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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稳定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0:55

关键词:村民自治 社会稳定 政治参与 资源提取


一、村民自治与农村资源动员能力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一个重方面是村庄公共事业状况,诸水利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维护等等。良水利设施和道路不仅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而且减少了农村出现不稳定因素。 在当前状况下,国家无力为村庄提供完善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提供依赖于村庄本身资源能力及其组织方式,也就是村民自己对公共设施及他们满足这种需方式。在缺乏外来资源情况下,有两种动员村庄资源办法,一是由村干部根据自己决定来强制村民集资、出工,从而提供较公共设施,这种办法有两个缺点,第一个缺点是村干部决策往往会有个人私利方面考虑,尤其可能存在以公谋利、贪污受贿行为。在当前转型期背景下,出现村干部谋私行为十分正常;第二个缺点是,即使村干部是公正廉洁,他也缺乏将自己决策贯彻下去能力,他难以决策举办多少公共工程,何举办等问题,特别是公共工程因为村民受益先后和多少不同,而构成总有一些村民对村干部任何一种决策不满状况,从而让一个心而公正村干部在举办公共工程时处于艰难境地。 二是由村民共同参与决策,在是否举办公共工程、何举办公共工程、举办多少公共工程上,让村民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达成一致机会,村民就会根据自己可以从建设公共工程中所获处与需付代价中作出比较,从而决定是支持还是反对举办公共工程,举办何种公共工程和何举办公共工程。这正是村民自治办法。 村民决策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村民会议形式。村民会议处是村民参与者众,形成决议影响面广,约束力强。村民会议弱点是讨论难以深入,即使修建公共工程决议可以得到通过,也往往会忽视少数反对者声音,并可能造成一个长期存在反对派;另一种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因为可以集中村中有影响力代表人物,他们决定就容易在村庄产生权威,从而有助于将诸集资出工决定贯彻下去。同时,因为村民代表会议人数相对较少,较为深入讨论成为可能,反对声音不会被忽视,在达成一项关于公共设施建设决定时,不是以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强制方式,而是以一致同意方式形成决定。这样,就既可以照顾少数人利益,又可以将于全村有益公共事业办理下来。 村民会议是过去最为常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相当数量省市自治区逐步确立起村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并在1998年正式通过《村组法》上予以提出,成为当前村民自治组织形式之一。有足? 坏难芯亢褪导担迕翊砘嵋榭梢杂行岣叽遄淖试炊蹦芰Γ佣迕竦纳钐峁┕卜穹矫娴谋U希庑┕卜裼址垂创俳舜迕竦纳奖懔舜迕竦纳睢?nbsp;村民自治对于村庄公共工程建设和社区资源动员能力提高方面优势正在于,它让村民有了充分参与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村务机会,有了权衡举办公共工程对于自己利害得失机会,从而让村民在决定是否举办公共工程一类事业时,由别人让办转换为自己办,由利益受到损害转换为利益得到增加。这就让村民有了集中起来心平气和地讨论为自己生产生活增进服务可能。

简单地说,在外来经济资源格局既定状况下,村民自治通过村民多种形式参与,不仅为达成较为一致举办公共事业协议提供了机会,为形成公共舆论提供了场合,为村民构造自身利益提供了可能,而且为促进生产和方便生活提供了保障,从而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基础。 

二、村民自治与村组干部行为状况

对农村若有较多调查,就可以发现,农民当前以上访、抗议为手段来维护利益都是受到中央政策保护利益,而构成对农民受到政策保护利益危害,一是来自乡镇这个上级,们在下一节谈这个问题,二是村组干部不良行为,其中尤其是村组干部经济上不良行为,诸吃喝贪占、乱建工程等等。正是村组干部不良行为特别是他们不良经济行为,构成了当前农民上访和抗议内容。

村民自治正可以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堵住村干部不良行为黑洞,防止村干部吃喝贪占行为发生。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村民自治对于防止村干部不良行为作用。

第一,竞争性选举构成了村干部对村民责任机制。在村委会这样一个不范围内,竞争性选举不仅可以将那些人品不、能力不强人选下去,而将那些德才兼备人选上来,而且可以通过每三年一度竞争性选举,构成对在任村干部压力,让他们时刻认识到,若现在不一心为公,下次选举就会被选下来。村干部一言一行因此会注意获得村民感,诸吃喝贪占这些广受村民责难也造成村集体重损失事情,往往不需由村民去上访告状,就可以消失在竞争性选举这一制度安排构造责任结构之中。事实证明,经过真正村委会选举之后,村干部不仅在素质结构和能力结构上有较改善,而且在涉及到农村敏感事项诸吃喝贪占、乱建工程方面,都有很转。

