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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2]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20:50

作者:史蒂芬·霍姆斯著 谢鹏程译
  一场讨论进行得何 , 往往看其参加者决定不说什么。为了避免破坏性冲突 , 们就不谈论那些有争议话题。在马萨诸塞州剑桥 , 老朋友们对有关以色列问题总是避而不谈 , 免得伤了和气。当然 , 掩盖有分歧问题 , 可以视为一种预先审查 , 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 , 羞于交锋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懦弱 , 因为它能够促成积极目标实现。对敏感问题保持缄默 , 们就能够维持某些形式合作和伙伴关系 ; 反之 , 则不能。 

    人在各种场合 , 从国际高峰会议到夜半幽会——或许也包括少有健忘病患者 , 都会出现策略性自查。在集体生活中 , 有许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讳 , 在任何群体中都会引起普遍震惊和难堪。毕竟不应有人当众洗涮肮脏内衣。在全体教职员会议上 , 即使爱饶舌教授也不会没完没了地唠叨他们酗酒或婚姻关系。这种免谈之受到此广泛赞赏是容易解释。原因之一是 , 没有哪一个群体处理信息能力是无限。人们不能同时谈论每一件事情 ; 生命是短暂 ; 为了减轻认知负担 , 不同群体在不同时间集中讨论不同问题。 

    自缄其口其他原因则不太普遍 , 但与民主理论联系比较密切。有时 , 某个问题“说不得” , 是因为泄漏出来会冒犯重人物或小集团 , 并且会极地损害团体组织合作精神。相反 , 果一个群体避开了某一令人厌烦问题 , 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资源。只盖紧闲谈话匣子 , 讨论会主持人就能够防止其生动内容吸引每一个人全部注意力——至少在当时。换言之 , 尽管众心理提出了一些警告 , 但克制可能是极有益于健康。    

    若干初步例证    

    在法律上 , 时效制度使历时已久犯罪免受追诉。与此相似 , 不受法院裁判原则 (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 使最高法院对疑难法律问题保持沉默。所谓“政治问题”原则 , 以及 , “案件与争议”、“成熟性”和“诉讼资格”都是“为决定不作出判决而设计方案” ,(1) 这是一种策略 , 借此 , 最高法院法官们限定了他们必须表态问题范围。每一个机构在解决某些难题方面都有优于其他机构条件。通过缩小自己管辖范围 , 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体功能。通过拒绝对某一政府行为作出支持或推翻决定 , 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损害其信誉且使其有限解决问题能力负担过重判决。 

    术团体同样对可讨论而又相关言论范围进行调整。例 , 通常被认为是职能有限机构。究竟应不应当发表政见 , 争议很。保守派人士宣称 , 让不让公司在南非做生意这个问题不适合职员讨论。自由派人士虽然对他们认为逃避道德责任作法应加以斥责 , 但也同意 , 教职员会议议程应当以某种方式加以限制 , 例不得把时间花在对员工配偶进行评头品足上。 

    最后 , 让们看一个很特殊例子 , 约翰·罗尔斯曾为其所谓“回避术” (2) 政治功能作过辩护。在任何群体中 , 一项明智言论限制规则 (gagrule) 可能很有利于将人们注意力从意见不一致领域转移到意见一致领域。关于人形而上假定 , 现在是 , 将来仍然可能是有争议。为了确立一个能为多样化社会全体成员所接受普遍正义概念 , 们必须从那些会导致严重分歧问题中抽身出来。在一个自由社会秩序中 , 基本规范结构必须能够调动具有不同理解和个人实现观念个人和群体忠诚。因此 , 正义论者只有避开不可解决形而上争论 , 才可以实现他们目标。 

    在政治生活中 , 类似规避技巧也司空见惯。与一般“自约束”一样 , 钳制言论可能是宪政带给民主礼物之一。至少某些宪法上约束可以有效地被重新描述为表达了一个社会共同体在特定问题上限制自己言论或其代表言论决定。议员们被禁止公开地讨论这样一些问题 , 果将这些问题置于选举中多数派控制之下 , 将会导致政府瘫痪 , 浪费时间或加剧派系之间仇恨。    

