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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1:22

   【关 键 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政治/问题/对策

   江泽民同志1998年7月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领导下国亿万农民创造。”尤其村民自治更是农村政治体制创新。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形式。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探讨其存在问题和对策。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增强村民自治吸引力和凝聚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联系十分紧密。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运作有密切相关性。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正常运作提供重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通过村民自治,扩村民群众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社会服务。

   从实践中看,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积极性不高。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失控村”,多是集体经济“空壳村”。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村,村干部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求农户提供奖金和劳务,主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利益而减轻负担。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凝聚力和吸引力。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运作和发展物质基础。所以,搞村民自治,必须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吸引力、凝聚力。

   二、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管理方式,解决村民自治中“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促进“乡政村治”格局长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

   现阶段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权力: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农村社会“乡政村治”总格局。应当说,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上是一致,法律规定也是清楚、明确。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支持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行政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主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所谓“过度自治化”倾向,是指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村自治组织擅自作出不属于村自治范围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自由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乡镇政府布置国家各项任务。所谓“附属行政化”倾向,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直接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委会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干部随意调动、任免;或对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从目前情况看,“过度自治化”倾向在全国尚不普遍,但已出现了一些苗头和若干典型事例;“附属行政化”倾向在一些地方则具有一定普遍性。为了克服在村民自治问题上这两种错误倾向,对乡村关系进行适当、有效整合,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

   政府主动推进是国村民自治由自发兴起到规范发展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一个重特点。因此,在乡村关系中,乡镇政府是主导方面。解决“乡政”与“村治”矛盾,从乡镇政府方面说,主是提高认识和改进方法问题。提高认识,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是村委会性质决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因此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关系不应也不有定为领导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当前,乡(镇)政府在指导村委会工作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尊重群众民主意愿,不委派村干部,也不事先划框子、定调子,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当然,也引导群众反对宗族主义、家族观念,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操纵。(2)指导村委会独立负责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尊重村委会自治权利,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严禁把村委会当成乡(镇)政府下级机关,不得用行政命令方式干涉村委会自治权利行使,坚持村民事情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原则,采取民主讨论方法、疏导方法、说服教育方法,而不是行政命令方法、强制压服方法。(3)乡(镇)政府各工作部门不把村委会当作下属机构,对某些需村委会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它所承担范围之内,并通过乡(镇)政府统一向村委会布置,再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协助完成,各部门不直接向村委会布置任务。(4)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帮助、指导村委会自身建设,包括健全完善村委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培训村委会干部、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帮助村委会协调与村党支部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各种实际困难,等等。

   第二,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引导农民会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各项工作。

   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村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工作能力都很有限;加上农村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不对乡(镇)政府产生依赖感;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甚至把村民自治同国家法律和乡政管理对立起来。因此,解决“乡政”与“村治”矛盾,必须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引导农民和村干部会行使民主权利。

   教育、引导农民(包括村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领导、与乡(镇)行政管理、与国家法律关系。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创造,因此,党领导村民自治是毫无疑义。“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P96)党领导与村民自治并不矛盾。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也是统一、一致。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行政管理。村导自治与国家法律也不矛盾。国家法律、法规是治国根本,是全体公民行动准则,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村民委员会是在党领导下依法成立,也必须在党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组织村民自管理、自教育、自服务。

   教育、引导农民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会行使民主权利。一帮助农民习和了解民主权利内容。二教育农民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方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决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国家政权建设工作部门(主指各级民政部门)注意总结经验,搞典型示范,指导各地制定具体乡村关系条例,推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

   修订后《村组法》对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间关系及各自权限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即乡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在乡政府指导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但由于对乡政府和村委会职责权限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在运作中难以有效衔接。所以,根据《村组法》原则,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政府和村委会各自权限,是促使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环节。为此,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取得了很效果。

   三、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解决基层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领导权威问题,将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活动纳入法律制度轨道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从理论和制度上看,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新修订《村组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但在实践中,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问题。因为《村组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有操作性方式方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就目前看,二者关系方面存在问题是:(1)有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主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在村委会工作中干预太多,使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拥有管理本村事务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具体落实。(2)有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正常领导,甚至向党组织领导权威发起挑战。(3)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权限范围尚缺乏具体界定,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关系,有自身特点,更需明确划分二者权限范围。解决二者关系问题对策思路是: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这一原则下,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职权范围,尤其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支持和保障”责任及履行责任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关系规范运作。果说乡村关系中乡是主导方面话,那么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则是村党支部为主导方面。所以,在当前,尤其需规范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就职责范围而言,村党组织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核心,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党组织应将主精力用于对村发展方向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主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总之,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都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村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但必须经过依法直接选举才能当选;村党组织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对选举加以组织影响,但对合法选举结果必须予以承认;党组织拥有量决策权,但应以党内民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不侵犯村民自治权为前提;对村党组织及其成员失当行为,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促其改正。

   四、以贯彻实施新《村组法》为契机,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解决各地村民自治开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因为各种复杂因素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循序渐进发展方针,村民自治实施10年来一直平稳推进,但各地情况很不平衡。从领导重视程度到村民参与程度,从村委会换届选举次数到选举规范化程度,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程度到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完备程度,各方面都存在着差距,很不平衡。这是客观,甚至也是难免。1998年11月,修订后《村组法》结束了其10年试行过程,在许多方面更加完善、成熟。因此,应以贯彻实施新《村组法》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高村民自治规范化程度,树立新典型,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

