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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制度瓶颈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01:53

  1.以小农为本位农业经营制度阻碍了农业效益进一步提高

  从理论上讲,制度效率有一定时间长度和阶段性。一定制度只能在一定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高低是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其效率也就释放完了。以家庭为单位小农本位,在改革开放初释放效率,推动了农业高速发展,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但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设计,尽其最潜能(即达到制度效率极限),也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因此,早在1984年,国农村已有许多地方解决了温饱问题,换句话说在既定制度环境和结构下农业经营制度变迁能量已基本释放完毕,其制度安排已达到新均衡而不再有额外收益。具体来讲就是以小农为本位农业经营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提高。果这时还不调整农业经营制度,从制度上为规模经营提供条件,农业就难以有根本性突破。

  2.无法提供财产安全农村财产制度抑制了农民财产积累冲动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财产主体变迁使财产基本归位,财产主体基本到位;并向多元化方向迈出了可喜一步。但是这种变迁毕竟是浅层次,随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改革深入,浅层次改革带来经济冲动已不能维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一系列问题难以在目前财产制度下解决。一是农村财产制度定义和性质不清楚。二是财产主体权利和义务分离。三是农村财产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不明确。四是私人积累财产究竟在不在法律保护之列不清楚。因为农民财产多了、资产多了,但是果辛辛苦苦赚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农民也不敢露富,更不敢扩再生产。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就需建立一种与农村多元化财产主体格局相适应崭新财产制度。因此,农民财产增多迫切需建立和健全保护个人财产法律制度。

  3.以解决温饱问题为主目标农村地权制度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非农化

  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单一产权结构。形成了多种权能并存格局,但是这一制度安排以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吃饭为主目标,主体现制度公平性。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这种简单分离,仅仅是农村产权在旧体制下一种局部、微观、暂时调整,没有触动农村产权核心——土地制度,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非农化对产权制度所提出求:一是农地产权结构不合理,层次不清,关系不畅;二是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导致所有权主体缺位,所有权代表模糊;王是农地使用权凝固、封闭,二级市场发育滞后;四是土地承包权短暂性、临时性与土地长期规划、持续发展矛盾无法解决;五是收益分配权被上级“所有者(或终极所有者及其各级代理)侵蚀”,剩余收益权也未全部得到保证;六是处置权即让渡权受社会与所有制、行政和现行法律限制,难以落实到位。

  4.不合理、不规范农村财税制度难以有效地形成新激励,不能调动地方和农民积极性

  (1)财权、事权、人权分离财税制度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能发挥和调动地方积极性。一是以分税制为基础国民收人再分配体制应先划分事权,然后再根据事权确定支出,最后确定各级政府应得收入。而国现行分税制则先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在事权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管理体制仍很混乱,造成了事权与财权分离,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及农民自治组织,往往有事权,而无财权,只举债运作或摊派。二是与分税制相联系财政收入多种预算渠道造成了国民收入再分配扭曲格局,违背了公共财政完整、统一、公开原则。地方政府特别是乡政府和自治组织乡统筹、村提留只能满足“吃饭”,还有一些地方连行政事业费、“人头费”等项开支也难以满足。   (2)税费不清农村税费征收制度削弱了农民发展后劲。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与负担增长率来看,1988-1992年,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支出年均递增16.9%。而农民人均纯收入递增速度只有9.5%。1994-1996年虽有反弹,但也只有1996年负担率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据对全国6.73万户农村居民抽样调查,1997年上半年农民人均三项负担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9.6%,而同期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仅增长6.5%。就农民负担按5%计提? 纯矗菅芯勘砻鳎?994年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按0.32计算,20%和10%低收入户有22.73%、49.42%负担率超过5%。即使按0.2基尼系数计算,20%和10%低收入户也有11.19%、15.82%负担率超过5%。就农民收入层次来看,据资料分析,1998年,农户人均收人在400-500元农户其负担率为16.7%,人均收入在800-1000元农户,其负担率为8.7%,收入在1500-1700元农户,其负担率为6.7%,人均收入在2500-3000元农户,其负担率为4.9%。199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169元,所以国至少有一半农民负担超过5%。

  5.非在偏国家资源供给、分配制度导致了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

  (1)投资主体错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筹集并占有一定数量公共产品是乡村基层政权推动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前提。根据(农业法),农村主、跨区域公共产品筹集应是中央、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但是中央财力有限和资源分配非农偏,导致支农支出数量偏少而且长期难以到位。1985年国家对农业投资占基建投资6%,1998年全国财政支农三项支出也只占财政支出总额6.3%,投资主体错位而导致了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