    自克制法令    

    研究阴谋问题理论家教导们 , 把压缩议程视为奸雄们借以对那些不幸受害者们行使权力一种技巧 : “权力可能是而且经常是通过把决策范围限定在相对‘安全’问题上来行使” , 或者 , 直截了当地说 : “决定政治是什么人统治着国家。” (3) 事实上 , 掌权者在使人缄默或限制能够自由讨论问题范围时 , 并不总是偷偷摸摸地干。通过限制竞选捐款或终止对穷人法律援助 , 官员们实际上无需命令人们保持沉默就可以有效地压制某些公民言论。但是 , 至少从发明印刷术以后 , 直接书报检查制度作为政治控制手段已不亚于剥夺资源这一措施了。例 , 现在各州立法机关已不再禁止医生传播避孕知识了 ; 不过 , 它们仍然会——随便挑个例子——禁止烟草公司做香烟广告。 

    实质上说 , 言论自由不认为任何一种言论限制法为非法。法官将卷宗封存 , 叫律师不告诉陪审团有关先前对被告同一犯罪误判信息。比较少见是 , 法官禁止律师在案件正在审理时与记者谈论该案。有许多法律管制政府官员泄密行为。司法部在例外情况下能够事前限制报纸发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文章。类似且更加普遍是 , 反诽谤法是一个关于人民不能说什么规范体系。 

    总之 , 个人或团体能够通过威胁或支付遮羞费来限制其他人或其他团体言论。个人和团体也可以克制自己言论。自克制法令是完全可能。证人们由于害怕自己所说话会使自己入罪 , 便求助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而拒绝作证。同样 , 被提名担任联邦法院法官人为回避参议院质询 , 而声称自己从来也不能够对案件预先进行裁决。审判员因利害关系而自行回避。当相互冲突压力不能达成妥协时 , 或者 , 当采取这样或那样立场可能使自己丧失必选民支持时 , 议员们会弃权。 

    这类老一套策略性自查事例可能举不胜举。立法机构以某种更加制度化方式禁止争论敏感问题。很早以前 ,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就运用了一种国会技巧 ( 当时称之为“先决问题” ), 以便“避免不良争论或不良决定”。 (4) 换言之 , 同个人一样 , 组织和集体为自身利益着想也能够把某些问题搁在一边不加讨论。为了组成一个统一阵线 , 政党成员可能避免把党内冲突公开。相反 , 为了吸引公众注意 , 对立党派成员可能会刻意渲染他们之间分歧 , 而对他们共同原则和目标避而不谈。有时 , 只有采取避而不谈办法 , 才可能实现某些重目标。婚姻可能因为预先以书面合同形式详述谁将做什么和什么时候做而失败。积极补偿行为也许是另一个例子 : 果政府过分畅谈其将事 ( 例 , 为在少数民族中建立自尊而创造条件 ), 可能会不必地给自己道路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 , 官员们明智之举是自缄其口。最起码轻声细语 , 因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防止不希望见到冲突 , 而且可以防止不希望发生羞辱。总而言之 , 为了使其政策成功 , 团体也认为修练钳口艺术是明智。    

    消极自由积极作用    

    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问题了。可以理解 , 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据说 , 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 , 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 , 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领域 , 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范围。初看起来这有点自相矛盾 , 但这种分割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凝聚力。只宗教上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 , 其他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 

    果真话 , 这一主张就能使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 , 教会与国家之间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侵扰 , 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问题。一般而言 , 研习“消极自由” (5) 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限制合理性。但是 , 何不反过来看看 , 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 , 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 ? 在遮掩某一领域时候 , 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 , 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问题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 , 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言论——回到前面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 

    按照艾赛亚·伯林说法 , “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他看来 , 这种联系“远比许多倡导它们人所说脆弱得多”。 (6) 意见还有些道理话 , 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 : 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而解决问题上 , 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再说一遍 , 它们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 , 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负担。 

    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 : 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克制对于自调控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一方面 , 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观点 , 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情绪性团结和许诺 , 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 , 正 , 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方法公众。因而 , 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控制 , 而不是自窒息。再说一遍 , 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 , 充满分歧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 ( 借助公开讨论和妥协 ) 他们之间其他分歧。 

    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 , 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作用 , 看起来是荒谬 , 其实不然。民主政治形态 , 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议程中排除一定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 , 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条件。 

    譬 , 按照约瑟夫·熊彼特观点 , 一个成功民主制度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 , “政治决策范围不能过于宽泛。” (7) 罗伯特·达尔认为 , 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 : 只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充分自治 , 也就是说 , 只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目标话 , 对目标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 (8) 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冲突根源 , 所以他宣称 , 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文化 , 不“适合民主制度”。 (9) 当终极目标色彩浸透了所有具体政治行动时候 , 妥协或渐进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 , 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界线 , 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失败。 
 
