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1:08


一、村民自治
缘起与功能

可以认为,村民自治源自两方面原因:第一,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不仅提高了农民经济收入,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根本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形成农民与国家关系。国家从经济改革成功中很容易推论出政治改革经验,即:调动农民自身积极性对于办任何事情都十分关键,国家在政治上“无为”可能也经济上一样有助于问题解决。此种思潮与国家层面民主化倾向相结合,就为村民自治产生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二,与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不相协调是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共建设事业幅滑坡,以“政社合一”为基础人民公社逐步空壳化,何在政治上重组农民成为八十年代初十分紧迫问题。而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和农村社会矛盾非国家指向特征,就使民主化选择具有了合理性[2]。从以上意义上讲,国选择村民自治确具有很偶然性[3]。

但是,一旦村民自治作为政策选择被强制实施后,其自身被构建合理化因素即日渐增长,正是这些因素增长,使得当前村民自治在外部经济社会背景发生很变化情况下依然具有强生命力。择言之,第一,转型时期,因为意识形态控制能力弱化,乡村组织普遍出现了不良行为,并进而降低了行政效果。从村民方面讲,他们具有内在监督约束乡村组织愿望,从国家方面来说,他们具有提高乡村组织行政效率求,最终,村民愿望与国家求在民主化方向上不谋而合[4];第二,乡村民主化有利于形成社区公共权威,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5],降低国家与分散农户谈判成本(收取税费成本)[6]。

判断当前乡村民主根本标准并非其价值取向而是其实际功用。在村民自治产生之初,因为相对较为宽松经济社会环境,价值取向因素容易取得主导地位。自八十年代末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形势一直较为紧张,过去孕育在乡村民主制度中一些并不显眼功能合理因素开始替代曾经最为引起外界(包括理论界)关注价值合理因素。换句话说,今天村民自治与八十年代初村民自治之间其存在合理性,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静悄悄转换,“偶然”实行村民自治正逐步被构建为必然性合理存在。因此,当前判断村民自治合理性本身依据,即是村民自治能否通过构建而形成适应当前中国转型时期和农村特殊背景系列功能以及这些功能实际效用。

仅就前列两方面功能来讲,理论上是不成问题。真正乡村民主必然将乡村组织置于村民群众直接监督之下,乡村组织诸暴力行政、吃喝贪占、不负责任行为等等都会受到自下而上、无所不在约束而不至发生。相关地,乡村组织行为合理化,可以减少村民群众不满,密切干群关系,在此基础上,乡村干部从事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较容易赢得村民信任。不仅此,仅仅是通过乡村民主,特别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个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权威可以较为理性地认识共同利益,约束少数不顾共同利益者违规行为,从而使得举办公共事业乃至收取税费都有可能变得容易。而就实践来说,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较地区,乡村组织不良行为减少和村民自己积极举办公共事业例子不胜枚举[7]。当然,民主功能显现有赖于特定民主条件和实施措施。问题并不在于当前村民自治实践是否已经普遍具备了以上两功能,而是村民自治可能有重潜力来实现以上两功能。 但是,乡村民主并非没有负功能。以村民自治为例,即使村民自治可以真正表达村民群众意愿,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村民群众不会以集体意愿形式来表达出对乡镇行政反抗呢?其实更为关键是,当前国家总体经济形势不佳,? ┐迳缁岱⒄狗αΓ┐遄谧濉⒆诮淌屏δ酥劣诖谏缁嵝灾实耐呕锸屏Χ加锌赡芾么迕褚庠咐纯咕芄业暮侠硪蟆R虼耍饫锏墓丶⒉辉谟诖迕裼蟹褡晕易橹鹄唇饩鲎约何侍獾哪芰Γ谴迕窨赡茏橹鹄聪源踔粱咕芄业男姓蟆?nbsp;这样一来,尽管单个农村社区内抗拒力量很难相互串联起来构建成为反对国家政权整体力量,但是,仅仅单个村庄消极抗拒即足以使国家在农村推进现代化努力非常困难。简言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失去了村级组织对国家行政积极响应,国家还有何种办法来解决非办理不可政务问题。正是村民自治本身可能具有此种负功能,令诸多界人士和政界官员产生了疑虑与担忧。

