利己”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①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人。
    尤为重是,当人行为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
    时,人是不是自私呢?按照客观行为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但们知道,利己利人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主观动机出发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获得相应报酬。“他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及其亲属利益。”②观念、动机是自私。正因为是“为了自己及其亲属利益”,所以,果他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他能够获得相应报酬,他行为将继续表现。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意义上看,确不便称为自私,但果从动态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矛盾性与脱节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意识(当然是在相对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自私与其它动物“自私”(本能)很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于人;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行为总是人有意识行为,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更看重是自己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行为;当人认为自己利益同他人、社会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利益行为。
    对自私作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动态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研究结合起来。


    二、 自私相对性

    自私相对性意义之一,是指自私相对无私(公无私)③而言。
    没有自私,便无所谓无私,反之亦然。
    一些思想家们认为④,支配人处理与他人、社会利益关系唯一原则、规律是“利己”(自私),在处理与他人、社会利益关系时,人只有一种观念、意识、动机,那就是“为自己”,同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不会为别人幸福而牺牲自己幸福。
    即便有人在客观上表现了有利他人、社会行为,甚至这是以牺牲自己生命为代价,那也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同情心、满足自己爱惜荣誉冲动,(因为在行为者看来,他荣誉价值,于他生命价值。)这就是、这还是“为自己”。(自私)
    早些年,国一些青年人曾讨论人生价值问题,著名潘晓也谈到了自私问题,认为,即使是被人们称为崇高公无私者,那也不过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 。人行为客观效果,可能有利他人、社会,但在主观上,他总是从自己,从满足自己某种愿望、冲动、情感、价值观念求出发,因此,也只能是“自私”。
    以上观点可称为“纯粹自私论”。
    按纯粹自私论逻辑,任何人道德行为,只有客观效果差别,而没有主观动机本质差异。“为他人、为公”,只有客观效果意义,作为观念、意识,实质上并不存在。
    必须肯定,任何人道德行为,乃至其它一切行为,只不完全是外力作用结果,只其中存在行为者本身意识选择,哪怕是潜意识作用,那么,行为总是符合行为者本人某种意愿、欲望、情感和价值观念,否则,行为本身就不可思议了。正是在也只能在这个意义上,们才能说,无论“”以任何方式表现任何行为,作为行为者“主观目,总是“为了”。在这,“为了”与“行为,恰象来佛手心同神通广孙悟空,孙悟空本事再,他也无法跳出来佛手心。
    仅在这一点上,纯自私论见解是颇为深刻
    但是,虽然纯自私论者注意、强调了任何人道德行为必然符合行为者本人某种意愿、欲望、情感和价值观念这一共同点,然而,纯自私论忽略了道德行为背后动机、意识差异,因而难以使人接受。它无法对下述现象作出令人信服解释:A、“”为了得到他人钱财供自己享乐,于是杀了人,夺取了他人钱财,这是为了“”。
    B、“”为了赚钱,在没有弄虚作假前提下,为他人提供了某种商品或服务,而后赚了钱,这是为了
    C、“”认为人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才是有价值、崇高、光荣。因此,“”选择了牺牲自己,以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他人行为。由于这种选择符合“