  (2)严重非农偏国家资源分配制度削弱了农业发展后劲。由于当前国家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农业政策偏是确保社会稳定和甩掉财政包袱,并集中财力确保经济高速增长,因此农业政策必须服从国家政治利益。在这种利益偏导向下,就使得政策绩效与农民预期相径庭。为了保证经济高速增长,政策偏就把投资或资金集中在能拉动经济增长产业上。据有关部门统计,农业投资占整个国有单位投资比重,70年代末为5%,1992年为3.7%,1993年下降到2.8%,1995年又下降到2%:不仅此,财政信贷支农资金还出现了严重“农转非”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1993年国家财政、金融渠道向农业投资为1265亿元,实际用于农业只有713亿元,1994年净流出814.5亿元。财政、金融支农资金严重不足,使农业发展趋缓。

  (3)排斥、拒绝农民农村信用制度抑制了农民投资欲望。一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较,回报率又比较低,而农民比较分散,贷款管理成本高,在各种金融风险威胁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涉农金融部门常常表现为“慎贷”、“借贷”,甚至拒绝从事涉农贷款。二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农户为市场法人,而农民以自然人贷款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扩生产经营规模。三是当前涉农金融机构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势力弱,无法满足农民贷款。四是贷款手续复杂,银信部门服务不到位。五是担保和抵押、质押求繁多,给农户贷款造成人为障碍。因此,即使许多农户有进一步扩张欲望和需求,但是因缺乏相应金融支持而难以愿。

  6.弱保护、低覆盖、不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无法满足农业和农民市场化、国际化

  当前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催耕催种农业向市场农业,由粗放农业向精品、精准、集约农业转轨过程。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以工业积累来支持农业政策。在对国内农产品价格补贴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补贴占农场主纯收入10%-30%。但是国还处在工业化初期,工业不发达,积累不多,根本就补不起。加之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配套、不完善,对农业扶持多停留在口头上,农产品价格政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研制、开发和推广等都是依靠地方政府和农民,而地方政府自己又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

  因此,国家所谓扶持政策成了“农民自己扶自己”,既有支持形式和支持机制也未尽人意,存在较缺陷。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支持体系不完善。农业支持体系目标比较模糊;支持体系重点不分,当前支持体系没有明确区分当前和长期支持重点;支持主客体不清,支持是以中央政府为主,还是以地方政府为主,支持对象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是生产环节还是经营环节也不清。二是支持体系行政色彩过浓。粮食支持政策总是从影响供产销着手来建立粮食支持体系,或者说通过直接把粮食支持建立在供产销三个环节上,从而导致支持政策行政色彩太浓,常常干扰粮食市场化运行。三是生产经营支持体系远距性。粮食支持往往是对各级国有粮食部门给一定处或者优惠政策,或者是赋予一定支持保护职能,或者干脆让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支持政策。但是各级粮食部门是市场经营主体,追求利润最化是经营宗旨,不可能完全履行对粮食生产支持可能,把自己处让给粮农。这种支持政策用一句通俗话讲,就是支持粮食生产距离太远,环节太多。四是支持体系有关政策不符合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规定。

  国即将加入WTO,这就粮食生产国内支持措施符合国际规则,特别是马拉圭农业协议规定。但是国现在部分粮食支持政策,家产品价格保护、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方面支持措施尚不符合农业协议“绿箱政策”规定。五是支持体系过多地注重农产品社会约束,而较少考虑通过市场化、国际化来淡化社会约束。

  7.匮乏、扭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在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经营国际化条件下,农业发展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国长期忽视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导致了社会保障在农村形成了空白,因此农民生、老、病、死、残全由自己负担。另外,在农村缺少社会保障情况下,就赋予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土地长期以来,就成为了农村社会保障载体和保障基金来源,这种保障体系,在只求解决温饱问题传统农业社会不出现较问题,但是一旦农民温饱问题解决,求长期增收致富时,这种保障体系缺陷就暴露出来了。因为单一土地保障.农民就业空间和渠道窄,在收入和就业不稳定预期下,根本不敢放弃土地,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阻碍了农业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8.“路径依赖”强和创新少农村组织制度根本无法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现行农业制度下农村经济

