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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1:10

一、导论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了中国和西方广泛关注,许多相关研究表明,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正成为一种有竞争性选举(参看王振耀、汤晋苏等,1994;徐勇,1997;胡荣,2000;Dearlove, 1995; Kelliher, 1997; Lawrence, 1994; Manion, 1996; O’Brien, 1995; Oi, 1996; Thurston, 1998; Shi, 1999)。选举制度被引入中国农村之后,村委会干部行为有哪些变化呢?本文打算根据笔者在福建省观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传统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参看Monroe, 1991),人们总是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代价,权衡利弊,以便用最小代价换取最报酬或利益。由于传统理性选择只强调个人行动动机,很少考虑到社会结构因素对行动选择影响,因而受到不少批评。自1980年代以来,一些者试图对传统理性选择理论作出修正,从制度方面解释行动者行为,这些观点被称作新制度派(参看Hall and Taylor, 1996; Koeble, 1995; Peters, 1999)。制度分析中心问题是:制度何影响个体行为?秉承传统理性选择理论基本假设理性制度派以一种“算计方法”(calculus approach)来看待这个问题。 [1] [与此不同,社会制度派从“文化方法”(Cultural approach)来回答这个问题,倾向于把个休看作是一个知足者 (satisfier),而不是效用最化者(utility maximizer),并强调对行动过程选择程度取决于对情景解释而不是纯粹是工具性计算。从这一观点看,制度作用是为解释和行动提供道德和认知模板,个体被看作是深深嵌入于由符号、契约和程序构成制度世界中,它提供了对情景和自身进行解释过滤器,行动过程就是所此建构(参看March and Olson, 1989)。] 这种观点强调人类行为中工具性和策略算计方面。他们假定个体试图最化由特定功能限定一组目标,他们有策略地行动。也就是说,个体会仔细考虑各种可能性以选择能够带来最利益方案,根据算计观点,制度作用主是通过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目前和将行动一定程度确定性影响行为。更具体些,制度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相关信息,对协议实施机制,以及对背离者惩罚等。其主点是,它们通过改变一个行动者关于其他行动者对其自身行为可能反应或与其行为同步行动期待影响个体行为。在策略性选择中,社会制度是形成这些期待源泉。在理性选择框架中,社会制度是理性行动者用以评估他们潜在策略以及选择他们理性行动依据。制度规则通过提供两种信息达到这一点:第一,对于违反规范行为惩罚性质;第二,其他行动者未来可能行动。 那么,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引入中国农村之后,村干部行为又发生了什么样变化呢?在过去,村一级干部都是由乡镇任命。在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委会成员变成由村民选举产生。当然,全国各地在实施组织法过程中存在许多差异,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乡镇或村党支部操纵控制选举情况,使选举流于形式。但随着村民自治逐浙深入,越来越多地方村委会选举成为了有竞争选举。近年来,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证当选村干部能真正反映村民意愿。例,村民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交由村民代表通过投票决定成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可以向村民发表竞选演说。在投票程序方面,改过去流动票箱为固定投票站,取消委托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间以便村民可以按自己意愿投票。在村委会选举成为有竞争性选举之后,真正决定村干部去留不是上级“组织意图”,而是村民选票。在这种竞争性选举制度引入农村之后,村干部何处理作为其下级村民与作为其上级乡镇关系呢?这是本文分析和探讨。本文将根据笔者1997年和1998年在福建省厦门市和寿宁县农村实地调查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多为村民办实事与“得罪人把握分寸”
们先来看一看村委会选举制度是何改变村干部与村民关系。 

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建立之前,村一级干部主是由乡镇一级定。通常做法是由村级现现任干部向乡镇一级推荐人选,而后由乡镇予以批准或确认。虽然乡镇一级在确定村干部过程也会以“考核”方式征求村民意见,但一般村民意见只有“参考价值”,起决定性作用是“组织意图”。因此,在原有制度下,决定村干部去留不是村民意见,而是乡镇意图。村委会选举制度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干部权力来源。新制度通过下一些途径使村民意见得以反映:一是候选人提名。根据福建省民政厅规定,五名以上村民联名可以产生初步候选人。 [2] [而在2000年选举中,单个选民也可以推荐候选人,村民甚至可以自己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二是正式候选人确定。在1997年选举中, 由村民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经过村民代表投票产生正式候选人。三是投票选举。最终能否成为村委会干部取决于选民选票。

