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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村庄基础与政策后果——关于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区域不平衡性的讨论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0:47

内容提
: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农村治理基本制度。相对来说,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村民自治制度关注集中于自上而下推行,忽视了因为村庄本身不平衡所产生村民自治实践状况不平衡性。本文讨论了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决定性影响,讨论了村庄规模、村庄社会关联、村庄精英等构成村民自治基础因素,讨论了村民自治实践差异现实原因。认为在当前村民自治研究乃至所有关于农村制度研究中,不能局限于制度文本和总体状况描述,而应考察自上而下制度安排在不平衡乡土社会实践过程与后果,同情地理解制度实践现实,从而提高制度研究和农村研究术水平。 关键词:村民自治 村集体经济 乡村关系 乡土社会 不平衡性

一、引论

2001年,们在山西、湖北、山东、吉林、安徽、江西、浙江、江苏、广东和北京各选择一个村作了关于村民自治实践状况调查。调查选点是随机,没有典型性,但比较真实。调查报告作者都是近年活跃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年轻者,都有过较为长期农村调查经历,调查经验比较丰富,调查报告生动有趣,提出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令人深思[1]。

这些调查报告都关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村民自治政策后果,二是村民自治村庄基础。村民自治也可以看作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2],其目标是在国家不能为村庄提供足够秩序情况下,通过改善村庄治理来提供自足村庄秩序。改善村庄治理具体办法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规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调查报告情况来看,村民自治改善了村庄治理,从而为村庄秩序提供了制度基础。不过,村民自治也带来了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村庄表现相当不同,抽象地讨论村民自治和坏,功与过,是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深入到村庄内部来看村民自治这一自上而下安排下来制度,讨论村民自治制度与村庄对接过程,与村庄自组织资源,与村庄集体经济状况,与村民面子、宗族观念,乃至于与村民性格和村民与村民之间相互联系状况相关性,从而理解村民自治实践过程,看到制度背后社会基础。村庄自足秩序需求,自上而下制度安排,当前村庄本身社会状况,构成了调查报告关键词。 

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分类标准

在对调查报告编辑上,们将派性和集体经济状况作为分类依据,而将选举和村庄秩序作为了共同项。这样编辑理由,是民主选举作为村庄政治中最为耀目事件,对村庄治理影响最,也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实施最为彻底有效,最不同于传统村庄治理方式方面。民主决策本来是村庄治理中更为基础方面,可惜当前民主决策在实践中落实,不民主选举普遍落到了实处。选择选举作为共同项另一个原因是,正是选举这个牵动所有村民和村干部戏剧化事件,最为彻底地将村庄社会形貌表现了出来,反过来又构造了村庄社会本身形貌。村集体经济状况往往决定了村庄治理方式,也决定了村庄选举方式,村庄选举又制造或强化,有时也消解了村庄派性斗争。

具体来讲,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影响极。所谓村集体经济,就是村级组织可以获得或掌握使用经济资源,较多村集体经济资源不仅可以减少向村民提取经济资源数量,缓和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因为收取提留产生干群矛盾,而且可以通过向村民分配村集体创造公共物品,获得村干部对村民主动性。较多村集体经济资源,提高了村级组织运作效率,强化了村干部对村民优势地位。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民有更多参加村务活动积极性,更愿意参加村委会选举和村务决策。在村级组织不仅不需向村民提取经济资源,而且可以向村民分配公共福利时,村务决策,尤其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合法化了村务决策,具有强执行能力。而村集体经济很少村庄,村级组织不仅不能代替农民向国家交纳税费,而且办任何一件事情都需村民出钱出力,由此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和干群关系紧张,村民以拒交税费来抗拒村干部权威,村民获得了对村干部主动性。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民既可能通过民主办法来抵制上级过多提取,也可能通过选择干部,达成善协议,来改善村庄治理,提高村庄公共物品供给能力。但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较少,村干部正当报酬不会太高,村民达成合作协议涉及出钱出力而难度骤增,少数反对合作村民成为村庄公共物品提供越不过去坎。从村民方面看,么对村庄事务参与过度,么对村级治理漠不关心。总之,村集体经济资源有无与多少,对于村民自治过程与后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较多村集体经济资源因其本身来源与性质不同,而会对治理产生相当不同影响。具体来看,一类村庄集体经济资源主来自村办企业,这类村庄村级组织掌握着优于一般村民经济资源,并因此具有远高于一般村民权威。这类村庄村干部具有很强绵延性和传递性,即使是村委会选举,也多是由村级组织自身决定和上级组织干预,决定了村干部当选。在那些由能人办村办企业起家明星村,华西村、南街村,情况更是此。苏南村办企业发达,其村级治理或村民自治过程便多是这种类型。另一类村庄集体经济资源主来自于卖土地收入,这类村庄收入来得太容易,且与某个村干部个人魅力没有关系。简单地说,这种收入很难归入某个村干部和村级组织经营才干,与个人无关。这类村庄获得集体经济资源便面临着村民强分享压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可以分成一派又一派组织起来分享村集体收入成果。这类村庄,村民参与村务积极,村干部本身缺乏自绵延与传递能力,村委会选举成为动员全村村民最有力武器,村民代表会议吵得一塌糊涂。这类村庄多集中于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城郊型农村。目前发生村委会主任罢免案之所以多发生在温州、珠江三角洲等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型农村,不是没有原因