何在村民自治正功能与负功能之间进行取舍,关键不在于理论争论,而在于政策设计,因为不同政策设计,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功能效果。或者说,当前乡村治理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政策设计,来发挥乡村民主化处并限制其缺陷。当然,这是一个所有论者都可以认识到且希望能够有所突破问题,然而奇怪是,恰恰是这一重工作至今少有人做。

构成村民自治正功能与负功能内在机制并不相同,即是说它们并非一块硬币两个面,而可能是两块硬币一正一反面,良政策设计有可能同时让两块硬币置于正面。有否既可以动员农村社区资源,又可以连结乡镇政权乡村民主化之路?或者,能否设计或试验一种既可以保持民主化处,又可以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与渗透能力村民自治形式?张静在介绍法团主义时,曾提出并介绍一种她称之为“政行合一体制”集结了管制(控制)和政治(利益表达和争取)两种功能“组织化”团体运作模式[8],王颖通过调查发现,若能得当利用传统文化与政治意识资源,就可能创造性地构建一种“利益分享合作组织”[9],中国具有数千年传统,具有丰富人文社会资源,为什么们就不能从这些方面创造性地通过设计一个智慧政策方案,来实现村民自治正与反面双重功能得兼呢?

笔者并不反对在村民自治框架以外讨论乡村治理问题,但是,倘若对村民自治本身没有深入认识,或者未将村民自治本身可资利用空间一一利用,就容易犯失之轻率错误,此种意义上,笔者以为多数研究依然应在村民自治框架内进行,应先对村民自治本身各种已经展开实践可能性及理论可能性作充分考量。换句话说,在当前乡村政治研究领域,在当前政策背景下,关于乡村政治讨论主题不应该是是否实行村民自治,而应该是何实行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特征

就当前已经展开村民自治实践来说,它具有非常重三个特征。其中第一个特征与村民自治缘起和功能相关联,即它是为解决社区内部事务而产生,其功能指向具有向内特征;第二个特征是国家主导,这是与村民自治由国家提供制度支持密切相关。在中国缺乏民主传统,政府掌握着较村民多得多政治经济乃至组织文化资源背景下,国家主导为村民自治本身发展提供了外动力;第三,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联系,且村民自治正常运作以乡村干部及村民群众传统政治认知为基础。以下讨论前两个特征,下一节讨论第三个特征。 具体地说,村民自治第一个主特征既与村民自治产生特殊背景相关,又与村民自治正被构建功能相关。八十年代初,在国家整个经济持续增长,农民收入幅提高情况下,农民很少有针对国家不满,国家也很少感到来自农村社会压力。倒是农村社会内部,一方面,人民公社逐步瘫痪,导致社会治安与公共建设事业出现了无序局面,广西等地率先成立村委会,即缘自处理农村社区内部事务调解农村矛盾,建设水利设施等等;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约束力降低使乡村组织出现了行为失序问题,特别是乡村干部吃喝贪占行为引起了农民强烈不满,农民由此以上访告状等形式求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为清理财务而吸收村民代表参加作法,事实上也就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了准备,也就为村民自治作了准备。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村民自治虽然因为经济社会形势变动而在功能构建上发生了变化,但是,试图通过村民自治形成公共权威,以公共权威来抑制少数人违规行为方向是不成问题。即使税费收取工作本身,亦可能通过由“包税制”形式,将国家求转换成村利益,并由村民来讨论何分税,从而可以有效节省国家征税成本并可以有效约束少数村民不履约问题。而至于村民自治可能产生针对国家负功能(消极抵制国家行政求),正是在具体设计政策时所应极力避免。因此,们可以认为村民自治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指向社区内部,而不应该成为一种压力集团,将农村基层民主化力量指向国家。 笔者以为,乡村民主不仅事实上而且必须相对脱离于全社会民主政治,而首先面向社区内部,这不仅是因为农村社区内部需通过民主方式来解决他们自己事情,而且是因为将乡村民主指向国家,正是在当前国家与农民关系总体状况较为紧张背景下,村民自治容易产生负功能关键。或者说,功能向内村民自治本身就已经具备了足? 坏拇嬖诤侠硇裕庵趾侠硇杂Ω谜窃诘鼻爸泄囟ū尘跋路⒄够忝裰鞯暮侠硇运凇?/P>