村委会选举使农村社区权威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村干部从过去唯上是从到现在更多照顾下面群众利益。那些只会巴结上级领导、“走上层路线”村干部逐渐被村民所抛弃。村民更喜欢那些代表他们利益,能为他们说话和办事村干部。正河北省正定县一位村委会主任所说:“上边干部想当官没有天线不行,象们这样村干部想当官没有地线不行。们这一级村干部是群众产生,不是某个领导指定。国家干部,县委、组织部任命就可以当。们这些人,果没有群众基础,没有群众威信,不去给群众办事,村民不举手,这个官就当不成”(转引自李连江、欧博文,1998: 337)。对于那些当选村干部来说,想在下次换届选举时能再次当选,就做出一些实实在在事情让村民看。犀溪村党支部书记是这样谈到选举村委会工作推动: [3] 

选出来干部当然很多。没有选举,干部一直当下去,事情就会越来越糟。这样每隔几年选一次,每个人都会把自己力量发挥出来,做一些事情。选上当村干部了,都会想着下一届选举事。果上一届做不,下一届就选不上。

果当选村干部没做工作,三年后选举就会把他们选下去。据福建省民政厅统计,在1994年换届选举当选14,750名主任中,连选连任只有7,057人,占47.84%。 [4] [福建省民政厅:“一九九四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情况统计”。]在1997年换届选举当选14,507名主任中,连选连任者为5,889人,占选出主任数40.5%。 [5] [福建省民政厅:“一九九七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汇总”。]这表明,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都有一半以上原村委会主任落选。因此,竞选上来村委会干部都感到压力很,特别是那些双方候选人竞争比较激烈村,当选村干部压力更。南阳镇党委会书记也谈到激烈竞争给当选村干部带来压力: [6] 

他们选上来后,积极热心公益事业。马上修公路、安程控电话、闭路电视、建村委楼等。他是南阳村,象他这个村主任选上来,也感到压力很。经过竞选之后,虽然另一个没选上,但他自己觉得压力比过去昨天问他,这一任三年准备做些什么?他给答复是:他完成另一个竞选对象提出三件实事之外,自己还再做一件实事。过去他就没有这个思路。过去他也当过两届村主任,没有这个思路。这次会做也做,不会做也做。为什么呢?他自己这一派人将他推上去,他对自己那一派人有所交待。果不为支持这些选民做一些公益事业,以后会骂。另外,对手肯定。除非把工作做了,他不敢骂。没做工作,对手一派人羞辱。选举工作给他产生了压力。说这是事情,压力是动力嘛。 南阳村这位在激烈竞争中当选村主任感到压力比过去,因为果不做出一些实事,一方面对支持自己选民没办法交待,另一方面对手那一派人也羞辱他。虽然他过去也当过两届村主任,因为过去选举没有这一次竞争激烈,他没有想到干几件实事。1997年选举竞争激烈,是一次真正选举,因此他下决心做几件事。选举制度建立给他带来工作压力。

三年任期并不算长,为了能够能够在任内做出一些事情让村民看得见,有村主任还把自己个人钱先垫进去做公益。山后村主任就是这样: [7] 

记渐上来算做了几件事。他有那么多钱,把自己钱垫进去。把钱垫进去做事就做了。别等上面钱来了再做,们先开始做了。果象过去一样,等上面来了钱再做,等到牛年马月。果等上面钱到了再做,一年时间过去了,多东西就做不出来了。们这一届是不等上面钱来再做,上面一承诺给这个项目钱,们就从其他地方把钱弄来先做。果等上面钱,那就难等了,到县卡一下,到乡又卡一下,或是挪用一段时间。上半年钱,下半年才会到。

选举产生压力和动力促使当选村干部在任内做出一些事情。但是,在处理村务以及干实事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得罪一些人。因此,现任村干部想连任,就在“做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取得平衡。只有做了本职工作,干出一些实事,才能取得村民支持与信任,才有可能连任。但是,有些工作又有可能损及少部分人利益,得罪一些人。果得罪人太多,在下次选举时有可能失去很多选票,从而影响到自己再次当选。因此,在做本职工作和干实事过程中又不能得罪太多人,用一位村干部话说是“得罪人把握分寸”。 [8] 后坑村一位干部在谈到当选干部在“干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关系时是这样说: [9] 

