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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特点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0:50

(一 ) 选择性


选择性是指根据村委会选举制度
安排,选民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比较充分选择权,从而能够自主地、不受干涉地实现自己意志。选民选择权贯穿于选举全过程,包括选民对选举主持机关选择权,对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选择权、对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选择权,对最后当选者选择权,对任期内村委会成员重新选择权等等。比较有特色制度设计有以下几项: 

(一)推选产生选举主持机关。作为选举具体主持机关,村民选举委员会虽然是临时,但在选举组织与实施中扮演着重角色。其重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主持机关是选举活动得以进行前提条件。根据地方选举办法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规定,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登记、组织提名确定候选人,再到确定选举具体时间地点、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 

2、选举主持机关性质影响选举性质。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组成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每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组织与管理,果选举主持机关是由特定利益集团所任命或操纵,选举就会偏离选民意志,成为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工具。

3、选举主持机关活动影响着公民选举权利实现。法律所规定静态公民选举权利,必须依靠选举主持机关发动起来,才能成为现实。 在有选举中,选举主持机关是任命,或由某些人挑选,不利于保持中立性。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使选举主持机关只对选民意志负责,选举制度对其产生、人数、回避做了下规定:一选举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防止它被某一组织或利益集团所操纵控制;二是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十一人,便于意见发生分歧时,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三是一旦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候选人,就退出选举委员会。这是为了避免候选人利用在选举委员会中地位为个人当选谋取私利。

在1999年陕西省村委会选举中,全省村民选举委员会基本由选民推选产生,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党支部做到不委派、不指定、不授意,受到村民欢迎。[11]

(二)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权同投票权一样是选民选举权利组成部分。果选民不能控制提名,候选人是内定,或是由某个组织、单位挑选,选民选举权利就是残缺。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可以1个选民单独提名(包括自荐),也可以若干个选民联合提名。村民直接提名是唯一合法提名方式,“协商”、“上级指定”、“组织提名”等都被排除在外。

这条规定实行后,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在候选人提名问题上,不再定调子、划框框,而是把提名权彻底放手交给了选民,实现了村民个人自由提名,打破了候选人提名中特定组织权力垄断,使提名权真正成为每个村民个人自由权。实行直接提名后,在各地选举中,普遍出现了参与提名选民多,被提名选民多“二多”现象。在实行选民个人自由提名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选人数与提名人数之间比例分别是1:25,1:29,1:19。[12]此广泛而自由提名,使候选人有了广泛群众基础,村民有了更充分挑选权,增强了村民对选举信任感和参与感,有助于选举活动顺利进行。

(三)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何从众多初步候选人中,按照差额原则,筛选出适当数量正式候选人,这在任何选举中都是一个重问题。在有选举中,法律规定由选举主持机关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照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候选人。但是,“酝酿、讨论、协商”不是一种程序化方式,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在这一过程中,选民意志往往得不到尊重,选举主持机关则有可能利用这一机会,按自己意志确定正式候选人,造成事实上“指选”、“派选”。即使选举主持机关没有违法,有初步候选人或选民也可能因为不知道自己或自己挑选候选人为什么没成为正式候选人,从而怀疑筛选过程公正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初步候选人基础上,按照多数人意愿,公正、公平地确定正式候选人,各地村委会选举办法做出了以下类似规定:果提名初步候选人人数多于差额人数,就组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若干人。

程序化预选,使每个初步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无论是当选者还是落选者,都觉得公平合理。当选者认为自己赢得光荣,落选者觉得自己输得服气。选民因为自己掌握了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对预选结果也不再心存疑虑。

(四)罢免权使选民享有重新选择权利。村民罢免权是其选民权利组成部分。果没有罢免权,村民选举权就是不彻底、不完整。罢免权体现了村民对当选人始终保持着重新选择权利。这种随时撤换权利,是选民对当选人监督、制约权利体现,对当选人行为取向与行为方式产生了强有力影响。为了保障村民罢免权顺利实施,各地选举办法在村委会组织法有关罢免规定基础上,加强了对罢免程序保障,“罢免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不到一年时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发生了近百起村民自发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整个村委会班子事例。罢免启动与成功,使村民参与深度和有效性得到很提高,保障了选民选择权利完整性与连贯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乐村村委会主任于1996年由镇“指选”产生,村民对此很有意见。1998年,该主任利用灾后重建机会,以权谋私,更加重了村民不满,开始向上级反映情况,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98年11月4日,村民从电视中得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后,立即买书习,随后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联名提名罢免该主任。1999年3月6日,村召开了全体村民会,严格按照程序罢免了该村委会主任。通过上面这个案例,们可以看出,罢免权对选民至关重,甚至能够使选民由弱势变得相对强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选民由于不能充分行使自己选举权造成无力感。据预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案例数量将会有较增长。 

(二 ) 竞争性


村委会选举制度竞争性体现为两点,一是差额原则,二是关于竞选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地方村委会选举办法将差额原则具体化,一般是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或3人。这表明,村委会成员全部职位都实行差额选举。这已经成为村委会选举中普遍遵守规则。在湖南省1999年村委会选举中,全省100%村都实行了差额选举。[13]

