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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5-10-15 23:21:38

作者:哈贝马斯 逢之 译
    本文讨论是作为理想型“自由主义”政治理解和“共和主义”政治理解。“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些说法,今天在美国所谓“共同体主义”争论中是划分立场关键词。将首先根据米歇尔曼(F·Michelman)观点,来描述相互对立两种民主模式(着重点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过程实质,以便在第二部分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中过分道德因素加以批判,并阐明另外一种民主概念,即程序主义民主概念,个人更愿意称之为一种“话语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k)。

1

       (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主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作用在于根据社会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其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社会是私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系统。这,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义上政治,其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因为国家追求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
       “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关系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团结共同体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相互承认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法人联合体。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建筑术因此而有了重改变。除了国家主权机关自上而下管理机制和分散市场管理机制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源泉,这就是团结(Solidaritaet)。
       这是一种平面上沟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来政治意志,无论从发生或规范角度,都应当享有优先性。公民自决实践有了新社会基础,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私人交往约束。有了这个基础,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国家机器所消耗,以及与市场结构相同化。在共和主义概念当中,政治公共领域以及作为其基础公民社会获得了一种策略意义。两者都必须确保公民沟通实践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与经济社会分离,符合行政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结合,而交往权力来源于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
       上述两种相互冲突命题导致了不同结论:

       a)  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认为,公民地位是由主体        权利确定,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作为主体权利承担者,公民受国家保护,只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私人利益,就不受国家非法干预。主体权利是消极权利(negative  Rechte),它们确保法人在一定活动范围内不会受到外部强制。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结构:它们能使公民私人利益得到充分满足,以致于这些私人利益最终经过选举、议会以及政府形成与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为一种政治意志,并对行政权力产生影响。这样,公民就可以断定国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利益【2】。
       共和主义认为,公民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negative  Freiheiten)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公民权主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是积极自由(posotive  Freiheiten)。它们不仅确保公民不受外在强制,还确保公民能参与共同实践,而只有通过共同实践,公民才能让自己成为自己希望成为角色,即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主体【3】。因此,政治过程不仅是让公民来限制国家行为——但这些公民必须在行使私人权利和享有前政治自由时候,已经获得稳定自主性。同样,政治过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也不主是一种粘合作用,因为民主国家暴力并不是原始意义上暴力。这种暴力更多是来源于公民在自决实践中通过交往而行使权力,其合法性基础在于:通过公共自由制度化,来保护公民这种自决实践【4】。国家存在,原本不是保护平等主体权利,而是保障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包容性。在此过程中,自由而平等公民会就家共同关心和规范达成共识。这样,共和主义理解公民就远不是唯自己利益是从了。

       b)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围绕着古典法人(作为主体权利承担者)所展开争论,暴露出了它们在法律概念本身上冲突。自由主义认为,法律秩序意义在于明确具体情况下一定主体所具有实际权利;共和主义则认为,这些主体权利应归功于一种客观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在前者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而在后者看来,主体权利客观内涵更重一些。
       当然,上述两种截然对立法律概念并没有涉及到法律主体间性内涵,有了这些内涵,对权利和义务相互遵守才会在对等承认关系中成为可能。共和主义说到底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种法律概念:即个人同一性及其主体权利与共同体同一性同等重,只有在共同体当中,个人才有可能同时作为个体和集体成员而相互承认。这种法律概念把法律正当性与法律形成民主程序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而在民众自决实践和法律公正宰制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对共和主义者来说,权利说到底不过是主政治意志抉择,而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则是超政治理性或启示‘更高法则’。……共和主义认为,共同体对象,共同善,在于其政治成功地确定、建立、实现和坚持了一系列权利,而且十分合乎共同体语境和习俗;而自由主义则不然,他们主张,更高法律权利为权力求提供了先验结构和先验条件,以便使对不同利益多元追求尽可能地获得允许”【5】。

       被认为是积极自由选举权之所以会成为权利范式,不仅是由于它对政治自决实践具有构成意义,而且也是因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等权利个体在共同体中包容性与他们所捍卫自主性以及所坚持立场是何联系在一起

       “求在于,们都很关心们自己利益,因为(1)们是在相互合作与相互隔离之间进行选择;(2)相互合作依靠是彼此保证充分承认各自所具有利益;(3)在高度多元化当代美国社会,这样保证之所以是可能,仅仅是由于它起码维护了一种伪装政治,即每个人都允许发出自己声音”【6】。