村集体经济较少村庄也有激烈争斗,具体可以分出两种类型,一类是与传统因素联系起来争斗,诸与宗族意识、面子观念、宗教信仰等相联争斗。另一类是与少数村干部或村民个人利益密切联系起来争斗。这两种争斗在目前中国农村,因为传统深入农村能力下降,而更多表现为上层、间接且间歇性争斗。相对来说,与传统相联系村庄争斗更加稳定和深入,在村庄动员能力更强,具有“派系”斗争特征。而在那些村集体经济较少且传统断裂村庄,即使发生争斗,也仅限于上层少数人中,这种争斗很不稳定,动员能力弱,以利益许诺为基础建立起来分派斗争只能是派性斗争。派性斗争最重特征是以两个争斗个人为中心建立起来,争斗双方中一方退出,即意味着派性斗争结束[3]。

多数集体经济贫乏村庄即使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也并不因此产生戏剧性场面。一切似乎都没有变化,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十分冷漠,更不用说对村务决策参与了。多数村民想法是,只村干部不找收钱,他们做什么事情与何干!不过,当村民因为诸水利工程、桥梁道路等设施被破坏,社会治安、道德水平等基本需不能得到满足时,他们是迫切期望村干部来为他们提供公共物品和村庄秩序。村民自治是提供公共物品一种办法,这是一种民主办法,试图通过村民本身参与来约束村干部不良行为,提高村庄资源动员能力,从而为村庄秩序提供来自村庄基础。实践中很多村庄是比较地达到了这个目标。问题是,这种办法并非一了百了。离开了村民参与积极性,离开了对少数村民不合作倾向约束能力,村民自治这种民主治村方法效果打折扣。 必须将村民自治效果与村民行为倾向,与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状况及这种关系对村民行为约束能力,与村民和村干部及村庄精英互动状况相联系,来讨论村民自治村庄基础在那。随后应该讨论村民自治相关政策问题。


三、村民自治实践中理论问题

先来讨论与村民自治实践相关理论问题。这讨论理论问题,仅是一个方面,即村民自治制度村庄基础方面。

1、村庄规模。这及前面讲村庄,也就是村委会。村委会规模即其人口多少和地域小。当前村委会一般是承接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而来。生产队下面生产小队改为村民小组。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二公”,生产单位规模较,带来极效率损失。1962年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人民公社60条》确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原则,将生产队作为组织劳动基本单位。生产队一般20-30户人家,百余人,是一个相互熟识熟人社会,这种社会中,因为相互熟识,可以相互监督,舆论约束也比较有力,从而减轻了人民公社体制本身问题,使人民公社可以再延续20年之久。建立在生产小队之上生产队及以此为基础建立村委会,规模较生产队一个数量级,在这种规模社会中,村民不再相互熟识,舆论压力下降,一致行动能力不足,村民与村民之间互动往往经由村干部这个中介。们将村委会这样一个规模社会称为“半熟人社会”[4]。作为“半熟人社会”村委会,人们行为方式和行动能力具有“半熟人社会”特点,特别是在村委会选举及村务决策中,不理解村委会半熟人社会特点,很难理解村级治理某些方面。

