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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21:21

作者:王乐夫
 一、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涵义

   1.基层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理解,莫衷一是。但是,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两种表述,根据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到县(含县级市)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基层范畴,则是广义基层观。本文所指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行政村范围。

   2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涵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十五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们党始终不渝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①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国民主,政治建设最主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内容。

   3.基层政权民主建设涵义。

   从宏观上说,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即政党、国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③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每一层面都有政党、国家两类政治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政权,特指国家,包括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基层一级也一样。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统一体。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最主组成部分。此外,实行村民自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部分。至于“民主建设”主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为基本内容。其中又以“民主选举”为民主政治建设前提和基础。

   二、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历史时期。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人民公社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农村改革,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健全与完善,实践活动深化与发展。
   1.法律规定健全与完善。

   广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对独立财产主体,而且,广村民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权利,求直接参与村决策和财务管理。1982年《宪法》根据国农村这种变伦清况,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为广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和进行新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1985年吉林省黎树县“海选”模式,从参与候选人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充分体现了广村民意志和愿望。

   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经验基础上,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制定和实行,使1982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规定更加具体化,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进展。1998年10月14日,党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问题决定》,全面总结了国农村改革20年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求,进一步明确了扩农村基层民主核心内容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与们党一贯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相一致,也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化和具体化,充分反映了广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愿望,将极地推动着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历史进程。

   以村民自治为内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推动了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权发展主表现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发展,而这又主体现在乡镇人民代表选举,即乡镇人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上。本文主是就选举过程中,候选人产生与选举范围发展历程进行阐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它就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选举中,候选人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下规定: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会只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取消了对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数额规定。

   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拨乱反正时期,所以带有明显过渡性质。1982年12月10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有关乡镇人民代表会候选人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涉及人民公社,一律改称为乡、民族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会选举范围限定为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木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修改,是以新宪法为依据,在候选人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形成了新时期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雏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1986年12月2日,对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其修改内容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乡长、镇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果提名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果提名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

   国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使候选人产生、选举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从而把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向前推进了一步。但随着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深入发展,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性。于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地方组织法,除了重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外,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内容;对候选人提名作出更为严密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情况。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方式上,新修正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内容,并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确定,作出了更为详细规定。

   2.实践探索与发展。

   新修正地方组织法实行,推动了国现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改革探索。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选举前人事考察程序,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步骤;设立会主席团程序,通过选举办法程序;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由于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使得一些地方在乡镇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中,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选举模式,而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采取了一些新做法。诸四川绵阳市进行乡镇人代表提名选举乡镇长改革探索,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和代表秘密划票、公开计票等程序。山西省临椅县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基础上,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会选举人主席和乡镇长、乡镇党员代表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人事考察中,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范围扩到全体选民一种新型选举制度。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人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主席、乡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制度设计。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荐,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选择机制;增加了考试程序,以“考”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预选程序,以确定候选人选;确定公选过程透明度,一改过去选拔干部前人事考察秘密状态或半秘密状态。深圳市龙岗区探索出了“两票制”推选乡镇领导做法,试行群众推荐镇长预备人选。他们实行“两票制’冷第一票是推荐票,或叫民意票,即民意测评中赞成票。通过这一票,由村民推荐产生镇长初步人选,并作为确定正式候选人依据;第二票是人选举票,即区、镇党委对已推荐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镇人主席团,由镇人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1998年11月,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公选制”基础上,进行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改革探索。直选制实行,使选民由直接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发展到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③

   国各地在以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探索过程中所出现上述做法,不论它们叫什么名称,也不论它们采取何种外在形式,但它们在实际内容上都包含了何产生候选人以及何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两个部分。因此,们用宽泛意义上“两票制”来概括上述各种形式。本文正是在这种宽泛意义上使用“两票制”概念,不是某个具体地方所实行具体制度。这种“两票制”形式出现和推行,是新时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尝试。“两票制”真正体现和贯穿了民主选举基本原则。“两票制”对候选人确定体现了由下而上民主集中原则。“两票制”有效地体现了民主选举量度,具有广泛性。“两票制”体现了直接民主选举。④

   三、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政治思考

   “两票制”围绕着国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产生及其选举所作改革和探索,从整体上有利于全面加强乡镇一级党委和政权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又一重突破。由选民直接投票推荐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使党选拔干部从机关到机关考核向社会、向选民进行民意测评转变,扩选拔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民意测验范围,将人选直接交给选民选择,这正是“两票制”所蕴含民主选举精神。无疑地,这必将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与推动,产生非常深远影响。对此,下面试做三方面政治分析。

   1.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性质定位分析。

   本文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内容,属于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范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践中创造出来“两票制”及其所蕴含民主选举精神,既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建设,又推动着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因此,正是这种民主选举精神和原则,把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基层政权建设加强与完善,就没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们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定位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范畴,其意义并不只是对以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经验总结,更重是表明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将来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认为,民主是指居民与政权之间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主是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利。一个国家公民权利表明这个国家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谁享有公民权利,是表明民主性质,谁真正享有民主,谁就是政权主人停有公民权利小多少是表明民主程度。根据马克思主义这一民主理论,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无疑地也是表明了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关系。农村基层政权是国社会主义政权体系组成部分,因此,村民就应是农村基层政权当然主人。使村民能够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政权主人,就必须使村民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权利。因此,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是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政权主人制度保障。们决不能脱离民主政治来谈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或者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决不能没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在内容。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可以、而且应该采取不同民主自治形式,但内核只有一个,这就是村民必须是基层政权主人。

   同时,们不应该把农村基层政权狭隘化。忽视村民自治委员会是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基础而存在,忽视村民自治委员会亦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桥梁和纽带,忽视村民自治委员会在国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具有木可替代职能,而否认村民自治民主政治属性观点,是有悖于客观事实和历史发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在实践中是有害