  
   言论限制法类型    

    言论限制法可能是自治性 , 也可能是他治性。也就是说 , 既可能是自施加 , 也可能是由别人施加。自施加言论限制法 , 又可分为由全体一致通过和仅由多数通过 ; 它们还可能是正式或非正式。例 , 立法机关某些保持沉默誓言 , 就被明确地规定于宪法框架之中 ; 而另外一些则是基于政治精英之间达成默契。这种自治性与他治性 , 全体一致通过与多数人通过 , 正式与非正式区分 , 对们分析问题回避术将是有用处 : 在美国 , 这种压制政治争论尝试 , 第一次是关于奴隶制 , 第二次是关于宗教。言论限制法中其他几种变异也应在开始时说一下。 

    有一些言论限制法 , 仅仅是为了延缓讨论或避免做出草率决定 ; 另一些则就是埋葬一个论题。 (10) 有些言论限制法是禁止所有人提出棘手问题 ; 另一些目标则比较窄 , 仅仅不让特定种类人发言。例 , 当一个技术性问题发生时 , 门外汉常常遵从专家意见。现代民主制度包括许多半自治性机构——它们都有各自议程。为此 , 们还必须把对某一论题普遍压制与仅仅将该论题转移到别机构这两种作法区别开来。在某一场合或对小孩不可谈、令人难堪事情 , 在同一个场合比较隐蔽地方则可以毫不遮掩地详细讨论。对于爆炸性问题 , 高级官员可以推卸责任 , 把它交给与执政党联系不那么密切、可以作为牺牲品官员去办 , 而不是自己去处理。 

    某些论题被排除在联邦立法机关议程之外 , 只是为了将它们交给州立法机关或法院 , 这是比较光明正情形。反过来 , 法院通过撤出政治荆棘丛 , 保持沉默 , 但同时又邀请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官员发表意见。在这种情况下 , 言论限制法将劳动分工制度化 , 有助于分清所有各方责任。更为激烈情况是作出这样一个决定 , 即把某一个问题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个部门管辖范围中清除掉。 

    最后 , 某些问题被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 , 并非因为有意识地作出决定。议程不是无限 ; 果认为所有问题都自然而然地应列入议程 , 只是因为人们有意将其剔除才不能出现在议程中 , 那就迂腐得可笑了。狭隘思维习惯、文化障碍、缺乏想象力都可能成为政治家不能抓住那些 ( 在们看来是 ) 重主题原因。在美国 , 与在欧洲那些有共产党国家不同 , 私有财产合法性在正式立法机关会议上决不会讨论。但这个问题从未受到有意压制 , 只是因为各种原因这个问题从未被提出过。 

    政治议程不停地膨胀又不停地压缩。对于历史研究和社会研究来说 , 一个重课题就是一个问题何以能够引起或逃避公众注意。分析议程压缩和议程增加过程 , 必须仔细地观察那些成功或失败社会运动条件。可以理解 , 所关心范围是狭窄。起码有些本可以成为政治注意焦点问题 , 被有意地排除在将讨论问题范围之外。 (11) 为使“言论限制法”这一概念对比较分析有所裨益 , 们必须把它界定为仅包括公开、完全有目、从策略上说是正当议程排除活动。    

    向民主制过渡    

    几个最近重新稳定下来民主国家决定对那些在旧政权中掌权军事领导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让们对此作一考察。 (12) 虽然旧统治者罪恶累累 , 但他们中某些人还是愿意和平地把权力移交给文官政府。不过 , 他们这样做 , 仅仅是为了让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证不追究其过去劣行。事实上 , 赦就是具有稳定民主制度作用言论限制法经典例证。这些例证具体地体现了尼采所说“ AktivevergeBlichkeit ” ( 积极遗忘 ),(13) 只不过这是在国家或至少是在政府层面之上 , 过去事情就让它过去——不再对先前犯罪追究责任 , 新民主制度组织者就能确保得到那些占据精英们合作 , 这种合作对于顺利地从独裁政府过渡到自治政府可能是必不可少。不过 , 果没有一种实现全国团结强烈愿望 , 们可以设想 , 敌对集团就不可能对那些他们有根本分歧问题保持沉默。 