2、村民与村民之间联系。村民与村民之间联系,们叫做“村庄社会关联”[5]。“村庄社会关联”指村民之间关系性质、强度及其广泛性,尤其指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村民一致行动能力。任何一个社会得以延续,都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相互合作基础之上,与其他人无联系不合作原子化个人,是现代社会所淘汰对象。村民自治及村庄秩序获得同样有赖于村民合作或村民之间建立有强有力关系,正是村民之间强有力关系,使得村民会议通过决策不只是对赞同者具有约束力,而是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是凭借暴力,而是凭借村民心中正义和他们对村庄正义敬畏。他们受到村庄舆论及与这种舆论密切相关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约束。 村庄社会关联不是凭空产生,它与村庄现状密切相关。其中两个方面尤其与村庄社会关联关系密切。一是村庄传统状况。宗族意识构成了村民之间宗族联系及与这种联系相关一致行动能力。面子观念则造成了舆论本身力量。二是村庄经济社会分化状况,即在村庄内部因为资源分布不均衡而产生一些占有优势资源村庄精英对一般村民影响能力,这种影响能力是村庄形成群体行动一个基础。不同村庄社会关联程度并不相同。当前市场经济与现代传媒进村和村民自由流动可能性,对于村庄社会关联状况有极影响,这会构成对村民自治这种治理制度影响。这方面研究十分不足。

3、村庄精英。村庄精英是一个“古老”研究课题,诸对乡村土绅研究和“长老统治”说法。村民自治是一项授权村民治理事业,但这并不是说村所有事情都由村民去做,也不是说每一个村民所做事情和他们影响力是相同。正是因为村民之间各不相同影响能力,构成了村民本身结构分化,这种结构分化塑造了当前村庄治理现状[6]。

所谓村庄精英,就是村庄中较一般村民影响力,行动能力强人。这些人拥有诸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优势资源。村庄精英影响力小和方式及村庄精英数量多少,与村庄本身有密切关系,宗族头人、宗教领袖和经济户是些高威猛村庄精英,这样人不会很多,却“力无比”。“社员”、小地痞是些细小琐碎村庄精英,这样村庄精英数量虽多,影响力却很有限。村庄精英往往不只是在村庄范围活动,他们可能将主时间与精力放在村庄以外,对于村庄治理没有兴趣。这样村庄精英,严格说是不在村精英,与村庄治理关系不。还有一些人虽然一直在村庄以外生活,却十分在意村庄生活,他们生活面向村庄,这些不在村人事实上是在村精英。细致观察村庄精英状况,对于理解村庄治理,尤其是村民自治引入之后村民行动和村庄决策达成,会很有意思。也就是说,因为村庄精英本身状况不同,造成村民自治这个全国一统制度安排实践后果不同。 以上三点讨论,只是希望回答为什么实践中村民自治过程与后果不同。过去术界和政策部门过于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中政府方面,自上而下方面,这也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之初所应关注方面。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已实践10余年,仅从自上而下视角来看,显然不够,因此,们将村民自治研究中理论问题定位于村民自治村庄基础。以上三个方面在全国不同村庄表现相当不同,就必然造成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实践不同。这样们就会对村民自治实践有一个更为理性判断。 

四、村民自治实践中政策问题

引入村民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村庄秩序自足提供问题,因为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无力为庞农村社会提供足够公共物品。不过,村民自治制度还必须同时解决国家向乡村社会渗透能力。在当前行政体制下面,乡镇一级设基层政权,但乡镇这个基层政权范围太,一般人口在5万左右,地域数十乃至上百平方公,区区乡镇干部无法将诸计划生育、收粮派款等繁重任务完成,他们无力面对数量庞村民。何况他们根本不可能熟悉村民。村委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千人左右,村干部对每个村民都很熟悉,正是村干部可以成为乡镇行政离不开腿。这样一来,村干部就不仅成为村民当家人,而且成为乡镇行政代理人。这就面临着村民自治第一个政策性问题:乡村关系问题。 在不同地区,乡村关系面临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在乡村关系政策上面所留有空间也不相同。有些农村地区,乡镇政府难题是计划生育,江西农村。部分不发达农村地区,乡镇政府问题是收粮派款,是何为农村义务教育提取足够经费,湖北、安徽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乡镇政府可能不再有计划生育或收粮派款压力,但何保证村级组织有序运作,何介入村庄内部派性争斗,何保证村庄? 参锲返挠行蛱峁纯赡艹晌缯蛘奈吠吹氖虑椋缯憬轮夼┐宓那榭觥?nbsp;总来说,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因为乡村组织掌握有量经济资源,乡镇有求于村级组织相对较少,而村级组织往往需从乡镇一级获得合法性资源和权威资源,乡村关系方面,乡镇有更主动权。而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乡镇一级急切需村级组织协助完成让乡村两级都感头痛计划生育和收粮派款硬任务,乡镇一级不敢得罪村干部,村干部也因为合法收入太少而工作难度太高,而缺乏当下去意愿。乡镇有时默许村干部在合法收入之外捞取灰色收入,有时利用正式关系之外非正式人际交往来笼络村干部[7]。