在村民自治对国家民主化作用方面,虽然“自下而上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变革,‘非国家’层面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民主宪政”[10],但在中国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办法管理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农民民主能力,提高他们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果占70%农民没有在基层训练,就难以想象国家层面民主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也就是说,具有对内功能特征村民自治通过自管理、自教育和自服务,可以额外地为国家层面民主化作些非常有益准备工作,想到时恐怕正是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为民主宪政展开打下牢实根基,此其一;其二,村民自治尽管是功能向内,但村民自治具有功能向外溢出效应。此种溢出效应一方面可能构成对国家行政任务抵制(前所述,这是应在政策设计中着力克服),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可以有力抵制与监督上级行政对农民滥摊派与不廉洁行为,这种抵制与监督本身具有使农村民主由村级向乡镇再到县级扩展希望。 村民自治第二个主特征即国家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主导作用。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创造,但最终起作用是农民政治诉求与国家想法不谋而合。从西方实行民主历史看,其民主制度都是民众强烈求甚至通过人民起义来获得。与此十分不同是,在中国,国家试图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来推进农村社会发展,具体地说,国家试图借助来自农民组织起来力量,遏止乡村组织中不良势力与不良行为,以形成国家与民众联合夹击“地方”态势[11]。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真实意图来讲,国家在选择乡村治理方式时,已经意识到民主办法可能是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一种,实行民主化治理,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密切干群关系。从国家主导并强力推行村民自治实践后果来讲,村民自治训练了农民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民主素质,提高了农村对国家谈判能力,在有限程度上减少了农民被剥夺。而最为关键是,无论国家主导推进村民自治起始目何,一旦基层民主得以推进,村干部本身合法性便会自然而然地由任命向选举转换。因为农民民主意识被唤醒是一个不可逆过程,国家主导基层民主所唤醒民主意识将使得村干部权力选举合法性唯一化了。 进一步说,从国家民主化顺序来讲,之所以国家首先选择且事实上? 丫晒κ导谂┐宓幕忝裰鳎饫锩娴囊桓鲋匾蚴乔耙崖奂暗拇迕褡灾喂δ芟蚰诘奶卣鳎源迕褡灾慰梢怨δ芟蚰冢钟肱┐宓赜蛳喽苑稚ⅲ┟裣喽源科樱堑纳缁嵴笙喽韵质岛图虻芮邢喙亍V苯亓说钡厮担蛭┐宓赜蚍稚⒑团┟癖旧淼娜踝橹裕┐寤忝裰骱苌儆锌赡苄纬晌攵怨业睦嬉蟆4迕褡灾尾荒苄纬啥怨仪看蟮淖橹沽Γ饩褪构以谑敌写迕褡灾问保廊豢梢砸谰菹执旧淼墓媛衫粗鞯脊业姆⒄埂4幽持忠庖迳辖玻以谙执讨幸竦米愎坏恼沃鞫裕渲鞫拿裰靼才懦舜迕褡灾危渌寄岩韵胂蟆R簿褪撬担渌忝婊蛐问降拿裰饕蛭菀仔纬汕看蟮募鹊美婕藕筒看蟮募鹊美婧羯寺闼堑睦嬉螅也坏貌晃媒ㄉ璞旧淼墓媛桑Ч以谙执ㄉ柚械恼沃鞫浴O匀唬庵智榭龆杂诩庇迪窒执闹泄斓既死唇玻撬撬辉傅摹?nbsp;归结以上讨论,笔者希望说明两点意思:第一点意思是,国家支持农村基层民主原因是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国家可以起主导作用。即一方面是国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对农村有效治理,一方面是农村基层民主一般不会在政治上对国家现代化战略构成太压力;第二点意思是:农村基层民主本身必然彻底改造农村社会权威基础,正是这种权威基础改造,不仅会迫使国家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程度,而且会有益于国家政治渗透能力本身改善与加强。 从前面对国家在农村基层民主中主导作用及其原因分析来看,国家在农村基层扩民主是一种精心安排,而并非盲目行事。也就是说,国家主导村民自治并不排除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目标,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公社时期依靠行政指令手段管理农民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基础均不存在,离开了基层民主本身发展,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倒是难以想象。这就是说,政治民主化不仅是政治现代化指标而且是政治现代化基础。

