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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心理学:儒家与基督教之比较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4:48:44

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家和基督教对于人类心灵和人格影响及塑造都是巨。近年来中外术界屡有将这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尝试。本文想从道德心理角度来探讨它们之间异同(尤其是它们之间差异),目是想从中引申出一些对当代情境之中道德实践有益思考。[1]
    一、概念和问题描述
    康德曾经明确表示,关于道德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种问,一种是研究道德论证问,另一种是道德原则何与经验结合问。前者是康德所谓纯道德哲,后者属经验知识,康德称之为实践人类,相当于今天心理。当然,康德主关怀是道德论证。而且们看到,在康德伦理中,道德原则论证基本上独立于道德心理。康德道德形而上不牵涉对人感情方面,例情感和喜假定,更确切地说是刻意排除这些假定。
    当然,康德道德论证本身或许也可以说是蕴涵了对道德心理某种预设,因为对康德来说,已经论证为合理道德原则意味着这些道德原则就是道德主体有相应能力去实践原则。但即使此,这种心理也不是们通常所讲情感和内在性情,而是从理性义务概念中引申出来“道德”心理。从康德道德观念中,人们或许不难找到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影子。但实际上,从掌握关于道德知识到道德实践转化,这一过程并不是自动发生,中间显然还隔着一条或深或浅鸿沟。因此,对道德心理问题深入探讨显然是有实践意义们这所讲道德心理,主是指促成人们将道德知识或道德原则转化成实际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心理动力机制,即情感上愿意去实践和追求某一道德、意志上有持之以恒能力机制,其中包括某一道德说本身对道德心理明确或暗示性影响。
    毋庸置疑,在道德心理层面,儒家和基督教中都存在丰富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心理是儒家伦理核心,例孟子性善论几乎同时承担着两个主化理任务——道德论证和道德实践动机(心理激励)。总体而言,儒家性善论概念架构循着这样一条思路:上天赋予人类天性中有一类是特殊情感性反应(道德论证),这些情感能力促成人之为人本性和使命实现(道德动力)。在这个过程中,人因素和天因素相互作用,但儒家着力强调人责任。
    道德心理在儒家伦理性,很程度上表现在儒家强调情感在伦理作用。根据儒家观点,伦理生活其实就是一种情感生活,而情感缺陷往往意味着性格缺陷。[2]因此,儒家不仅重视情感实践威力,即在道德实践过程中,重视行为者动机因素,强调道德实践过程中“乐”;而且将情感当做其有自在道德重素质来加以珍视和培值。因此,在儒家看来,离开一定情感因素,行为就不能证明其自身道德价值;而由于有了情感投入,道德实践基本上不是一个内心冲突和挣扎过程,而是内心原有天性自然流露和发展过程。[3]这就是儒家性善论对于道德实践深刻意义之所在。由此可见,儒家所讲道德心理何有力地促成儒家道德理想实现。也正在这个意义上,孟子才肯定“人皆可以为尧舜”。
    在基督教中,道德论证源于上帝,因为上帝被认为是一切善源头,[4]而人之所以能够实践善,最终原因是因为人是按上帝形象造。[5]因此,在基督教那,道德论证和道德动力也是统一,上帝与人之间关系亦难解难分。在这一点上,基督教部分地分享了儒家伦理结构性特征,即都诉诸超越性“天”或“上帝”作为道德论证终极资源。两者道德心理都可归为一种目论(teleology),儒家是为了通过道德修养而完全实现天赋人性,以致“与天地参”;基督教则是为了实现上帝创世计划以及上帝对每个个体计划。不同是,在道德实践中,儒家更独立于“天”而基督教却时刻强调上帝主动性地位。从各自不同角度,儒家和基督教都有力地推动了它们所倡导价值理想实践,下面们来做一些具体分析。
    二、二者间差异
