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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种类型——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21:35

作者:贺雪峰
当前术界在讨论村民自治或村级治理时,都忽视了对村级治理类型区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面对制度环境不同,而具备相当不同效果和表现,不能理解村民自治所面对特殊环境,也就难以理解村民自治这样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实践后果。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一项制度,依据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场域村庄状况不同,这一制度安排实践后果会有不同。本文试图依据村集体掌握经济资源多少,将作为强制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实践后果民主化村级治理区分为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这两种村级治理类型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多少不同,而在具体表现中具有相当不同。当然,将民主化村级治理分为动员型和分配型两种类型,还是一种理想类型分类方法,实践中两种村级治理类型交叉重合之处甚多,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不同。


一、治理视角村民自治

当前术界对村民自治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视角,一种视角主从民主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研究是当前术界村民自治研究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特征,这种视角研究近年逐步受到术界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术研究过渡标志。 从治理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含义。

从治理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与村民自治制度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村委会引起国家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作用,应是村民自治核心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关键即村民管理、自教育和自服务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合作(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问题就是用民主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不同,造成了用民主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不同,这种不同就是们本文将重点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村民推选出来人将村民决策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办法来办理村务后果。相对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更重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办理人,即集中主体。

从村务决策形成即村民意愿角度,村级治理面对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维护,或说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愿望和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式形成具体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受益者或受益者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民主制度规则,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决策,但村务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多数村民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流,忍受自己“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特征,涂尔干“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变革,“机械关联”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村干部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反对而决定资源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多数村民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村庄。较少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反对,而办不下去状况,这种状况会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代价(比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少数反对者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村级治理互动关系,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

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村级治理,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能力,同时,丰富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问题,不是经济资源提取,而是集体资源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关于村庄秩序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强制手段,而只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代价去追求自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出行,泥泞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村庄公共舆论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利益,会有越多对少数反对派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强势,以自己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实际,这种对实际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超出村庄实际需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恶梦,村民手中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弱点。一方面,民主化村级治理通过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达成公共工程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治理,因为拥有量可供支配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量集体资源村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使用上面,不受监督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私人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危险性就越。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出行,而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处。这样,在拥有量集体经济资源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决策,是违反制度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承担程序不合法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何使用村集体资源。这时村干部在召开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动机,他们更多是需一个名义上合法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承担。这种民主化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比较

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诸种支持。从民主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焦点不是规范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能力,或者说动员型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民主形式比召开村民会或由村民选举村民代表作出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多数人通过决策搁置下来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结果,而不是表决结果,举凡表决,都不会有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村务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与决策村务有关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中遇到坚定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少数人决定后果。不仅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策,还需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能力,若村民代表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村务决策流产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公共工程建设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此决策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却因为少数村民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焦点不是从村民那汲取资源,而是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村务决策时,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合法身份,有较为规范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需签名以示自己对重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代表能力并不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只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什么样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声音往往被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声音,而构成实质上多数人专制。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村级治理来讲,术界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土地增值,土地集体所有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量升值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量经济资源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极少数,10%左右,但从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研究结论。 再次,以上治理类型区分,还有助于理解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术和政策争论。当前术界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特片,反之亦然。

们以上所作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1]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出版社1997年版,45页。

[2] 参见徐勇:《最早村委会诞生追记》《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3] 参见贺雪峰:“民主化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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