       这种从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中体现出来结构,经过由权利构成立法过程而渗透到了一切法律当中。即便私法在允许私人自由追求自身目同时,也有义务对所有人都认可策略行为加以限制。

       c)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关于公民角色和法律不同概念表明,他们对政治过程本质理解还充满着根深蒂固分歧。自由主义认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围绕着行政权力而展开不同立场之间斗争。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形成过程,受到策略行为者集体干预,而策略行为者是为了捍卫或争取一定权力。结果则是用选民对于个人和纲领赞成来加以衡量。选民在投票过程中表达了自己倾向性。他们选择和作为目行为者市场参与者选择行为在结构上是相同。各个政党为了权力而夺,他们都是一致,但谁最终能获得权力,则由选民来决定。选票投入和权力产出,同样都是策略行为。  
       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形成过程所依循,不是市场结构,而是一种独特公共交往结构,其目是为了达成沟通。公民自决实践意义上政治范式不是市场(Markt),而是对话(Dialog)。由此看来,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有着结构上不同,前者来自政治交往,表现为建立在话语基础上多数意见;后者则为国家机器所掌握。即便是角逐国家权力政党,也必须依靠带有对话性质政治话语:

       “话语指是对待社会协作一种态度,一种开放态度,它允许经过论证接受他者和自己求。话语中介是平等交换观点——包括参与者提交他们自己对于他们所尊重利益看法……,在此过程中,只作出选择,就表明赞同一种判断”【7】。

       因此,政治舞台上上演意见冲突所具有就不仅仅是一种允许掌权合法化力量,反复进行政治话语对于政治统治方式也有着制约作用。行政权力行使必须具备政治基础,并且不能越出根据民主程序制定法律雷池。  

