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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21:29

作者:张永桃
  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创造,就象改革之初他们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但村民自治获得此迅速发展,则是政府强有力引导和推动结果,实际是党和国家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对乡村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所作出一种新制度安排。从过去“政社合一”集权体制转变为村民自治体制,是农村基层政治变迁,是一种新社会结构创新。这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创新必然性,出自子新时期广农民日益增长民主求,出自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出自于化解社会矛盾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村民自治上述三方面功能和作用,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或比较地方已得到了比较充分发挥。实践证明,党和政府在农村这一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是成功。在国政治体制改革出现一些阻力和困难情况下,术界一部分同志提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基

   层开始,从村、乡镇、县一级一级向上推行,走出一条所谓“农村包围城市”民主发展道路。

   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和讨论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一个应该搞清楚问题,即村民自治是一种什么样民主,它在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处于什么样地位,发挥什么样作用。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民主,属于治高层建筑和政治民主范畴。这是民主本质和主表现形态。除此以外,民主还有其它表现形态。比,随着国家与社会分离井二元化,政治将区分为政权政治与非政权政治,社会组织区分为政权组织和非政权组织,民主也将区分为政权民主与非政权民主。在非政权组织中所实行非政权民主,即是一种同国家政权民主相区别社会民主。尽管社会民主这个概念为民主社会主义者所推崇和强调,资产阶级政治家也作过许多阐述,但们仍没有理由把这个反映社会进步现象概念拒之门外。

   社会民主存在于广泛社会生活领域,往往以社区民主、基层民主形态表现出来。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社区民主生长于社会基层,繁荣于社会千千万万个社区单位和自治团体,以至形成广泛社区民主络。美国著名政治家乔·萨托利说:“这种络可以繁荣于整个社会,从而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中国东方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0页)。社会民主根本意义即在于此。

   根据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自治是厂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事情,实行自管理、自教育、自服务一项基本社会民主制度。在这民主制度中,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派出机构,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区印台组织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本社区资源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这一社区自治组织同国家政权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村委会领导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全体村民有权直接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各类事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村民自治是一种社区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民主一种形式,充分体现着“自治”精神——-“们自己管理自己”。这种民主所涉及基本内容是基层社会生活中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而不是国家政权管理。实施这种民主社会组织,虽然也受到国家政权组织管理和控制,但它本身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不是国家政权组成部分。这种民主发展,既不与国家政权结构挂钩,又仅限于社会基层,属于社区政治发展范围。 正确认识村民自治这一种民主制度属性和特点,至少有以丁几点价值或意义:

   第一,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社区基层民主,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就不能把它当作一级国家政权看待,不能让村委会檀变为政权机构,也不能让村委会承担量政权组织任务。完善村民自治目标,是使村委会真正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区自治组织,真正让村民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管理同他们利益直接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区民主和社区政治发展形式,既受到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又受到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制约。随着 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以及农村城市化将有更发展,而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和民主政治目标一步步实现,社会民主将会进一步扩并日趋多样化,村民自治也将会在更高层次上获得拓展和提高,甚至可能出现一种新更适合当时农村经济政治发展需自治形式。

   第三,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区民主非国家政权民主与国家政权民主有着密切联系。社区民主总是一定国家政权和政治民主形态下社区民上,其性质和发展前途,是山这个社会国家政权民主决定,归根到底是由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发展国家政权民主和扩社区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两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组成部分。但这两者又有着严格区别。国家政权民主,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政治制度核心内容民主,它涉及到国体、政体以及国家权力结构等民主根本问题。社区民主无论发展到哪一步,都不会也不应该进入国家权力民主领域,也不会直接影响国家民主制度根本属性。因此,所谓由村民自治一级一级向上发展民主说法足不确切,也是不可能

   国家政权民主与社区民主,在同家民主化过程中有着不同地位和作用。果说国家政权民主是“宏观民主”,社区民主则是“微观民主”果说国家政权民主是“统领性民主”,社区民主则是被统领“次级民主”;果国家政权民主不向前发展,社区民主也不会有什么发展前途。社区民主发展,可以为民主政治建设拓宽基础,提供社会支柱,壮民主力量,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从这个意义说,发展和扩社区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性工程。对于一个原先缺乏民主根基国家来说,力营造这样基础性工程,具有特别重意义。但是,存在于非国家权力系统社区基层民主,不可能成为民主政治

   建设“主体工程”,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草根民主”,在党和政府引导和支持下,能够发展力无限宽广、充满生机“民主草原”,但它不可能直生长成具有标志性意义参天树——民主树。

   民主政治建设“主体工程”只能是国家政权民主发展。政治体制改革“重头戏”,应该是这一“主体工程”建设。因此,在积极支持、发展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社区民主同时,不失时机地按照邓小平同志首先确定政治体制改革蓝图,力推进国家政权民主制度性改造。

   国家政权民主制度性改造,实质上就是政治体制转型问题。国经济体制转型十分肯定、明确,即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政治体制转型,似乎不太肯定,不太明确。实际上,邓小平同志1980年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以及1986年多次阐明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和内容,已经为国政治体制转型确定了一个基本框架。

   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国原有政治体制缺陷是: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缺乏民主法制,缺乏制度,实际上搞人治。按照邓小平同志思路,国政治体制转型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目标,是实现由个人高度集权人治型体制向民主法治型体制转变。党十五所提出“迸一步扩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为国政治体制转型指明了正确方向。

   围绕政治体制转型目标,从现在起,就着力解决国家政权民主中一些制度性问题。

   第一,理顺权力关系,调整权力结构,切实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并形成有效“以权制权”民主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第二,理顺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把党领导职能同国家机关治理国家职能,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划分清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管党”,“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领导。与此同时,切实改善党领导,改进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把党路线、方针、政策变为国家法律,领导人民依照法律治理同家。

   第三,把发展民上同健全法制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律神圣人民民主国家。变人治为法治,变个人权威为法理权威,变人治政府为法治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一切党政机关和所有党政官员都置于法律管制之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治体制改革还有其它一些重任务,但上述三条是最具根本意义制度性问题。只有在这些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政治体制转型,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性任务。政治体制转型,涉及到整个国家权力体系调整,涉及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转变,进行这样改革,所遇到困难和障碍会更多些、更复杂些,应该慎之又慎。但现实和未来告诉们,不进行这样实质性改革就没有出路,延缓这方面改革可能会出更多麻烦。唯有抓住根本,稳步推进,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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