也许问题并非民主化本身,甚至并非政治现代化本身,而是当前中国是否具备实现政治现代化经济社会条件。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试图在国家层面来作政治现代化全面考虑,特别是盲目扩政治参与,可能产生“在政治与经济互动过程中,由不适当政治改革操作失败而产生政治改革失败”,进而可能“引发全社会动荡”,但笔者不认为政治改革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12]判断,而是认为只是在乡村社会,若具体措施得当,其政治参与可能带来政治制度化和国家对农村社会渗透能力增强双重后果。换句话说,与当前国家政治现代化尚不具备条件相比,乡村社会或许可以走在前面。 而无论乡村政治现代化可能性有多,村民政治参与扩可以带来处以及国家控制这种能力应该是不成问题


三、乡村民主研究中有待进一步引起注意问题

在推进村民自治中必须充分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主化能够解决国家对乡村社会渗透能力吗?与此一问题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则是,随着民主化本身推进,无论农民还是乡村干部都会在政治认知上发现转换,这种转换既是实行民主必然后果,也是村民自治中不可预测因素。也即,推进农村民主化带来政治认知变化可能使现存国家对农村社会渗透与控制手段失去效用。

解决第一个问题,就必须对村民自治本身缘起两个阶段作清晰区分。前所述,在农村经济社会形势较为宽松背景下,民主化价值取向较容易引起国家认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形势日趋严峻,以价值认同为主导村民自治主张及措施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能否在带有浓重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色彩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中找到可以建构合理化因素,从而实现由价值主导向功能主导合理性转向,成为村民自治制度能否生存下来关键。恰恰九十年以来,在农村干群关系日趋紧张,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乡村组织吃喝贪占屡禁不绝严峻形势下,自下而上民主有可能成为约束乡村干部不良行为力量,这就是国家在九十年代农村经济社会形势渐趋紧张背景下,反而借重来自农村民间力量原因。也就是说,国家对农村基层民主主导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八十年代以价值合理取向为主第一阶段和九十年代以功能合理取向为主第二阶段。