2

       以上是对两种民主模式比较,当前,这两种民主模式是美国所谓“共同体主义”与“自由主义”争论焦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既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优点在于,坚持通过交往把公民联合起来,并坚持社会自组织激进民主意义,而且不把集体目标完全还原为不同私人利益之间“调和”。不足则是过于理想化,并让民主过程依附于公民道德趋向(Tugend)。因为政治核心不仅仅在于,或者说主并不在于道德理解问题。用道德来约束政治话语,是错特错
       当然,自理解话语可以让公民清楚地认识到他们之所以会是一个民族、一个社群或一个国家成员,他们之所以会居住在一定地区,他们属于什么样传统,他们相互之间何相处,又该何对待少数民族和边缘群体,他们理想社会究竟是什么一个样子。这种自理解话语是政治组成部分。但是,在多元文化社会,在具有重政治意义背后,一般都隐藏着一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它们对于共同体认同,也就是说,对于主体间共有生活方式,没有任何构成意义。这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在共同体内部相互冲突,不会有什么达成共识可能,因此需加以均衡,而这是道德话语所无法完成,即便这种不再具有话语性质均衡结果受到了下限制,即不允许危及到一种文化基本价值。利益均衡表现为不同政党之间妥协,而这些政党都具有一定权力基础和认可基础。当然,这样一种协商把合作意愿当作前提,也就是说,把这样一种意志当作前提,即在尊重游戏规则前提下获得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结论,而不管各自是出于什么理由。但是,妥协过程并不表现为一种合理话语形式,它把权力中立化,并且排斥策略行为。无论何,妥协是否公平,关键看前提和程序,而前提和程序本身又需从公正角度来加以合理论证和规范论证。与道德问题不同,公正问题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涉及到某个集体。政治权利想具有合法性,至少必须与道德基本原则一致起来,而道德基本原则求超越一定法律共同体,具有普遍有效性。
       只有当们充分注意到交往形式多样性时候,话语政治概念才能与经验之间建立起关联;而在这些交往形式中,共同意志形成基础不仅包括道德理解,也包括利益均衡与妥协、目理性手段选择、道德论证以及法律关系验证等等。这,米歇尔曼作为理想型提出来两种政治类型,通过合理方式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只相应交往形式得到充分制度化,对话性政治和工具性政治就可以在话语中介中融合起来。也就是说,关键在于交往前提和程序,它们赋予了制度化意见和意志形式以合法化力量。想提出第三种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
       共和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自由主义则认为,国家是经济社会守卫者。果把话语政治程序概念提升为民主理论核心内涵,就可以看到,它与共和主义国家概念以及自由主义国家概念之间都存在着诸多差别。接下来将从政治角度对上述三种民主模式进行比较。政治是们迄今为止讨论中心,所谓政治,实际上就是民主意见和意志形式,它是普选和代议结果。
       自由主义认为,民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仅仅表现为不同利益之间妥协。在此过程中,妥协原则得到了自由主义基本原理证明,它们应当通过普选权、代议制及其运作程序来确保结果公平。相反,共和主义认为,民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应当表现为一种道德理解;话语在内涵上依靠是公民文化共识,这种共识在对共和国奠基仪式回忆过程中反复出现。话语理论吸收了两方面因素,用一种理想商谈和决策程序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这种民主程序在协商(Verhandlung)、自理解话语(Selbstverstaendigungsdiskurse)以及公正话语(Gerechtigkeitsdiskurse)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有机联系,并证明了这样一种假设,即在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结果是可以取得。这样,实践理性就从普遍主义人权或一定共同体道德当中抽身出来,还原成为话语原则和论证形式,它们从交往行为有效性基础,说到底,就是从语言交往结构当中获得了其规范内涵【8】。
       通过对民主程序结构描述,们也为国家和社会概念规范化明确了方向。但前提必须是一种公共行政,这种公共行政在现代早期与欧洲政治系统一同形成,并与资本主义经济系统之间有着功能上互动。共和主义认为,公民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构成了社会作为政治总体性中介。社会核心是国家;因为在公民政治自决实践过程中,共同体对自己有了清楚意识,并通过公民集体意志对自身施加影响。民主与社会政治自组织是同等重。由此形成了一种政治观念,并对国家机器提出疑问。们可以从阿伦特(Hannah  Arendt)政治著作中找到共和主义论证思路:即必须充分激活政治公共领域,用以反对非政治民众公民私人主义(Privatismus)和政党国家化所带来合法性,从而使得到恢复公民资格具有非中心化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国家权力。
       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机器与社会之间分离是不可避免,但可以用民主程序来加以衔接。一定权力和利益均衡具有微弱规范意义,这种规范意义无论何都离不开法治国家补充。关注自身利益公民必须具备起码民主意志,而这种民主意志是宪法中一个因素,它通过强制性规范,比基本法、权力分配以及行政管理法律依据等,对国家权力加以规训,并通过不同党派以及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冲突,来促使国家权力充分关注到各种不同社会利益和价值取向。这种以国家为中心政治理解,肯定会放弃从实在论角度认为公民具有集体行为能力观点。它所看重不是对合理政治意志形式投入,而是国家行为均衡效果产出。自由主义矛头所针对是国家权力对于私人自主社会交往阻力。自由主义模式核心不是话语公民民主自决,而是法治国家对于经济社会规范化;按照自由主义理解,经济社会应当通过满足私人幸福期待,积极地为公民提供非政治公共福利。  
       话语理论与民主程序之间联系,比自由主义更加具有规范色彩,但与共和主义比较起来则又逊色一些。话语理论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那各吸收了一些因素,并把它们重新组合起来。话语理论同意共和主义看法,认为应当把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放到核心地位,但又不能把法治国家宪法看作是次东西;相反,话语理论把法治国家基本权利和原则看作是对下问题回应:即民主程序所具有充满种种交往前提何才能得到制度化。话语理论并不认为,话语政治现实必须依赖于具有集体行为能力全体公民,而是认为,话语政治必须依靠相应程序制度化。话语理论核心已不再是把国家当作中心社会总体性概念,这种社会被认为是具有一定目行为主体。同样,话语理论也不把总体性落实到宪法规范系统当中,因为宪法规范在不经意之间按照市场交换模式对权力和利益加以均衡。话语理论彻底告别了意识哲思维模式,意识哲认为,公民自决实践属于一切社会主体,或者说,法律匿名统治与个别主体之间冲突是联系在一起。一方认为,公民是一个集体行为者,他代表整体,也服务于整体;而另一方则认为,每一个行为者在权力过程中都是相互依赖变量,权力过程是盲目,因为在个体选择行为之外,不可能有明确集体抉择(除非是在纯粹比喻意义上来说)。  
       相反,话语理论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让关于整个社会重议题和需管理内容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多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界限;而公民社会,作为自主公共领域社会基础,与经济行为系统以及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区别同样也在于此。根据这种民主概念,在规范意义上,求把重心从金钱、行政权力转移到团结头上,而金钱、行政权力和团结这三种资源共同满足了现代社会一体化求和控制求。这规范意义是很明确:团结作为一种社会一体化力量,不再是仅仅来源于交往行为,它必须通过自主公共领域以及民主意见和意志在法治国家制度中形成程序进一步释放出来,并且在面对其他两种资源(金钱和行政权力)时候能够捍卫自己地位。  

