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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4:48:22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局、党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是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法理论为指导,总结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作出一项重理论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性和重性,对搞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指导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确保人民法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行为都必须有具体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在法治理念方面逐渐形成两种不良倾向:一种倾向是强调法治理念西方化,片面崇拜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缺少政治鉴别力,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法律术语”,造成司法思想和司法活动混乱;另一种倾向是模糊处理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定位不清,不谈理念或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司法中问题。这两种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从法律产生发展来看,法律是一个民族生活与精神写照,一个民族法治就是这个民族所选择社会生活调控方式。法家创造只是法治理论,即对秩序形成正当化,是否能够适合一个国家与民族发展还需与具体国情、民意紧密结合起来。前一种倾向忽视了一些理念孕育土壤是西方而非中国,脱离了中国国情。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是在党领导下取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领导下进行。这种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性质和结构,也决定了中国司法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后一种倾向则由于缺乏具体思想和理念指导,极易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状态之中,导致实践中随意性。

司法工作具有强烈政治性,把司法工作与政治体制和政策割裂开来,就会使司法工作陷入迷途,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则起到了正本清源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确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司法人员司法思想,牢牢掌握司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导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一系列重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现实针对性。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概括与发展,是们党系列法治理论升华与体现,深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标志着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头脑,对于们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推动法院事业长足发展,具有非常重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

当前,国正处于加快发展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存在非常有利条件,又面临着繁重任务和压力。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求,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临着新、重历史考验。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矛盾是相对滞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需求。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一项重课题。长期以来,在司法为民问题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司法万能论,认为法律和法院“万能”,可以在人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发挥作用,应扩法院社会调控职能,把所有纠纷都纳入到法院调整范围内;二是司法消极论,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政策变化剧烈,利益纠葛多元化,法院在调整诸多社会关系方面无所作为。前者忽视了法律和法院仅仅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一种,没有考虑法院作用有限性和法律调整方法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而后者则片面缩小了法律和法院以其特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为法院进行准确功能定位指明了方向。在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了最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求人民法院必须体现“司法为民”一面,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永恒价值追求,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矛盾。只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们才能理解为何文明司法,为何平等待人,人永远是目而不是手段,诉讼过程亦同样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司法为民内涵,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问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认识上“万能主义”和“消极主义”,用、用足裁判权,通过个案纠纷解决来维护社会正义,最限度地保护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实现正义,方能实现秩序。法律对正义实现,依赖于法适用。目前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评判标准多层化,矛盾冲突较多,量纠纷涌入法院,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人们不仅求裁判结果公正,还求裁判过程效率和程序公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有程序上公正,才能保证法律适用一致性,才能为广社会主体提供普遍性、一致性行为规则,使他们获得明确行为指南。果裁判过程和结果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人们就会陷入对法律迷茫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国司法制度设计走向和司法实践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求。人民法院不仅实现实体公正,还实现程序公正。即不仅实现诉讼结果公正,做到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实现诉讼过程公正,做到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方式得到实现。可以说,通过公平程序,实现实体裁判公正,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基本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现阶段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处理公正与效率关系,有效地克服和防止滥用权力、司法不公问题发生,努力在全社会弘扬正气,伸张正义,维护良社会秩序。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更地服从和服务于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国司法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重视与关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些正确法治理念有效地指导了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但是,不容忽视是,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倾向,认为司法就是案件问题、法律关系问题,法院裁判属于纯粹业务工作,只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判就足够了,不需考虑其他因素;另一种则是当前注重社会效果多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前者主受一段时间以来法律近乎空白影响,机械司法,无视纠纷来源于社会生活、司法决策可能影响一系列社会关系客观现实;后者则陷入法律虚无主义境地,忘却忠于法律是法官本职,法律是法官行使权力最根本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为人民法院裁判行为找到了明确依据,纠正了审判实践中不良倾向。政法工作服务于局,从根本上讲就是服务于政治。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局,既是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也是司法根本目,因为改革、发展、稳定代表了多数人利益需求。法院公正司法、服务职能在任何国家都有体现,因为改革、发展、稳定需正常秩序,可以说,秩序是每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都维护和追求价值,司法行使也是一种服务职能,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就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服务局。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局服务,这是由人民法院性质和地位决定,是们必须始终坚持基本原则。们所处是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社会,由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国家法律、政策也处在一个调整、完善期。这种国情、社情、民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一致性。审判处理每一起案件,都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善于做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矛盾,达到案结事了最佳办案效果,实现司法最终目和最高价值。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教育和培养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拥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胸怀局,了解局,掌握局,自觉把法院工作和裁判行为放到局中去,更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五、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法院队伍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问题,一些法官在忠诚法律、崇尚法治方面做得还不够,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还相当突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应当看到,这些问题很程度上与一些法官司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有关。没有正确司法理念,再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西方法谚云:法官人格是公平正义最终保障,中国古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都说明人在法治中作用,只有一支能以正确理念和价值观、职业道德观为指导司法队伍,才能保证法治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思想为指导,以科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思想道德和价值观求,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明确标杆。法院承担任务繁重而光荣,时刻权衡政策与法律、判决与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改革与发展、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等诸多关系,就求法官除了精通法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审判水平、丰富社会阅历等条件外,还具备强烈政治意识。法官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在国,法院和政治联系非常紧密,法官职业道德具有浓厚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特性明显。同时,法官有强烈责任意识。法官审判行为涉及到或者约束到当事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法官裁判行为与当事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紧密相联,所谓“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攸关”,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利益更加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做司法工作责任感;同时,也促使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审判实践,崇尚法律,维护法治,努力形成一支具有正确政治观、司法公正观、办案效率观、司法中立观、职业廉洁观法官队伍。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政治思想工作一项重内容,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任务,们必须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针对性,丰富教育内容,把这项教育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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