  组织主包括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户是最基础、最重经营组织。但是,由于国长期以来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对农户进行服务和指导,依赖于集体经济统一经营,忽视了对经济组织再造和既存组织创新。而近年来新涌现农业“一体化”组织、农村户经济、农村流通组织等又太少,换句话讲就是旧组织制度已经衰弱,而新组织制度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根本无法解决农户行为不确定性,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进入市场求。一是集体经济“非农特色”和自身制度缺陷决定了无法满足农民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初衷是为了克服农户经营缺陷,但是集体经济本身存在着严重制度缺陷,难以履行其职能。二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发育不良无法担任起组织重任。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依托,实现产加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通过龙头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农生产与市场非籍合性。产业化组织是针对农户经营本位所设计一种较为理想制度。

  但是,各地实践表明,产业化组织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轨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当前是“假龙多,真龙少”,“龙尾多,龙头少”,“两头多,中间少”,“个体多,链条少”。许多农户讽为;“龙头龙尾各顾各,真龙假龙水份多,想龙头让点利,先项压级又压价”。三是农业中介组织极度匮乏,无法满足农户组织需。中介服务组织应该是农民走向市场主力军,是农户行为不确定性有效矫正机制。但是当前这类组织发展却不尽人意。不仅数量少,且发育不健全,无力胜任引导农民一体化经营重任,农民在市场中与其他主体交易被动地位仍然没有扭转,也就是讲农民增收市场环境还比较恶劣。

  9.城乡分割、带有明显歧视性户籍制度阻滞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城乡户籍制度不仅没有转变,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虽然近年来有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地方阻挠,根本难以明显改善。具体有下几种表现:一是许多地方出台了许多土政策对农村劳动力进行限制,某些行业不准农村劳动力就业;二是规定农村劳动力进城交城市征容费,前几年国家明文规定取消了,可是有些地方又变成了征收解困基金;三是在城市务工经商农民子女上只能读“议价”,等等。这些限制就使农民进城预期不可靠、不持久。因此,农民即使在城有比较稳定职业、有比较稳定住所,但是也不敢放弃农村土地、农村地籍。这种离乡不离土、进城不弃田状态就没有达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预期。   10.“意识形态”浓农业行政管理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农业宏观调控和农民服务

  (1)职能不清农村经济工作制度无法满足农民求指导和服务。政府职能虽然在向适应现代市场农业、农业、多元化农业方向改进了不少,但是受传统农村工作方式束缚,仍然无法适应市场农业发展,这就导致了政府在对农业工作领导上出现了偏差,对农民指导、服务和协调职能没有很地履行。误认为市场经济政府就是收税政府,只能够把税收上来,就完成了任务。其实,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另一个更重职能就是引导农民增收,帮助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农民开拓市场。即使是发达国家农民对政策各种引导、服务也都有很依附性,何况刚刚从计划经济襁褓中走出来分散经营中国农民。们经常说调整农业、调整产品结构,但是究竟何调、调什么、调多少,这一系列问题政府都责无旁贷。而当前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政府,在这方面很少发挥作用,而且许多基层政府即使想发挥作用也束手无策。正因为政府对农民引导和服务不到位,在缺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条件下,加了农民结构调整盲目性和风险性。

  (2)上下对口行政制度是乡村过度负债和农民负担重根源。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业务上条条管理,服务上由社区负责。在这种职能条块分割行政制度下,许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以拨款和物质相威胁,求下级政府设置对应机构,因此,目前连乡镇都与中央“一线牵”,七站八所一应俱全,导致了机构林立,人员臃肿,少乡镇70—80人,多达200人,站所“吃饭问题”,除了过度举债,就是向乡镇企业摊派。但是由于近几年乡镇企业效益不,乡镇“油水”不多了,农村基金会垮了、散了,借钱也没有路子了,于是在支出刚性约束下,只在农民身上打主意,导致农民负担屡减屡增,成了一块难以治愈顽症。

  (3)轮换为它干部任期制度和缺乏客观依据干部考核制度导致乡村社区管理权责不对称,以及过度去追求政绩。在现行干部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负责人追求任期内轰动效应,不顾地方长期规划和发展连续性,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打着“人民事业人民办”幌子,超越地方财力办“面子工程”、“可视工程”,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同一地点、同一项目搞“张书记开横沟,李书记开直沟”多重“重起炉灶”行为。

  上述农业制度缺陷表明,农业为单独一项或几项制度安排改革已经到了尽头,在其他制度结构和整个制度环境没有出现突破情况下,单独一项或几项制度变迁已经出现了边际效率为本状态。因此,应进行农业经济制度整体创新和重调整,即必须对其动手术,从产权、组织、激励、约束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深层次制度创新,从渐进式“包围”战略转向较为关键“攻坚战”。只有这样才能从众多制度瓶颈中突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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