   2.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绩效价值分析。

   们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内容,其所引发理论价值和实践功效,远远地超出了农村基层范围,而是对整个国家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产生了积极、深远影响。在村民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委员会领导基础上,发展成长起来以“两票制”形式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这在相当程度上不只是对村民自治拓展和提升,而且是从更深层次上促进了农村民主型政治文化形成,从而为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国家政治民主发展提供了坚强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国家是一个具有悠久封建专制传统国家,缺乏法制,更缺乏民主。在封建专制统治高压下,人民不敢为主人,也不能为主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立,虽然解决了人民敢为主人问题,但人民何才能有能力去行使主人可以行使权利?这可以说是摆在国政治现代化、民主化任务面前问题。正是从解决这一首问题出发,实行村民自治,并在此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乡镇政权建设所作各种形式改革和探索,最终发展成为从选民直接推荐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候选人到选民直接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其目就是在各种自治形式中,在各种形式改革和探索中,培育和融人一种现代民主政治观念。

   一方面,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教育、自管理和自服务,将逐渐消除了村民对政权依赖,锻炼了村民民主管理能力,培养了村民政治素质,提高了村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使村民逐步熟悉和习惯于民主操作规程,造成村民基于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独立政治品格。另一方面,有利于重构国家与村民关系。在旧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村民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不平等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有不平等关系使国家与村民之间产生磨擦和冲突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激烈。因此,迫切需调整与重构国家与村民关系,“需解决核心问题被认为是何改造传统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政治核心”。⑤而国家与村民关系调整与重构,是通过农村具有民主政治属性基层政权建设才能完成。村民从关心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参与到基层政权建设中。能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已成为村民选举和撤换村委会成员、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标准;抵制上级行政普遍存在滥摊派和不洁行为,也已成为村民对新任领导最重期望。因此,正是通过这种具有民主政治性质基层政权建设,使国家与村民关系重构为:政治上将国家与村民关系置于宪法、法律规范与监督之下,国家依法对农村基层和村民实行领导,村民依法履行对国家义务,并约束自己行为;经济上按照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处理国家与村民之间利益问题。同时,也使村民可以有力地监督和约束上级政府不合理收费和摊派。这种监督和约束本身必然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村级扩展延伸到乡镇,乃至更高一级,并成为推动国家民主、支持国家改革基础性工程。

   3.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机制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机制问题,实质是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来源问题,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何搞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意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着社会政治。文化制度理论,并不是一个简单结论,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总结。低下生产力水平和小农经济,对于中央集权模式强化有着极其重作用,这种分散、封闭式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必然求一个强有力中央集权政治结构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依附于自然环境而存在;在社会中,则表现出对于社会团体依从性。人还只是作为物种个体而非独立个体。所以,马克思指出:“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体,从而也是进行生产个体,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集体”。③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提高,特别是进入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依赖关系已经发展到人独立发展形态。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以主体平等独立和平等自由交换为基础经济形式,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表现为独立市场主体之间横向平等契约关系和平等竞争关系,以及行使约定权利和履行约定义务行为,市场主体为着各自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因此,这种经济形式,它一方面求具有强制力国家制度以其内含统治阶级所认可价值标准对利益是否正当、合理作出权威区分与认定,并以法定权利鼓励对正当、合理利益追求;它另一方面又内在地求由权威化国家制度来保护平等与自由,限制或阻止对不当非法利益追求,从而维护经济秩序,实现主体自身化利益。由此,必然会产生这样政治求:第一,政府权力和法来自个体公民赞同,例,在自由选举中,体现了这种关系;第二,政治代议制,作为一种制度,它不是秩序、等级、社会功能和阶层体现,而是个人体现;第三,政府在于满足个人,保护个人权力,使个人能够去追求他自身利益。③

   由此,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生产力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提高,使人之间关系改变了,社会结构也必须随之而改变。由于社会制度是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即是社会组织及其管理形式。因此,社会结构改变也会引起社会制度变化。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原理为们正确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来源提供了理论依据。们可以肯定地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来源于生产力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提高及其所引起经济形式、农村社会结构形式变化。

   因此,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来源与何建设基层民主政治混为一谈,误认为政府规范和政策指导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力来源,这恐怕是不切合实际。片面认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源于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理论观点,将会导致实践中忽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作用,忽视村民主体作用,忽视提高村民民主素质性和迫切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集团从外部强加给社会,而是农村社会发展必然结果。新时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是适应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求,从社会政治方面保证了村民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从而实现了国农村治理模式创造性转换。

   广村民作为农村基层民主主体,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应具有主体作用。同时,们也应当看到,基于政府独特作用和国目前村民素质不高,尚未养成民主习惯现实,由政府加以规范政策指导,是非常必。政府这种规范与政策指导,从国家制度层面上看,主体现在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供给上;从各地方实行民主政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则主体现为地方政权系统不同层级部门推行基层民主政治意愿和行为对该地村民民主政治建设效果直接影响上。果没有有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示范政策导向,没有地方政府组织规范,村民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不可能迅速落实到国农村基层。由于政府这只“看得见手”作用特殊性而决定,它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作用。但政府这种规范与政策指导并不等于基层民主政治本身,而应是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和具体化。因此,强调政府规范与政策指导,又不能偏离村民意愿与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当把充分发挥村民自下而上主体作用和政府规范、政策指导作用相结合,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注释: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施九青、倪家奉:档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尝试》,lop年。

   4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人《中国农村观察》,An年第1期。

   5妈克思恩格斯全料第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版,第对页。

   6参见景天魁、杨喜莱:《社会方法论与马克思(第一分册个体与整体)》,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相关性:毕业论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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