3

       这种观念对于们理解合法性和人民主权有着深远影响。自由主义认为,民主意志形式功能只是为了使政治权力运作具有合法性。选举结果是获得行政权力许可证,而政府必须在公众和议会面前证明对这种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共和主义认为,民主意志形式还有更重功能,就是把社会建构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并让人们在任何一种选择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建构活动存在。政府之享有权力,成为不偏不倚角色,不仅仅是经过在不同领导力量之间进行选择,而且也依靠贯彻一定政策。政府与其说是一个委员会,不说是一种国家机器,它是自管理政治共同体一个部分,而不是分制国家权力顶端。话语理论还提出了另外一种理解:意见和意志具有民主形式,对于政府和权力机关依靠权利和法律作出决策而言,其程序和交往前提是最重话语合理化力量。合理化不代表就是合法化,但又不全是权力结构化。行政权力只一直都与一种民主意见形式和意志形式联系在一起,就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因为这种意见形式和意志形式后来不仅左右着政治权力运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规划了政治权力运作。除此之外,只有政治系统还在“活动”。政治系统是一个依靠集体决策系统,公共领域交往结构则是一个范围极其广阔感应络,它们对整个社会问题压力作出反应,并激发起许多意义重意见。公众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交往权力,它自身不能发挥“宰制力量”,而只能把行政权力行使引导到一定路线上来。
       人民主权概念来源于共和主义对现代早期主权概念吸收和转化。而现代早期主权概念原来是和  专制主义统治联系在一起。国家是权力运作合法化手段,被认为是权力核心,可以凌驾于一切其他权力之上。卢梭把这一源于让·博丹(Jean  Bodin)思想转化成全体民众意志,并把它与自由和平等原始自统治观念融合起来,从而使之上升为现代自主概念(Autonomie)。尽管卢梭这一做法具有规范色彩,但人民主权过去还是一直和体现在民众身上意见联系在一起,当然首先是和那些在场民众意见联系在一起。共和主义认为,这些在场民众是不能被代表主权载体:也就是说,这些民众是自主,就此而言,他们是不可代表。逐步形成权力,其基础是公民自决实践,而不是其代表自决实践。自由主义用一种实在论观点对此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来自人民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选举和同意,由具体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加以行使”(比德国基本法第22款第2节规定)。
       当然,上述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都是从一种值得质疑国家概念和社会概念出发,这种概念基础是整体与其部分关系——这其中,整体不是由全体独立公民组成,就是由宪法建构起来。相反,话语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非中心化社会概念,这种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一起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感知、识别和处理一切社会问题场域。果放弃主体哲概念,主权就既不必具体落实到人民头上,也无须被放逐到匿名宪法当中。“自”作为自组织法律共同体在无主体交往形式中消失不见了,而无主体交往形式紧紧地控制着意见和意志话语形成过程,以致于其难免出错结果推测到了自身具有合理性。这样,与人民主权观念密切相关直觉,不是遭到了否定,而是从主体间性角度得到了阐释。即便是已经匿名人民主权,也贯穿在民主程序和交往前提法律功能当中,以便实现其交往权力。具体而言,交往权力对应着是法治国家制度当中意志形式与文化公共领域之间互动,而文化公共领域自身基础与国家和经济领域公民社会都保持一定距离。  
       话语政治规范理解尽管求法律共同体具有一种话语社会化形态,但是,这种社会化形态并没有深入到整个社会当中,而法治国家政治系统基础是社会总体性。话语政治认为,自身也是复杂社会组成部分,而复杂社会作为一个总体,是不能用规范法律理论来加以审察。从这个角度来说,话语民主理论所继承是一种偏离社会科视角,即政治系统既不是社会顶端,也不是社会核心,甚至也不是社会基本结构模式,而是众多行为系统中一个。由于话语政治为解决危及一体化社会问题提供了保证,因此,话语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必须通过法律媒介,与其他所有合法行为领域建立起联络,而不顾及这些领域是何建构和何管理。但是,政治系统并非只是象一般所认为那样,依赖于其他系统运作,比经济系统财政政策;相反,话语政治与合理生活世界语境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在此过程中,话语政治么是根据制度化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形式程序,么是依靠政治公共领域这个非政治络系统。正是经过话语过滤政治交往依赖于生活世界资源,比自由政治文化和清明政治社会化,当然主还是形成意见直觉;生活世界这些资源还在源源不断地生成和更新,只是采用政治控制手段很难把它们挖掘出来。  

       


       注释:

       1,  请参阅阿伦特(Hannah  Arendt):《论革命》(Ueber  Revolution),Muenchen,1965;以及《权力与暴力》(Macht  und  Gewalt),Muenchen,1970。
       2,  请参阅米歇尔曼(F.  I.  Michelmann):《政治真理与法律原则》(Political  Truth  and  the  Rule  of  Law),载:Tel  Aviv  Uuiversity  Studies  in  Law,8,1988,第283页。
       3,  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请参阅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什么是人行为?》(Was  ist  menschliches  Handeln?),载其:《消极自由?》(Negative  Freiheit?),Frankfurt  am  Main,1988,第9页及下两页。
       4,  F.  I.  Michelmann,第284页。
       5,  F.  I.  Michelmann  ,Conceptions  of  Democracy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Argument:Voting  Rights,Florida  Law  Review,41,1989,第446—447页。
       6,  F.  I.  Michelmann,同上,第484页。
       7,  F.  I.  Michelmann,Pornography,(1989),第293页。
       8,  请参阅哈贝马斯:《人民主权作为程序》(Volkssouvernitaet  als  Verfahren),载其:《事实与价值》(Faktizitaet  und  Geltung),1990,第600—6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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