第二,以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村务决策机制不仅构成了对村干部决策有力监督,增加了村务决策可靠性,而且可以平衡村务决策受益范围,使村庄范围决策可以照顾全体村民多方面利益,从而减少村民对村务决策不满意。构成村民对村务决策不满意原因为二,一是村干部胡乱决策,特别是借举办公共工程来谋取个人情况,曾在一段时间成为一些农村众所周知“秘密”。们在调查中经常遇到村民将村干部晾在一边而自主决策村务情况,显示出对村干部不良决策不信任;二是村干部决策不公,在照顾一些村民利益同时,损害了另一些村民利益,由此加剧了村庄内地缘、宗族矛盾。通过村代表会议形式决策,可以给少数派以充分表达意见机会,可以通过对村干部质询,防止村干部谋私行为,可以通过发挥代表参政积极性,提高决策性和可靠性,最终可以让执行村务决策村干部获得权力合法性和行为公正性,从而防止村干部决策不良造成村民不满。

第三,以村务公开为核心民主监督制度不仅可以“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消除村民因为不了解村务状况而产生对村干部怀疑和不信任,而且构成了对村干部在经济上谋取私利防止。村委会范围不,村办了什么事,收了多少钱,用钱在什么地方,何用,村民心中都有一本帐,每隔一段时间,村务组务公开,就是将村民心中帐与村组公开对照,这一对照,有无问题,一清二楚。这种情况下,村组干部何还敢谋取私利?

当前村民自治中推行村务公开存在问题是,村务公开往往难以坚持,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务公开形式,忽视了村务公开多样性。村务公开实质是让村民有充分了解村务知情权,有查帐和质询村干部经济开支权力,而这正是村民自治核心内容之一。以村务公开为核心民主监督制度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机制,一种权力,一种沟通村民与村干部关系,消除村民不满社会稳定措施。

简单地说,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机制,村民自治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村干部不良行为,提高村干部权力合法性,增加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信任关系,由此为减少缘于村干部不良行为而出现上访告状提供了可能,也为减少村务决策失误所造成对农村持续发展能力损害提供了可能。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为农村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


三、村民自治与乡镇过度提取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一个重方面是农民负担过重。农民负担是自1990年代持续至今一个沉重话题,中央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几乎想尽了所有办法,其效果却不明显,以至于发展到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负担成为影响农村稳定首先因素状况。构成农民负担过重原因是上级过度提取,尤其是乡镇过度提取。据们调查,乡镇向农民过度提取,几乎无所不用其极,诸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平摊,高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提取更多5%三提五统,成为农民不堪重负原因。而构成乡镇向农民过度提取冲动理由,关键是乡镇扼制不住达标升级冲动,这种达标升级,一是乡镇本身达标升级,一是求村达标升级。在转型期中国农村,乡镇以达标升级来创造政绩本来是无可厚非,问题是这种达标升级一旦脱离农民收入实际、脱离农村社会需实际,就会对农村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破坏,而仅仅成为少数乡镇领导人向上升迁筹码。

扼制乡镇达标升级和过度提取冲动,就不仅在精减乡镇机构,转变乡镇职能上做文章,而且需在改造乡村关系上做文章。乡镇之所以可以超额提取,以至于中央有千种保护农民利益政策,乡镇便有万种向农民提取理由,系乡镇有村干部为自己提取劳神费力,而村干部却很少能代表农民抵制乡镇不合理提取。在村级组织不能代表农民抵制乡镇不合理行为时,农民积怨无处可发,以群体性事件为结果不稳定因素因此屡屡发生。

村民自治改造了村干部责任结构,村干部首先对村民负责,村民有求村干部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来保护自己利益途径和前提,这样一来,村干部,正是这个过去协助乡镇过度提取经济资源群体,求乡镇在下达指令性任务时,说明指令性任务政策和法律依据,从而将乡镇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冲动釜底抽薪,长期困扰国家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村民自治制度是在1980年代来开始实行,有人问,为什么正是在实行村民自治1990年代,农民负担成为问题?道理很简单,即1990年代作为村民自治依据《村组法》作为试行法,在全国实施不平衡,也缺乏强制性,是因为村民自治本身不到位,造成了乡村关系指导关系被实质上上下级关系所替代,真正村民自治并不存在。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农村情况就为不同,一方面是在《村组法》正式颁行后村委会选举空前激烈,村干部对村民负责任机制正在构造出来,另一方面,欠拖不决乡镇机构改革及农村费改税在强压力下,终于受到全国普遍关注,并因此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共识,正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轰轰烈烈展开。们相信,随着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落实,村干部责任结构和乡村关系将被彻底改造,乡镇从计划经济体制中遗留下来达标升级冲动和支持这种冲动向农民过度提取能力,也会得到彻底改造,乡镇政府将作为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秩序政府而不是一个管理农民生产生活事项企业来发挥作用,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政府职能转换也就水到渠成,自然而然。