    前面价值观,那么,这也是“为了”。
    A、B、C三类行为,就客观社会效果而论,其差别显而易见,A类行为是“损人利己”,B类行为则是“利人利己”,C类行为是“舍己利人”,这恐怕没有异议。
    就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呢?三类行为背后观念、动机都符合行为者“某种欲望、意愿、情感、价值观念,这一点是共同。问题是,差别呢?差别是存在!在A类行为背后,不仅存在“为了观念动机,而且存在“为了,可以甚至必须牺牲他人利益”观念;B类行为亦存在“为了观念,但同时又存在“兼顾他人利益”观念,虽然,很可能只是把兼顾他人利益作为满足自身利益手段;C类行为背后主观意识又怎样呢?“认为这样做,才正确,才光荣,才崇高,所以这样做了”,“”这样做符合价值观念,因此,这也是“为了”。然而,就在“价值观念中,存在“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意识。在这,只有“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意识,才符合“价值观念,否则,就不这样做。因此,在“这样做,符合价值观念”
    意识中,己经包含了“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
    观念。而A、B两类行为背后并不具备“可以牺牲”意识。
    由此看来,三类行为背后主观意识、动机差异是存在。既然此,果笼而统之将三类行为背后观念、动机通称为“自私”(利己),就不便将三种有差异观念、动机进行区分。此是纯自私论缺陷,也是人们不接受它关键所在。
    为了不仅在行为社会效果上,而且在观念、动机上区别三种行为及背后观念、动机,以为不妨将A、B两类称为自私,(其中A类又可称为恶性自私,B类可称为合理自私,后面还将谈到。)C类可称为无私。
    研究自私,自然就引出无私来了,本文不准备详尽研究无私,但提一下,也是不可避免
    果将自私等同于利己主义,无私则可等同于“利他主义”(或称“无条件利他主义”,以区别形式上利他、实质上为利己主义),作为一种观念、动机和行为,无私是指“牺牲自己利益直至生命,以单方面为了别人利益。”当利他主义者实施利他行为时,他“无意求同样回报,不是为了从对方获取相应报酬而有意这样做。他利他行为、观念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影响。”⑤这关于利他主义解释,完全是借用美国者威尔逊描述。虽然仍可能不够精确,但作为与利己主义相区分对立概念,还是相当有用。
    人利益有两极,一是个体利益,一是整个人类利益。因此,可将自私与无私分为两极,一极是为了单个人利益观念、行为,可称“绝对自私;”另一极是为了全人类利益行为、观念,可称为“绝对无私。”介于两极“中间地带”,那些为了朋友、家庭、集团、派别、地方、民族、国家利益观念及行为,既可称为无私,又可视为自私,全看以什么样利益关系作参照。恰于公与私是相对,可分层次,自私也一样可分层次,这是自私相对性第二个意思。
    例:母亲为了儿子利益,可以牺牲自己一切,即使儿子行为是反社会也罢。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但就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
    认识自私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重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生活在这个时代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 总是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为了集体利益或其他成员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关于这个时代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为了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利益冲突。何解释两种不同现象?
    问题:群体内没有“为了利益冲突,但群体之间,却存在“为了们”利益冲突。
    假设必须是“为了”(个体)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们”(群体)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法西斯集团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时候,(日本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呢?或者,们还必须称他们为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相对性则能很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就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行为又是自私