   提高村民自治规范化程度,就是根据新《村组法》有关规定,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真正体现“村民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原则精神。尤其制定规范化标准和规范化程序。一句话,就是提高村民自治制度化水平。

   首先,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扩农村基层民主,搞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是基础。这方面工作是:第一,按新《村组法》求,尽快成立中央政府层面选举领导机构以协调和规范全国民主选举,尤其指导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依法成立专门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应尽快制定或修订符合《村组法》精神具体选举办法。第三,为保证村民民主选举参选率和规范化,广泛深入地开展《村组法》习、宣传,尤其选举动员,使村民充分认识《村组法》规定直接民主选举作用和意义,熟悉民主选举规则和程序。第四,逐步规范选举程序和标准。根据新《村组法》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精神,村委会民主选举标准应是: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总之,规范化民主选举不仅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荣誉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和政治热情,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主人翁地位和自豪感。

   其次,完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是实现民主决策有效途径和重方式。根据《村组法》规定,村民议事组织形式就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基本功能就是民主讨论、民主商议和共同决定。各地在这方面已经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包括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民主日”制度和村民例会制度等。山东省章丘市所属各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2],山东省莱西市[3]、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4]实行了“民主日”制度,都产生了良效果,值得各地习、借鉴。

   再次,完善村民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推行财务公开,“这是村民当家作主真实体现”[5],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障。修订后《村组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尤其强调了财务公开内容及公开时间,但《村组法》只规定了村务公开原则求、内容范围以及不及时实行村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法律责任,而关于村务公开程序、方式及怎样保证公开真实性等问题,规定不详。当然,这些具体问题是不能苛求于法律,应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在这方面,河北省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制定了“五规范一满意”村务公开标准[6],按照这个标准,群众对付委会施政不再是“雾看花”,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明白,保干部清白”,保证了村务公开真实有效和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五、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包括村组干部)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问题,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主体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实践,它运作与村民主体思想文化状况密切相关。思想文化主包括文化知识和价值观念。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条件。正列宁所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必须先教他们识。不识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7](P59)在现实生活中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凡是在文化比较贫乏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现象容易流行。由于长期历史原因,中国农村人口整体文化素质尚不高。目前,占全国人口1/4文盲半文盲多集中在乡村。农村改革后量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和其他发达地区务工经商。这种状况必然影响农村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与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状况相比,农民思想价值观念对村民自治运作影响更。目前,农民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中有两种倾向不利于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一是自私狭隘,政治冷漠,缺少对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热情和关注;二是不受约束个人主义倾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契约与合作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关系。

   现阶段关于村民自治看法,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中国农村落后,不适宜搞村民自治;二是认为村民自治发展太慢,应加速推进。这两种看法均与对村民自治制约因素和变量关系缺乏深入认识和分析相关。前者强调中国农村落后一面,而没有看到农村变化,这一变化求和推动着村民自治规范化运作。后者孤立地看待村民自治,没有看到村民自治受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壮集体经济,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民文化思想水平和民主素养,是保证村民自治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一个重条件和必前提。

   六、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营造良社会法制环境民主必须与法律化、制度化相匹配。村民自治是9亿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广泛实践,作为国家法律制度安排,在缺乏法制传统农村社区推行,更需营造良社会法制环境。由于受长期专制历史影响,中国农民非常缺乏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自治民主权利。果不强化基层干部和广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将村民自治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就有可能出现前面说过“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使农村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基层民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发展。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农村基层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平稳推进营造良社会法制环境,除了需加快农村民主建设,打法制建设基础,主是认真贯彻执行《村组法》,实行农村基层直接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此外,下面两项工作必不可少: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规划和指导。在推进省、市、具有步骤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应有推进农村法制建设规划,对农村法制建设分阶段目标,制定明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稳步实施。制定明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稳步实施。对农村法制建设状况应有明确评价指标,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二切实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对农村干部,包括吃“皇粮”或受聘乡镇干部、企业老板等负有管理职能人来说,由于手上已经有了一定权力,主还是树立依法办事、恪守职责,接受监督观念。突出“义务本位,责任至上”,使他们认识到干部行政权力和企业老板管理权力是有限,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人民监督。而对广农民群众来说,也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固然了解若干基本法律知识作为生活准则,但最根本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充分了解做为公民享有法定权利,敢于和善于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既克服由于不知法而不会依法保护自己权利,又防止一旦走投无路,就气急败坏地使用违法手段抗争而陷入违法。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A].讲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读本[C].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8.

     [2] 延寿推进村级民主管理[N].人民日报,1998-05-25(3).

     [3] 宋春.让村民当家作主[N].人民日报,1998-09-08(9).

     [4] 冯奎.“民主日”威力[N].人民日报,1998-08-18(9).

     [5] 曹志.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N].人民日报,1998-12-10(3).

     [6] 王金良,严明.富民基业[N].人民日报,1997-12-24(3).

     [7] 列宁全集:第3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 相关性:毕业论文,免费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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