    自由有时被定义为愿望与能力一致 , 假定政府会努力确保自己有足够能力和资源去解决他们面临问题和实现他们追求目标。对于任何国家 , 尤其是建立伊始国家 , 把不可回答问题从政治议程中排除是很自然策略。新政权根基尚浅 , 可能像马基雅维所观察到那样被第一场风暴所摧毁。一个新生政权果硬就历史上难问题作出有争议决定 , 那它更难以自保。 

    按照丹克沃特·拉斯托观点 , 一场激烈而不能肯定取胜斗争是向民主制度过渡基本前提条件。 (14) 各政党很快便会对无休止敌对状态感到厌倦。果他们有能力和愿望 , 那么关键精英们就会通过协商达成一种和解 , 即建立一项对所有主政党都有利共享权力、和平共处制度。这种在亚群体或小团体之间讨价还价 ( 在政党之间 ) 可能采取宪法形式。把有争议问题排除在国家官员管辖范围之外可能是任何建政和解 (regime-foundingcompromise) 因素。 

    果一个政府想生存下去 , 在拉斯托看来 , 最初宪法性和解必须依靠自己力量来完成。宪法不能自上而下地自动实施。为了掌握成功建立政权所必惩戒性权力 , 最初和平条约至少显得像是由各对立党派合作达成。 (15) 换言之 , 不应把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过高地估计为实现民主一个前提条件。果没有重分歧 , 首先就没有设计民主制度动力。们还可以说 , 这些制度只能在它们具有规避分歧问题合作机制时候才能成功地解决潜在冲突。 

    看似矛盾 , 正克利福德·格尔茨所说 , 公民资格与社会共同体有时是不相容。 (16) 至少 , 这种对团体忠诚 , 给新独立国家团结统一构成了严重障碍。格尔茨关心是各种民族国家团结 , 而不仅限于新成立民主政体。不过 , 他见解对研究还是有启发意义他所说“原生归属” (Primordialattachment), 可能是宗教、种族、语言、部落、地区或习惯性 , 但是它们总是多少带有狭隘排外色彩 , 并且由此而同作为一个整体国家成员身份处于紧张状态。果为了实现民族团结而将这种原生联系政治化 , 那么世界上某些最棘手问题就产生了。 (17) 

    对少数人保障是一种普遍善 , 即不仅对少数人是善 , 而且对多数人也是善。通过设计一部宪法来缓和没有防卫种族亚群体恐惧 , 建政和解设计者们就能够保证为经济繁荣和军事独立所必需全国合作。任何分裂为“最初划定集团”国家 , 都必须寻找一种“能够包容国家分歧形式”。该“形式”也是一种广义政治宪法。它设立立法和执法机构以及诸政党之类各种组织 , “借此能够对原生冲突进行非正式、现实调整”。 (18) 

    政党组建、宗派忠诚培养以及精英交际技巧 , 对于一个多宗教、多种族国家社会稳定来说 , 都是必不可少。然而 , 仅仅有这些因素还不够 , 还必须辅之以一种压缩国家政治议程策略。原生性忠诚必须不受警察干扰 , 不仅将其引向“适当”政治渠道 , 而且 ( 至少在一定程度上 ) 使其避开政治。 (19) 非政治化与其他因素一道 , 可以为充满分歧社会增加合理妥协机会。 

    对原生性分裂 (primordialdivision) 问题传统解决方式之一就是割据或分立。另一种选择是民族政权 (ethnocracy): 一个在宗教、语言、种族或区域上均单纯群体能够驱逐、同化或征服所有其他群体。这是一种强、反自由主义意义上“共同体”。但是 , 果能够在宪法上对分歧进行中性处理话 , 它也能够在一个单一国家范围内得以保存。聪明设计者们能够设计出缓和冲突制度。通过这样做 , 他们就能为“原生和解平民政府” (20) 奠定基础。 

    这种倾向于妥协政治一直是阿伦·利杰法特关于联合政体 (consociationalism) 研究重点。在原生性分裂社会 , 自治政府需“不同集团领导人超越普通人之间存在地区或亚文化隔阂进行合作”。 (21) 看似矛盾 , 精英们必须既代表又不代表他们选民。他们必须保持其追随者忠诚 , 但在全国性协商中又不能重现那些人不妥协态度。 (22) 这种精英之间跨宗派合作 , 求“强化非精英、公众政治惰性及其对团体领导人恭敬态度”。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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