    作为伦理体系,儒家与基督教之间差异几乎是一目了然。最根本差异是:前者是此世道德;而后者是有神论道德,其中此世道德取决于对彼世预设。具体而言,前者对人性较为乐观,主张“人性善”;后者对人性较为悲观,主张“人生来有罪”;前者爱是“人更爱自己父兄”基于血缘差等爱,后者爱是“上帝爱世人”普遍爱……不一而足。在道德心理层面,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来探讨二者之间差异。
    1.作为道德主体表现形式
    儒家重人作为“类”本质之实现,因此儒家很典型地讲“人禽之辨”[6]。换言之,在谈到人本质特征时,儒家是从人与动物之别角度来谈。同是,儒家按照人德行水平而把人分成不同层次:圣人,贤人,君子,善人,丈夫,人……小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道德是精英式道德。虽然孔子曾经表达对“四海之内皆兄弟”思想,但这是针对“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7]君子而言。作为一种俗世伦理,儒家坚持在人君中寻找道德完善典范,并深信某些先王已经作为这样典范,对道德追求产生过吸引和示范作用,激励人们不断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时,努力达到道德完满境界。在不同历史时代,儒家确实因此而造就了许多道德理想人格。
    儒家重视人价值,认为人是万物中最可珍贵,孔子在“厩焚”时问“伤人乎不问马”片段,也被公认为儒家重视人价值经典表达,[8]这一点经常被看做是儒家人道主义(或曰人文主义)优越于宗教道德“神道主义”之处,这些都难以否认。然而与此相关是,儒家伦理所讲“人”更多地指涉“人”伦理身份,而较少指涉个体独特性;而且,儒家更强调是“自重”而非一般意义上“自爱”。这些主张可能暗示了:个人独一无二性以及个人就其作为“人”而言内在价值不具有伦理相关性或重性。
    基督教同样重视作为整体“人”概念,在《旧约》中,以色列人就是作为一个民族整体而得到描述和关注,所不同是,基督教主不是从“人禽之辨”角度,而是从“人神之辨”角度来谈论人。因此,基督教不将人按其德行高低来进行划分,而是认为在上帝面前,每个人都分享了同样一个身份——人人有罪,无一幸免。[9]诚然,有些人德行较高《圣经》称这类人为义人,例《旧约》中挪亚和约伯),但在上帝圣洁面前,这些差别被认为是微不足道。因此,自谦卑、回归上帝也才是普遍适合每个人惟一出路。这样,基督教将道德完满可能性及其实现都归属到超越上帝那。[10]
    虽然基督教重视人作为“类”特点,但在基督教中,个人观念似乎更明显,每个人与上帝直接关系更突出。《新约》重视个人灵魂得救,因此,对信徒而言,耶稣不只是“们”“救主”,更准确地说是“救主,因而得救成果只属于个人,不能转让给他人。[11]在基督教中,上帝造人及对各人计划都是个别,这被认为是上帝珍视和肯定每个人都在他面前价值表现。在使人产生自肯定心理同时,又使个人失去以自为中心资格和意愿,反而效法上帝,“爱人己”[12],套用康德术语,这时人们就像生活在“目王国”。心理告诉们,没有正面自形象人,很难有爱人能力。从基督教基本教义中所引申出对自和他人肯定和尊重心理和实践威力是巨们看到,在近代民主和公民道德观念兴起当中,清教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资源作用是不可低估,其中对人内在价值重视,对个人作为理性和有良心存在及其自管制能力信赖,正是公民道德观念来源之一。[13]
    2.道德
    儒家是此岸世界,为道德而道德,既有康德道义论色彩,即不是为了道德以外而道德,又有被归结为目论之一品德伦理注重品德和性格特点,即伦理不是为了建立和论证某些抽象道德原则,而是使整个人(包括人内心情感和喜)都得到修养,以整合为伦理关注对象。与此同时,儒家伦理突出特征之一,是不强调“德”与“得”之间同步性,而是单方面地强调“德之修”性。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14]因此,儒家伦理很难说是一种幸福论,由于没有任何外在获得暗示和鼓励,因此,在儒家那,道德完满难度,因为道德酬报就在于道德自身,儒家伦理既不承诺今生快乐,更不承诺来生幸福。换言之,在儒家那,除了自激励以外,别无激励机制。儒家伦理不但追求一种崇高道德理想,而且由于不诉诸任何外在激励,这就需有志于道德人将道德看做生命和事业来追求并为此不惜一切。[15]