在差额基础上,为了自己当选,村委会选举制度允许候选人之间展开公平、公开竞争。地方村委会选举办法一般都规定:在投票日前,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并回答选民和其他候选人提问,但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竞选合法化,对于村委会选举有重意义。有观察者认为:“村委会选举一个重成就是不但公开打出了‘竞选’旗帜,并且越来越具有竞选实质内容。”[14]更有人将之称为“整个中国农村选举中最胆、最重突破。”[15]

透过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这种竞选与西方国家竞选不同之外:第一,竞选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不得自行开展竞选活动。所以,竞选活动是激烈,同时也是有计划、有秩序。第二,竞选是个人之间竞争,无党派背景。在西方社会选举中,政党与选举关系非常紧密,“若无强政党为后盾,公民是难以被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因此,只有政党提出候选人才会有极当选机会,才会有实际意义。”[16]在国村一级,合法民主党派没有基层组织,就谈不到提名候选人。根据新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直接提名规定,村党支部也没有提名权。所以,候选人之间竞争是个人道德感召力与才能竞争,每个人都声明自己治村方案有利于全体村民。第三,公费竞选。西方竞选需花费巨额经费,限制了多数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在村委会选举中,根据法规规定,村级选举费用包括竞选费用都从集体收益中支出,候选人不必为竞选支付费用,这有利于多数选民参与。

竞选一般程序是:在选举日前,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位候选人在全体村民面前,发表治村演说,主内容有个人简历、竞选条件、任期目标、工作措施以及对村民承诺,号召家投自己一票。候选人之间可以互相提问,还回答选民提出各种问题,接受选民检验。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有村将候选人竞选演讲录音,在村广播站反复播放。有村还通过录像,在闭路电视上反复播放,让选民坐在家中就能品头论足,进行比较。也有组织候选人走家入户宣传自己。

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打破了以往选举死气沉沉局面,使选举变得有声有色,候选人和选民都处于主动参与、积极竞争状态,二者直接互动又活跃了整个村庄气氛。竞选为候选人展示自己能力,争取当选提供了均等机会,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参与选举,并使他们脱颖而出;也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做出正确判断,在比较中做出理性选择,使更有民意基础,更有能力人进入村委会;竞选演说也同时增强了选举工作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地下”竞选活动,克服家族、派性带来消极影响。

竞选对选民和候选人影响是直接而迅速,可以改变候选人在选民心目中形象,使选民重新做出选择。例,吉林省梨树县王家园子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有刘、王二人。预选时,刘得了550票,王得了464票。经过竞选演讲,王以懂经济、办实事形象给选民留下深刻印象。投票后,王以高出刘200多票751票击败了刘,当选为村主任。在选举结束后采访中,一位选民表示,“竞选不竞选不一样。在预选时投了刘票,因为他原来就是村党支部副书记,一般来说有工作经验。可后来听了王和刘竞选演说后,改变了主意,觉得王讲实话、办实事,比较务实,懂经济、能干。所以,正式选举时投了他票。”另外一位青年农民也谈到,“正式选举前,都投了自己票,听了竞选演说后,觉得王更,他提治村方案、办法,更实际、更可行,给人印象是一个懂经济、有实干能力人。所以,最后投了他票。觉得竞选演讲对人有很影响。”[17]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竞选为中国最普通农民搭建了一个自表现舞台,使几千年来一直沉默、压抑、被“面子”文化束缚农民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从而敢于、乐于在竞争中挑选别人与被人挑选,塑造着一种新型社会人格。

竞选目前又有了新发展。一是出现了报名竞选制。自1998年后,吉林省梨树县制定了《梨树县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报名竞选。凡愿意参加竞选选民,可自愿参加竞选演讲,演讲者必须在演讲正式开始三日前向选举领导小组报名、填写登记表、上交一份演讲材料,及对村民承诺。没按规定报名登记者,视为放弃竞选机会。二是竞选程序日益规范化。河北省迁西县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在全国第一个制定了《治村演说规则》,对演说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内容,及村民提问范围、顺序、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村委会选举制度一向善于吸收实践经验,地方创新必将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选提供基础。 