村干部由选举产生,为了下次能当选,他们多多少少会考虑到尽量不得罪村民。但这也一分为二地看。怕这怕那,什么也干不了,村民会说:这个人工作不积极,下次不选他了。对某些村民,给他们开后门,在某个问题上手下留情,下一次他们不一定会选。只有把本职工作做,把应该做事情做,人家才会认可不把工作做,做不出成绩干事情缩手缩脚,最后人家也认为不称职,下一届就不会选这种人。当然,农村关系比较厉害,不是从别地方调来,可以无所顾忌地干。在农村当干部也瞻前顾后。瞻前顾后是对,前怕狼后怕虎就错了。

农村社区居民世世代代都居住在同一地域,村干部是由村民中产生,他们不同于国家编制内乡镇干部,用一位乡干部话说,村干部是“永不走工作队”。 [10] 考虑到与村民之间这种关系,村干部在工作中就会有所顾忌,但为了做本职工作,该做事情还是做,不能“前怕狼后怕虎”。

犀溪村委会主任叶雨达,在他任内做了不少实事,深得村民赞许。但与此同时也得罪了一些村民。他是这样谈到为办公益而必须得罪人: [11] 

犀溪村太,各色各样人都有。做一件公益事业就得罪一些人。建这所中得罪了20多人,修锦山环村路得罪了50多人。建中怎么会得罪人呢?比说锦山有一座房子挡住路,不让路通过。路通不了,建材运不过去。而路又一定从他门前经过。路从那通过就会对他房屋门楼有点影响。但为了局,就不能考虑太多一座房子问题。们一定从那过,他就拦住不让过,不让做。没办法,只得罪了。不通也通,不让通过就强制通过。通过去以后,也就没什么了。不过,人这东西,他会记在心:他妈这么硬。但有东西又一定来硬,做不通就一定硬。所以说,农村干部也有一定威信。有些问题,对于个别人,不通强制也通。再比说环村路,房屋不影响就行了。为了全局,灰楼不拆,就自己拿锄头把挖掉。拆掉之后再赔偿一点算了。别人不敢动手,就自己动手把它撬掉。农村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事一定这样做。一个村这么,不是这样人,样样事情都会被挡住做不下去。

叶雨达虽然在建中和修环村路过程中得罪了一些人,但却实实在在地完成了他前任所没能完成实事,因此在1997年换届选举中他仍然获得1,378张选票,占全村有效选票70.8%,再次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后坑村一位副主任则是这样看待“得罪人”: [12] 

整治前社这条路,起码就得罪了两家人。们自己放得下。选不上,对上级、对村民,们都没有怨言。做副主任就这样做,只自己能放得下就行。在这个岗位上,该做事情还是做。意思是这样,该做事情还是做。做出一些事来,让家看得到就了。有人说,这样得罪人会怎样怎样。说,没事,们没做缺德事,心放得下,半夜三更该走也走,不管它。

为了争取连任,村干部在工作中除了考虑尽量少得罪人之外,有还有意照顾一些村民利益,以便下次换届时这些村民能投他票。山后村原支部书记就和谈到原村主任坚持少收另一个自然村闭路电视费事:

拉有线电视时候,坑兜村每户出400元。老六为着自己着想,去坑兜说只收300元,与山后村一样。线路从上面拉到下面,300元怎么够,村又没有资金,肯定不肯。那时候黄乡长比较偏向。他说,既然说出来了,不三百,也不四百,那就三百六。后来老六跟讲,明年换届,为了他,给他们印象一点,不因为这影响到明年换届选举,叫就听他这一次。后来就定三百二。 ……想当主任,最重就是坑兜这个村。他们选谁就谁当,那有70多票。记运那个时候就是给坑兜害。本村概有百分之六十选他,因为政法委拼命帮他,帮他做工作。坑兜都投给老六。老六早就到下面做工作了,说什么等以后上任以后,什么救济款、救济衣多给们,早就答应了。

山后村委会管辖山后、坑兜两个自然村,虽然坑兜人数不多,但在两位候选人在本村支持率势均力敌时,坑兜村民选择对选举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于是这位原村委会主任在收闭路电视费时决定少收坑兜村民钱,以此争取他们来年对自己支持。犀溪村在1997年选举前夕也发生了件类似事: [13] 