    不仅“为了”是自私,而且“为了们”也可以是自私
    正因为此,们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 
      三、 自私划分与人道德划分

    任何个人、集团同他人、另一集团利益总是既具有现实统一性,又具有现实矛盾性。
    之所以具有统一性,是由于任何个人或集团,在与他人、另外集团合作时,具有比他们各自单独行动时获取更利益现实可能。进一步讲,获取更利益现实可能是建立在分工优越性与整体力量于部分力量简单之和客观基础之上。明了这一点,是理解自私何以能够导致人们合作,且可以达到既利己又利人(互惠)客观效果关键所在。
    之所以具有矛盾性,在于人欲望冲动、在于人贪婪、在于相对人欲望(生理、社会)财富、利益稀少是常数,而且,这种生理、社会欲望不总是能被有效抑制。所以,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圣雄甘地说:“按每个人来说,东西是够用,但按每个人贪欲来说,就不够了。”(转引自《西方社会病》“三联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他所说“贪欲”
    就是指以生理需为基础社会欲望冲动。例:仅就个人生理需而言,每个人有几双鞋子穿,能够保护脚,便于行走,能够替换,鞋子是够了。但果穿鞋子是为了追求一种美精神享受,是为了显示自己社会地位优越于他人,那就会像菲律宾马科斯夫人,拥有三千双鞋子仍嫌不足。
    人利益既具有统一性,那么,依据利益统一性原则行事,从自己或本集团利益求出发,以利他作手段,最后达到利己,兼具利己利他客观效果行为及指导这种行为产生观念,将其称为“合理自私”。
    人利益既具有矛盾性,那么,依据矛盾性原则行事,不仅从自己或本集团利益求出发,且以损害、牺牲他人、社会利益为手段,最后达到损人利己效果行为与指导这类行为产生观念,将其称为“恶性自私”。
    人利益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分。相应,人自私可分为“近自私”和“远自私”。为了个人或集团眼前利益意识及行为,可称为近自私;与此相对,为了个人或集团长远利益意识及行为,可视为远自私。
    人之聪明、狡诈,人之利益关系复杂,极重原因之一,即在于人能够为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人追求最利益,但这个最利益是从整体、长远着眼。而整体、长远利益获取,往往需以眼前、局部利益牺牲为代价。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欲取之以李,需先投之以桃”。为了利己,人可以先利他,为了损人利己,人亦可以先利他,这两类行为,从静态意义上,从一个行为,甚至一系列行为看,都极易与“无私利他”相混淆。所以,远自私概念,对于从动态意义上把握理解人利益关系,十分重
    让们看看“蛋糕理论”:就一个己经生产出来蛋糕而言,必然是资本家分得愈多,工人分得愈少;反之,工人分得愈多,资本家分得愈少,这是任何人意志都无法改变。然而,这个定量蛋糕分配能够引起生产下一个蛋糕变化。资本家在反复实践中己经明了,果在现有蛋糕分配上,他分得太多,工人分得太少,那就会因为这次分配挫伤了工人生产积极性,下一个蛋糕可能生产得更小,这就意味着下一次蛋糕分配,资本家果不是比上次分得较少,至少很难分得更多。相反,果他这次分得相对少些,给工人分得相对多些,由于刺激了工人生产积极性,下一次蛋糕生产得更,这样,工人可能比上次分得更多,资本家也分得更多。人追求最利益,资本家追求是总产品总利润,他懂得“一五得五”,但他更明白“二四得八”。
    因此,与其说资本家是由自私变得不那么自私,勿宁说是由近自私变到了远自私。
    当然,上述分析舍去了一些东西,实际情况远为复杂,但基本道理就是此。那种认为工人与资本家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观点,只能就静态意义上,即定量蛋糕分配上说得通。从动态意义上,从一系列蛋糕分配上看,不说工人与资本家利益有统一性。果资本家与工人利益只有矛盾性而无统一性,资本主义制度是绝对不可能存在几百年且仍在发展
    与自私划分相对应是人道德划分:前面提到,人道德行为、观念致可分为三种类型,A、损人利己,B、利己利人,C、舍己利人,依据人在表现三种不同道德、观念及行为相对多寡,将人在道德上分为三种类型,A、恶性自私者;B、合理自私者;C、公无私者。
    恶性自私者较多表现损人利己行为,持恶性自私观念人,不仅第一位考虑是自己利益,而且常常企图夺取他人利益来满足自己个人利益。一遇机会,他们就这么干。从小小偷窃、诈骗,到杀人越货、到窃国盗。他们较少有同情心、良心,在他们人生哲中,人与人,恰狼与狼,而现实世界则恰恰又是“狼多肉少”,因此,仅有一个规则:弱肉强食。所谓良心、道德、统统是糊弄人。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将这些漂亮、美妙词句挂在口上,但那不过是幌子,是为了更巧妙、更方便地骗取、掠夺他人、社会利益。果恶自私者没有掠夺、侵犯他人、社会利益,则往往是因为惧怕他人、社会力量强结果,他们害怕“偷鸡不成,反被打断一条脚。”他们遵守道德法律,不过是驴子服从鞭子。
    恶性自私者是社会祸水灾源。一般,他们只占社会少数。