简单地说,正是村民自治制度构造村干部对村民负责任制度,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组织起来获取受中央政策和法律保护利益机制,这种机制可能构成国家与农民共同监督约束中间结构——以乡镇政府为典型--不良行为局面。特别是在转型时期,国家没有对基层政权足够监督能力背景下,构造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制度结构--即村民自治制度,实在是最为经济有效办法。有了村民自治制度保证,最近10年出现国家屡次强调不能加重农民负担,事实上农民负担却一直在加重奇怪现象,断难发生。


四、村民自治与制度化参与

构成当前农村社会稳定主隐患是可以用非制度化参与或抗议性参与或暴力参与来予以描述那种带用一定激烈性农民群体性行动,诸群体上访、暴力抗争等等,严重甚至出现打砸乡镇政府、围攻执法人员、烧毁公共财物等等。一般情况下,出现暴力式参与,表明农村社会稳定已受到重威胁,农村正常行政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已难以保持危险状态。普遍暴力式参与,无疑会对国家整体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勿容讳言,当前农村非制度化参与十分普遍,尤以群体性上访为普遍,暴力式参与包括打砸乡镇政府事件也屡现报端。之所以会出这些对农村稳定构成重隐患问题,多是一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民愤怒越积越多,最后走上了暴力抗议之路。而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根本原因是农民缺乏制度化参与政治,以制度化参与来解决关涉自身利益渠道。

村民自治制度在两个方面对解决当前在一些地方普遍出现非制度化参与有帮助。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参与制度,构造了村民将村内事务由民主参与办法予以解决机制。对于村务而言,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和监督,可以纠正村干部不良行为,对于不负责任村干部,既可以在下次选举中将他选下去,又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将他罢免掉。对于政务而言,上不合国家政策,下不合村情民意乡镇达标升级和过度提取求,不仅村民可以通过村干部向上级反映农民意见,而且村民自治制度所构造村干部责任结构也使得他们敢于抵制乡镇不合理求,他们有足够理由以村民利益代言人身份,拿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乡镇讲,这些决定不合国家政策,村民不答应,们也无能为力。 第二,正是通过村民自治实施,村民会逐步习惯于以制度化办法来提出自己求,维护自己权益,扩自己影响。持续民主参与,对于村民养成通过制度化参与来维护自己权益习惯,增强对制度化参与信心,都具有十分重意义。一旦农民认为且习惯于通过制度渠道来保护自己权益之后,他们自然会放弃暴力式参与。

而正是以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化参与本身效能为前提,乡镇面对强有力村民愿望,断不至于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情不闻不问,对农民不满事情无动于衷,而会尽可能将这些可能累积起来矛盾--化解,其结果,是构成对农村社会稳定隐患问题,在还未积聚到爆发前,即已通过制度化参与得以解决,制度化参与一个减压阀,不断消减了乡村社会内部矛盾,从而可以防止矛盾激化。 事实上,村民制度化参与所构造减压作用不止会达于乡镇,而且可能向更上一级延伸。当乡镇一级由于受到来自村一级强制度参与压力时,就不是一个乡镇,而是所有乡镇同时受到了这种压力。在只有少数乡镇感受这些压力而无力完成更上一级压下来行政任务时,这个更上一级县级政府就会指责这少数几个乡镇领导不负责任,将本来是县级政府责任推至乡镇。当所有乡镇受到同样压力而都不能完成县级政府可能存在过度提取任务时,县级政府就不得不承揽下属于自己责任。在当前压力制政治体制下面,事实上不只是乡镇、县级政府,而且是地市级和省级政府也存在着向下面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政绩)冲动。因此,有时只是在村发生事情,因为涉及到所有村,而具有向更上一级发生影响可能。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化参与机制正因为与村民切身利益联系了起来,而具有向上扩展并为当前处于转型期乡村社会不稳定因素找到了一个减压阀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们说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稳定器 简单地说,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为村民通过制度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渠道;一方面正是制度化参与可能让村民形成对制度化参与习惯、依赖和信心,从而减少暴力参与可能;再一方面,村民自治提供制度化参与将可能积累下来矛盾一一化解,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隐患。


五、小结

村民自治制度不是包治农村社会稳定万应灵药,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实施也不完全到位情况下,更是此。但是,村民自治肯定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稳定一项制度,而不是构成了对农村社会稳定威胁。


参考文献: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出版社1997年版。

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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