赶在选举期间,不然们拉高压电事就被耽搁了。原来村委会早就决定,们村(犀溪村下辖库坑自然村)高压线路从上东皋经过。那天们拉线,上东皋群众出来闹了,挡住不让拉,说高压线危险。在背后鼓动关键人物是上东皋两个电工。原先们没有到他们那走动走动,这是疏忽。其实这两个人都是村委会主任手腕内人,只他肯说一话,他们工作还是。前两天们几个一直在跑。还选举快到了,们村百来张票还是有用,还是主任出来说话,把那两个工作做通了。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村委会选举在很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社区权威结构,选举使得决定一个人能不能当村干部不再是上级意见,而是村民选票。这种改变对村干部行为影响是深远,他们从过去“唯上是从”到现在较多地考虑村民利益。因此,对于当选村干部来说,重是干出一些实实在在事让村民看。选举给村干部带来了压力,他们都有一种紧迫感,只有在三年任内做出一些事情,才能再次得到选民支持。但是,在工作过程中,村干部也不可避免地损及少数人利益,得罪这些人。尽管村干部考虑到尽量少得罪人,但他们都能够在干实事与得罪人之间取得平衡,在做本职工作,干出一些实事同时不得罪太多人,用一位村干部话说当干部“瞻前顾后是对,前怕狼后怕虎就错了”。而有村干部为了争取下次选举时选票,更是对一些自然村选民进行照顾。

三、处理与乡镇关系
尽管村委会成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在目前体制下,乡镇对村委会选举仍有一定影响力。这使得当选村干部在考虑村民利益同时,也会尽量处理与乡镇关系。更为重是,从制度层面看,村委会虽然不是乡镇党委和政府附属机构,但乡镇许多工作都通过村委会在行政村得到贯彻实施(参看胡荣,199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也就是说,除了完成自身属于自治范围工作外,村委会另一部分工作就是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在民政部1990年规定村自治示范单位五个标准中,第五个标准就是“村民依法覆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交办各项任务”。 [14]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通知,1990年9月26日。] 村委会担负这一部分上级下达工作包括:计划生育、征兵、征购粮入库、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因此,对于当选村干部来说,还处理与上级乡镇政府关系。以下是在访问中与一位村支部书记对话: [15] 

问:村委会成员是选民选举产生,会不会对贯彻上级政策不积极?计划生育?

答:不会。计划生育是硬任务,非完成不可,不会存在这个问题。有一百个对象,通知一下来,一个上午就完成了。家都知道,计划生育不完成,上面会来找。再一个是农业税,们一年农业税9万多,挨家挨户拿。再一个是社会养老保险,这也下面发动村民参加。这个比较麻烦。再一个是征兵任务,这也是非完成不可。一年全镇才十几个兵,这三年光们顶许村就去了7个人。计划生育、农业税、征兵,这几项都是硬任务,没有商量余地。

那么,作为乡镇一级领导又是怎样看待选举产生村委会在贯彻上级政策方面情况呢?南阳镇党委书记是这样说: [16] 

过去们是任命制,他们对工作不取打折扣。现在这样选上来,相对而言,他们集中一些时间照顾下面利益,多办一些公益事业。不过,这也是对。考虑群众利益,多办一些公益事业,也符合们党方针政策。按们目前想象,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可能会弱一点,但仔细考虑,想他们也不敢弱,……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也做不下去,迟早有一天也会被弄掉。

实际上,在目前体制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仍有一定控制权。一位曾经当过村干部犀溪乡政府干部是这样说: [17] 

村委会在某种意义是乡派出机构,所谓自治组织就是乡政府不支付行政经费、不发工资,实际上整个都在为乡政府干活。从村委会实际情况看,维护治安等也是行政行为。家都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之下。乡政府指挥,村委会主任敢不动?实际上维护治安、计划生育、催粮催款、征兵征购都是行政行为。只有为村面做一些公益事业这一部分算得上是自治。