村民自治制度引入,强化了乡村关系中事实上一直存在以上问题症结。当乡村合谋以向农民提取资源时,农民不会对乡村干部留有感,农民么对村庄事务漠不关心,么联合起来将代理乡镇事务意愿过强村干部选下来。农民联合起来基础是他们组织方式,在不同地区农民组织方式是十分不同。农民组织一种方式是派性斗争。派性斗争首先是村庄内部分成两派斗争。其中一派特别是处于村庄权力弱势一派习惯打出为民请命招牌,将对手置于与乡镇合谋不利处境。选举中,乡镇事实上是希望干预以选出自己满意人选,但乡镇干预结果必然强化受到损害一派愤怒,受到乡镇支持一派即使当选,也会不断受到另一派“刁难”。乡镇因此更加难以完成向村一级渗透任务。多数乡镇目前终于知道,在村委会选举这类政策操作性很强事情上,“按法律和政策来”,不带意志让村民选上谁谁当[8]。村委会选举自由度越来越高。

高度自由村委会选举,会因为村民不感兴趣以及村民在原子化基础上无联合,而变得没有力量,乡村关系依然按照惯性向前走。从完成国家任务角度,这有可能是事,但在当前中央政府事实上很难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很难控制乡村组织背景下,各种劳民伤财“积极行政”措施肥了部分官员,而折腾苦了本来很穷村民。沉重农民负担和高额村级债务成为当前全国农村恶疾,即为明证。 经济发达农村地区情况不一样。村中两派斗争需乡镇作为裁决者,乡镇较欠发达农村地区更超脱于村庄斗争,不仅超脱,而且事实上成为村庄争斗受益者。这类地区乡村关系面临问题与欠发达农村地区会很不相同。

显然,乡村关系在不同地区表现和求是相当不同,这不仅与乡村组织面对国家任务不同有关,而且与农民组织方式,村集体经济发育状况等等有关。在笼统谈乡村关系之前,似乎应先分清是什么类型乡村关系。 与乡村关系紧密相关是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所谓“两委关系”。“两委关系”也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焦点问题。与之相关制度设计很多,争论极。总体来说,们认为两委关系也乡村关系一样,在不同地区因为面对任务和所处村庄基础不同,而会有不同表现。关键是应将两委关系由一个抽象理论问题回归到村庄中予以理解,将笼统讨论具体化到实践中去。


五、结语

假若们只是局限在制度文本和总体状况上研究村民自治,这种研究很快就会被实践抛在一边。中国是有9亿农民和960万平方公国土面积国,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是当前包括乡村在内中国显著特点,这种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造成了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其它诸种自上而下安排下来制度不同生长基础。苏力在回答同一套法律在乡土社会人民法庭和城市或工商发达地区运作差别时写到:“这种差别主是因为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伴社会生活条件不同,以及在这种条件下生活人及其行为方式不同。”[9]他主讨论了法律实践因为经济方面差别而造成过程与结果差别。果将苏力法律实践差别换为国家自上而下安排制度实践差别,比村民自治制度差别,就会发现苏力结论普适性。而果不看得那么根本,们还应看到,不仅是经济不平衡,而且有文化不平衡和其它不平衡因素在决定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不平衡方面作用。术界何深入到不平衡农村实践中去,理解自上而下制度安排不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理解诸村民自治这些上面安排下来制度处境,对于完善这些制度具有重意义。对于术研究当然也有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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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范瑜、贺雪峰主编《村庄治理与秩序——村民自治调查报告》,即出版。 

[2] 参见贺雪峰:“论民主化村级治理村庄基础”,《社会研究》2001年第2期。

[3] 参见贺雪峰:“乡村选举中派性与派系”,《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4期。

[4] 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研究》2000年第3期。

[5]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即发表;董磊明:“传统与嬗变——苏南乡镇企业改制后村级治理”,《社会研究》2002年第1期。

[6] 参见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三层分析”,《中国社会科》2002第1期;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权力结构”,《社会研究》2001年第2期。

[7] 吴思红将这种非正式人际交往称作“体制外动员”,参见吴思红:“村民自治制度下乡村关系与农村社会动员”,《国家行政报》2001年第5期。

[8] 参见仝志辉:“村委会选举中精英动员”,《社会研究》2002年第1期。

[9]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顺便说一句,《送法下乡》是一本难得书,值得所有研究农村问题人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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