(三 ) 秘密性


所谓秘密性,是指采取不为他人所知投票指向方式进行选举。也就说,选民投了谁票,不投谁票,投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弃权票,只有他本人知道,这可以免除选民产生顾虑,把自己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为了保证选民选择意愿秘密性,选举制度基本都规定无记名投票,村委会选举制度也不例外。但是,村委会选举制度与人代表选举制度或党选举制度不同一点,就是规定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无记名投票原则。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无记名投票原则,保护了选民自由选择权利。由于村落是个“熟人社会”,人际关系错综复杂,果公开写票,选民意愿容易受到干扰,宗族、家族等势力可能借机监督、干涉选民,以求达到自己。这会使选民感到无形压力,难以真正表达自己意志。也可能造成选举混乱。秘密写票处设立与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家族势力和不同派性势力干扰,减少选民担心与顾虑,表达自己真实意愿。 写票形式创新,是唯有村委会选举具备一个特色。选举日当天,无论是在选举会会场,还是投票站,到处都可以见到村民因地制宜建成秘密写票处,有教室、有是剧场两边小化妆间、有有屏风、纸箱、木板临时搭建。吴毅考察了1999年四川T市肖村村委会选举投票日秘密划票过程:“选民们最看重是秘密划票。他们认为,秘密划票能够充分保护选民自主性。‘想写谁就写谁,不会得罪人’。秘密划票处设在教室外面露天走道旁。四个教室外,十几张课桌一排列,桌子上放了圆珠笔,以供划票使用。为了确保划票隐密性,每张桌子之间都相隔了一定距离。此外,各组监、计票员守在教室门口,每个选民只有在听到工作人员喊自己时,才能走出教室领取选票,然后到课桌前划票。每一次,课桌旁只能有一位选民划票。划票之后,选民再把选票投进票箱。”[18]随着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秘密写票处已经成为农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制度化保障。在1999年湖南省村委会选举中,设立秘密写票处比例已经达到90%以上。


(四 ) 公开性


公开是公正保障。公开性保证了选民知情权,有利于选民监督选举。公开性贯穿于村委会选举全过程:公开选举程序和具体规定,使选民了解什么是合法选举,清楚自己权利与义务;公开选民名单,防止选民登记中出现“错登”、“漏登”、“重登”,保证每个选民选举权利;公开应选名额和候选人条件,引导选民选择意向;公开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防止内定、指派候选人;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防止“黑箱”操作等等。

这其中比较有村委会选举特色,是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实行公开计票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与此相反,在其他类型选举中,计票过程一般不对全体选民公开,选举结果在选举日后公布。

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选民心理和选举结果公正有很影响。对选民而言,在自己亲自监督下,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这一程序合法性使他们对选举信任感为增强。在每一个选举会场,公开计票都是吸引选民注意力高潮事件,他们热烈地关注着计票过程,期待着选举结果,对民主产生了一种精神上关切。当通过一张张选票统计,选举结果终于产生时,特别是候选人竞争激烈,当选人票数相同或以微弱多数险胜,选民就会感到自己一票不是无足轻重,而是能够影响选举结果,觉得“改投他人,选举结果就会不同了”,这会使选民更加珍视自己一票,改变选民政治无力感,增加政治功效感和自信心。另外,计票与选举结果公开性、及时性,有助于杜绝因秘密计票产生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篡改选举结果等行为。公开计票时,由于整个过程都在村民高度关注下进行,无论是乡镇政府、选举委员会还是其他人,都不太可能找到机会或有足够胆量对选举结果施加不正当影响,从而保证了选举结果公正性。

公开计票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规定已经普遍实行,得到了村民积极支持。在1999年广西村委会选举中,全区87%村做到了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19]据《人民日报》1999年3月18日报道,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令村,在1月17日村委会选举投票结束后,检票、唱票、计票用了近3个小时,村民们一直都不离开现场,家宁可饿着肚子等待选举结果。在有地方,村民还请来公证人员监督选举过程,最后当众宣布选举结果真伪。上面这个案例所描述场景,在笔者自己观察选举中也普遍存在,这是村民在以自己实际行动表达对公正、公平选举渴望与支持。

形成目前这套村委会选举制度,用了近16年时间,可谓来之不易。当然,这套选举制度不是完美无缺,仍处于发展之中,特别是在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客观地讲,在国目前各种选举制度中,村委会选举制度民主含量是最高。它从制度安排角度,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必渠道与空间,激发了亿万农民参与热情,避免了形式主义选举。同时,它程序公正性得到了各方认同,引导人们在选举中追求程序合法化,保障了选举规范与秩序。这套独具特色选举制度实施,不仅对村委会选举实践产生积极影响,也是进一步推进政治民主化可资借鉴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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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

[2]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61页。

[3] 参见米有录:《静悄悄革命从这开始--寻访全国第一个村委会》,载于《乡镇论坛》1998年第12期,第6至8页。

[4] 关于权力下放是最民主等论述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等。

[5] 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90页。

[6] 较早提出“乡政村治”并论述较多是张厚安等人。参见《中国农村基层政治建设》,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

[7] 参见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载于《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8页。

[8] 参见《十三以来重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8页。

[9] 参见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著:《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81-83页。

[10] 对村委会选举制度最有借鉴意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选举法》及各地制定县乡两级人代表选举实施办法。

[11] 参见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第四次村委会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载于《1999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内部刊物),第601页。

[12] 参见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46页。

[13] 参见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第四次村委会选举工作总结》,载于《1999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内部刊物),第567页。

[14] 参见史卫民等:《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28页。

[15] 参见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49页。

[16] 参见王玉明:《选举论,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82页。

[17] 参见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50-151页。

[18] 参见吴毅:《新规则是何演绎--一个村庄村委会换届选举解读》,载于《中国社会科季刊》1999年冬季号,第201页。

[19]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总结》,载于《1999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内部刊物),第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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