不过,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这种控制权与过去公社对控制已有很不同。现在乡政府不仅仅是靠简单行政命令,而是更多运用手中资源来调动村委会对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积极性。而对村委会来说,它们也积极完成上级任务,因为村委会许多工作也得到上级(尤其是乡镇)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果不配合乡镇完成国家下达任务,执行上面方针政策,它也无法做属于自治范围那些事情。在经济比较落后地方,村委会想为村民办一些公益事业,都想方设法从上面得到一些财政拨款。因此,何找门路,从上级有关部门得到一些拨款便成了许多村主任候选人竞选演说一个重内容。在1997寿宁县犀溪村预选会上,一个主任候选人宣布退出竞选,理由之一便是“上面领导和人都不熟悉,拿不到钱做公益”。 [18] 事实上,有本事从上级得到拨款,也是候选人在选举中争取选票资本之一。同样在犀溪村预选会上,主任候选人叶雨达在发表完竞选演说之后,又求会议主持人让他再讲几句: [19] 

慢一点,补充一点,麻烦家一下。为什么锦山水泥路只灌一半,这边小巷灌掉呢?不瞒家,前不久到县联系,曾跟连副书记谈了一下。他分管小康办,求他,由他出面到县有钱单位去走动,由几个有钱单位到犀溪现场办公,拍板(拿出)一些钱给灌锦山和这边路,完成这个任务。下边不讲了。

这个补充对叶雨达很重,因为他提醒村民代表他有弄到钱门路。他虽没有直接说出与县这位副书记是什么关系,但家都知道这位副书记是他亲戚。这是其他候选人没有资源。

在经济落后地方,村委会办公益事业需得上级政府财政支持,而在经济较为发达地方,虽然经济上支持不是十分重,但这些村委会同样需上面帮助才能办理这些公益事业。这种帮助包括,介绍一些经济开发项目到该村,为该村经济开发办理必审批手续。

由于村委会在很程度上必须有上级政府支持才能搞自治范围内事务,因此村委会也就积极地通过完成上级任务而取得支持。犀溪村委会一位干部就谈到与乡政府搞关系对他到上面弄钱帮助: [20] 

问:村干部是否有必与乡政府搞关系?

答:很重,非常必。……特别是乡政府都是外乡来干部,群众对他们有礼貌。又不送他们什么东西,感情上跟人家一点(就行)。政府交待任务完成,村干部去完成。比说计划生育,这是国策。到现在还有这么蠢干部,还拖拖拉拉,对有什么处?合理税收,给予支持。还有公、余粮、征购粮。部队、国家工作人员又不会种田。这任务交给,在一个月内一定完成。东西就是这样,犀溪从不拖欠。认为,对政府在有关方面给予力支持,们向他们求一些东西,人家也心甘情愿。比说,犀溪建中,黄乡长、龚书记就说:犀溪村委很听话,支持他们。再比说,早上到乡面弄到了1600元钱(用于这次选举)。其他村能弄得到吗?面子上过不去他们也一点。这就是关系。认为与乡政府关系一定