与国家主导村民自治两个阶段区分相关,理论界在研究村民自治进程中,也存在着认识上逐步深化。在九十年代以前,理论界之所以对农村基层民主寄以厚望,都有一种强烈价值关怀在面,与此相关专题研究强烈希望在推进国家层面民主同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还权于民,以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民主主义。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农村基层民主功能合理性转向,理论界开始出现分化;一部分者坚持认为基层民主价值第一性,他们难以适应国家在民主价值取向上实际倒退;另一部分者注意到了国家功能转向,开始进而站在国家立场(中国现代化立场)来理解国家功能转向。但这部分者中又出现了进一步分化,其中一些人面对日趋严峻农村形势,主张国家必须建立强行政能力,以在转型时期有效控制农村社会,事实上即是对过去民主化方向进行批判。注意到国家功能转向另一些者则试图通过对农村民主制度修补,来满足国家功能转向,这种修补实践杰作是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务公开制度全面推开。笔者以为,当前主张村民自治者,应尽快实现由价值合理论向功能合理论者转向,或者说,当前乡村民主研究者中部分人应全力解决村民自治负面溢出亦即国家对乡村社会渗透能力问题。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即便在当前主张乡村民主化功能合理论者当中,也存在对农村民主化可能遇到困难估计不足问题。当前一些农村基层民主搞得比较地方,在监督约束乡村干部和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方面,村民自治起了相当作用,而在针对国家抗拒方面,村民自治却较少有负面影响。与此相关,有些论者乐观地认为,当前村民自治所必须解决关键问题是听从彭真告诫“不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任务太多,否则会把它压垮”[13]。这种对村民自治可能产生针对国家任务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并非没有事实依据,而确是那些村民自治搞得农村普遍存在现实。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实?其内在依据何?能否一直延续?显然,这些问题在相当部分站在村民自治功能合理立场上者中并未引起重视。展开来说,即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法律框架下,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领导合法性及具体措施何在?乡镇行政何可以指导村委会服从自己行政命令?村民及村委会干部是否在将来依然认为来自乡镇行政命令是合法,村委会干部必须服从乡镇命令,或者村支部书记作为“一把手”可以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并求村委会干部依党支部指示行事吗?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某些村民自治搞得比较地方,之所以可以成功地避免村民自治负面影响而得到村民自治处,除与一些特定区域环境相关以外,更与当前在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由人民公社遗留下来政治认知密切相关,正是这种人民公社遗留下来政治认知因素为当前村民自治中并无法律依据种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提供了合法性资源,以致于乡干部按照惯例去指挥村干部,村干部按照惯例去服从乡干部,而村民则对村干部执行乡干部指令习以为常。但是,农村基层民主化会不会破坏这种并无法律依据惯例?人们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能力和民主提高,会不会彻底改变当前维持村民自治正常运作传统政治认知基础这一暗含前提?而一旦人民公社遗留下来诸多乡村干部特别是村民群众政治认知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则不可逆转权利意识就完全有可能让当前那些在乡村干部与村民群众惯习中运作正常乡村民主构成为针对国家能力挑战,在此情况下,村民自治以及乡村民主还“能走多远”,就可能真正成为疑问了。构成对村民自治挑战因素很多,在这重点列举当前村民自治中群众政治认知基础,显然就是一个十分重课题,但笔者竟然没有发现有人较为系统地对此一问题做过研究,仅此一点,即应引起乡村民主论者足够重视。

因此,站在国家主义立场乡村民主功能合理论者,必须在当前转型时期,密切关注乡村干部特别是农民群众政治认知变动状况与趋向,对构成当前乡村民主正常运作基础一些因素保持足够术敏感性与问题意识,切切不带有先入为主偏见,而应在对事实材料有足够敏感性基础上分析判断各种可能性。即善于发现具体政策设计不足并善于总结在调查中发现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乡村民主制度实践经验。


注释:

[1]参见沈延生《村政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党国印:《“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另见党国印:《中国乡村民主政治能走多远?》,《中国国情国力》1999年第3期。

[2]贺雪峰:《当前乡村治理模式形成与面临挑战》,《福建论坛》1998年第9期。

[3]党国印:《中国乡村民主政治能走多远》。

[4][11]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荣敬本等:《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5]贺雪峰:《村民参与与社区资源动员能力》,《社会科》1998年第9期。另见王振耀等,《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

[6]徐勇:《民主自治机制:社会矛盾缓冲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288页;王绍光:《公共财政与民主政治》,《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2期。

[7]王振耀等,《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

[8]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出版社1998年版,前记。

[9]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再组织》,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242页。

[10]沈延生:《村政兴衰与重建》。

[12]党国印:《“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起点吗》。

[13]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1页。


 
 
  信息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