    合理自私者在社会生活中,首考虑也是自己利益,“能否给带来利益”是他们绝部分行为出发点。但是,与恶性自私者相比,合理自私者一般反对损人利己,“自己活,让别人也活。”他们求自身利益,但常常愿意用正当手段(即一般道德标准所允许)来满足。比起恶性自私者,他们较多同情心、良心,较有可能表现利他行为;但比较公无私者,他们又较不愿意为他人、社会作出牺牲。合理自私者即普通意义上人”,但一般谈不上“崇高”。
    合理自私者是社会多数,甚至绝多数,他们是社会稳定基本因素。因为他们占比例最,也是推动社会前进力量。
    公无私者较多表现利他行为,具有崇高品德。为了国家、人民利益,他们更容易作出牺牲。他们中许多人,为了他人、国家、民族利益,以献出人最宝贵生命为代价而名垂青史,光照千秋。深信,只人类没有全部发疯,公无私者就将永远在人类史上占有最高道德席位,他们是不朽
    不幸是,迄今为止,公无私者始终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多数,他们之所以超群拔类,从某种意义上看,正因为他们人少,虽然为号召向这类人看齐,人类消耗了无以数计人力、物力,但仍然没有使他们成为“多数派”,──这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
    关于三类人纯经验描述,无疑是十分粗糙,但轮廓应不会错。
    应当指出,三类人都不是“纯粹”。既不存在纯粹恶自私者、亦不存在纯粹合理自私者、公无私者。
    倘若人确实能自改造与被环境改造,那么作为个体人必然具备成为恶自私者、或合理自私者、或公无私者这三种可能性。
    因此,不可否认是:三类人都不是固定不变,可以相互转化并事实上在相互转化。一个曾是盗窃犯人,也可以转化为为他人、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英雄;一些曾冒生命危险为人民利益奋斗“老革命”,也可转化为贪污犯,或成为鱼肉百姓“官老爷”。这是无须详尽讨论,经验反复证明这一点。
    这想专门谈谈不存在纯粹公无私者观点。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有人过去制造并在继续制造一个神话,说是有那么一种人,已达到道德境界,他们在任何情况下,总是以他人利益、人民利益为重,不论何时何地,他们都宁可牺牲自己利益以维护他人、人民利益。他们不图名,不图利,一心为革命,一心为人民。他人、人民幸福,人类解放,是他们人生唯一目标。总之,这些人毫无“个人私利”可言,是纯粹公无私者。(参照《伦理词典》罗国杰主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151页,“公无私”
    一目。)
    此种观点,除了认为它是错将政治鼓动口号当作一种客观事实来陈述外,就只能认为它是一个不折不扣神话──因为它既找不出任何事实来加以证明,也经不起任何逻辑分析。持有此种观点理论家们,当他们翻遍人类历史,搜寻世界每一个角落时,难道他们能找到任何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宁可牺牲自己利益乃至生命以满足他人、幸福人吗?人之能作为个体而存在于人与人关系中,首先就在于人是为自己而存在。对于个体来说,纯粹为他人而存在,实质上也就否定了人作为个体存在和可能。

    四、 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历史性与永恒性

    自私,既是重、复杂、广泛社会现象,那么,为了正确认识理解它,从本质上把握它,这就绝对必须回答:人为什么自私?
    一种理论认为,自私是环境决定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物。“人自私心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反映,是随私有制产生而产生,随私有制消灭而消灭。”(见《通俗伦理》李春秋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99页)进一步说,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得私有制建立,随之才形成了私有观念。简而言之,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自私)。换句话说,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私有观念。
    然而,上述理论提供事实,并不能证明“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
    这一论点。
    陶庸所著《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1版,下同)指出:“确定原始社会中什么东西是个人财产,就得考查哪几种财物在埋葬死者时候必须加以销毁。”接着,作者以山东汶口发掘133座墓葬为例,说明当时随葬有生产工具、猪头、牙、骨,而且,“从总趋势看,愈到后期,随葬生产工具、猪头、骨情况就愈多。从随葬工具、猪头、骨相互比例上,又可看出,工具所占比例得多。这就反映出:当时国生产工具较早地变为私人所有。”(《社会发展史》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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