因此,为了争取下一届连任,现任村干部都会努力与乡镇政府搞关系。只有搞与乡镇关系,村委会自治范围内事务才能得到乡镇支持,争取连任村干部才会有更获胜把握。

四、讨论与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目前体制下,村干部争取连任策略是,既多办一些实事得到村民信任,又与乡镇关系。选举制度逐步实施,使得决定干部去留权力由乡镇领导手上转到村民手上。因此在下次选举中再次当选最重得到村民信任。取得村民信任,现任村干部一方面做出一些实事让村民看,另一方面又不能得罪太多村民。由于做村民自治范围内事务还得到乡镇支持和帮助,因此现任村干部还有必与乡镇关系,及时完成乡镇下达各项任务。 理性选择制度派把制度看作是规则和激励(incentive)聚集,它们确立了有限理性条件,因此也就确立了许多相互依赖政治行动者在其中活动“政治空间”(Peters, 1999:44)。理性选择制度派把制度看作是引导和限制个体行为机制。村委会选举制度确立实际上在很程度上改变了村干部激励机制。村干部作为理性行动者,他们总是在可能情况下最化自身利益。果村干部任命权由乡镇控制,或是选举只是一种形式,村民只能在上面定框框内打圈话,那么争取连任村干部就会把注意力放在何搞与上级关系上面,而不顾及村民利益和想法。果选举是真正有选择选举,那么村干部关? 牡木褪侨绾握⊙∶竦难∑薄>」苣壳暗拇迕褡灾位刮唇⑵鸲源甯刹坑行Ъ喽交疲孀糯逦嶙橹ǖ氖凳迕竦囊庠缚梢酝ü∑钡玫奖泶铩Q【俑谋淞舜甯刹咳Φ睦丛矗龆ㄋ鞘欠衲芗绦贝甯刹康牟辉偈巧霞兜囊饧谴迕竦难∑薄U庵旨频母谋涠源甯刹啃形挠跋焓巧钤兜摹S牍耆缮霞度蚊母刹坎煌裱〉拇逦岣刹孔钪匾氖且玫酱迕竦闹С钟胄湃巍?nbsp;[21] [湖南省一位乡党委书记在一篇文章中谈到了选举给村民价值观念方面带来四个方面变化(郭晓雄,1994):一是对村干部能力求重视经营才能,轻视政治思想工作水平;二是对政绩衡量重视本村事务服务和管理,轻视履行政府职能;三是对工作态度重视开拓创业,较视稳妥守旧;四是对人选产生重视群众自主,轻视组织意见。] 因此,当选村干部都会努力干出几件实事来取得村民信任。果当选后不干出一些事情,在三年后换届选举时他们就可能落选。

唐斯(Downs, 1957)在分析西方民主制度时指出,政治家对再次当选关心使得选民有机会把他们政策偏直接转变为政策。因为候选人目标是保证当选或再次当选,因此他们总是关注选民对政策求,否则,理性选民可能会另选其他更关心他们政策候选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建立为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利益联结提供了一种机制。因此,选举制度实施情况在很程度上决定了村干部与村民利益联系程度。在选举越是民主、越是规范地方,村干部也就越多地考虑村民利益。 但是,在为村民办一些事情过程中,村干部不可避免地得罪一些人。不管是兴办村公益事业,还是执行上级政策,当触及少部分村民个人利益时,他们就对村干部有意见。那么,村干部是否因为担心在选举时失去选票而在做事情时有所顾忌呢?一方面,现在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选举;另一方面,更为重是,村干部是当地人,不象乡镇干部一样流动性较。不管有没有当干部,这些人都与村民在同一地域生活、相处,正一位乡干部所说,村干部是“永不走工作队”。受农村社区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这一特点制约,村干部多少会有所顾忌。但是,果因此而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兴办公益事业和执行国家政策,那也得不到村民支持。因此,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总是办求在办实事与“得罪人”之间取得平衡,处理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关系,在尽可能少得罪人情况下做本职工作。 当然,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来说,还与上级关系。在现有体制下,试图连任村干部仅有村民信任还是不够,还必须得到上级支持。但是,村干部试图与乡镇领导搞关系情况与过去是有很不同。在过去,村干部与上面搞关系是因为上面握有他们去留权,而现在村干部仍与上级搞关系原因则是有了上级支持,才能干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事务。村民自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镇与村委会关系。乡政府现在不仅仅是靠简单行政命令,而是更多地运用手中资源来调动村委会积极性。而对村委会来说,它们积极完成上级任务,因为村委会许多工作得到上级支持和帮助。因此,村干部与上级关系,更多是为了做自治范围内事。 总之,在村委会选举制度被引入中国农村之后,竞争性选举已经对村干部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因为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决定权已由过去乡镇干部手上转到村民手上,村干部为了争取再次当选,既通过办一些实事得到村民? 湃危忠砗糜胂缯虻墓叵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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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雄,1994,“可喜可忧新‘官’念”,《乡镇论坛》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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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犀溪访问,1997年5月5日。

[4] 

[5] 

[6] 南阳访问,1997年5月11日。

[7] 犀溪访问,1998年9月2日。

[8] 后坑访问,1997年4月。

[9] 后坑访问,1998年9月24日。

[10] 灌口访问,1998年9月。

[11] 犀溪访问,1997年5月7日。

[12] 后坑访问,1998年9月28日。

[13] 库坑访问,1997年5月。

[14] 

[15] 顶许访问,1997年3月14日。

[16] 南阳访问,1997年5月11日。

[17] 犀溪访问,1997年5月5日。

[18] 犀溪访问,1997年5月11日。

[19] 犀溪访问,1997年5月11日。

[20] 犀溪访问,19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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