    基督教伦理虽然以道义论形式出现,但比儒家伦理更具目论色彩。它所倡导当然也是一种舍弃伦理。[16]由于舍弃论证来自上帝,而且上帝还有承诺——例永生、心灵安宁以及上帝同在等等,[17]因此,舍弃在基督教框架被转化成乐意、理所当然。换言之,基督教倡导是一种超越性“德一得”一致,它求人们在价值之间进行优先次序排列,并选择那至关重东西。[18]而且舍弃以后,人不是变得一无所有,反而是在生命上越发加增。[19]虽然是超越性“得”,即所得可能在彼世,而且行善不是为了“所得”,但这种承诺却可能使人心得到宽慰和平衡,加上上帝自己在十架上示范,使得行善有可能是不计代价。另一方面,基督教并不将此世与彼世完全隔开,也不主张禁欲主义,[20]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基督教在现代社会并没有消退或灭亡原因之一。
    3.实现资源
    首先,从行善责任和迫切性来看。儒家讲人性善,对人得救有完全信心。[21]这样,道德是从零开始,更确切地讲是从正数开始,以后数值越来越。而基督教却认为,自从始祖犯罪以后,人罪性就是与生俱来,因此,在基督教概念架构内,人是先处于一种弱势,即堕落,由于是人自己滥用意志自由而来堕落,这个堕落责任就在人自己,而非别人迫害或强加。基督教人性观为人们从本体论上设置了道德更新责任和迫切性。
    其次,从行善力量来看。儒家主张人完全靠自努力,而不需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帮助。儒家深信,人性中有内置向善倾向,这是取之不尽力量之源,只人对自己诚实并且加上适当努力,道德前景无可限量。从这一点上看,儒家几乎达到了世俗道德最高成就。而基督教一方面坚持需上帝救赎;另一方面,由于人作为上帝造物有内置行善潜力,而且有某种程度自由意志,因此,人行善力量来自这双方面有机配合。但基督教对人性弱点比较敏感,主张最根本依靠上帝。因此,用一句哲术语,在行善力量源泉方面,儒家表现为自律,而基督教表现为他律,既需来自人以外资源,又为了人以外
    再次,从行善过程具体心理过程来看。在儒家那,由于人性中有内置向善倾向,因此,行善不需勉强也不困难,它不是内心挣扎和矛盾结果,而是自然自发、顺理成章。换言之,对儒家而言,成为道德高尚人是作为人题中应有之义,是人自然天性流露和实现,因此,道德追求给人带来是快乐,而且这个快乐可以达到“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程度。而在基督教那,由于上帝爱人在先,人对上帝爱和崇拜在后,且是对上帝回应,因此道德根本上说是对上帝感恩心理外在表达。[22]但道德完满决非一劳永逸,虽然有上帝作为公正裁判官这个前提,人就能产生一种诉诸终审法庭盼望和信心而来忍耐——这对行善提供了有力心理保障,然而由于人无法根除自己罪性,因此,行善也非自然而然,而是经常遭受挫折,需不断地灵修祷告,建立和巩固与上帝之间关系。
    最后,从行善榜样来看。由于儒家伦理旨在建立人品德和人格,因此,儒家十分重视榜样作用。儒家经典中经常提到古代圣王明哲以及品德高尚者(例周公、尧、舜、禹等),以他们行为方式和思想意念来例证儒家道德理想,在为众人做示范同时,也证明这类理想是可及。孔孟本人也被后人推为这一类榜样。当然这些理想都是俗世理想,客观地讲,不一定是没有局限性或毫无争议。基督教提供榜样则是超越,与上帝一体,这个榜样又以人形象出现,并以上帝身份代人受罚赎罪。上帝在赦免、谦卑、舍己当中所表现出来道德上毫无瑕疵和崇高境界[23],也会在其信徒心理上产生无法抵挡鼓舞和吸引作用。[24]
    三、结语
    以上探讨,或许有助于们更为客观深入地了解儒家和基督教作为伦理理论各自特点在道德心理激励机制方面所表现出种种差异。儒家伦理对人心理感召力是巨,千百年来造就了千千万万“先天下之忧而忧”道德英雄人物,这实在不能不说是儒家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们甚至可以不夸张地说,是儒家思想及其所倡导内心激励机制在支撑着民族和历史。但们也无奈地看到,当代社会厦不再是依靠少数道德精英人物来支撑了,当代民族和法制更非建立在少数几个人超乎寻常道德自觉之上,而是建立在普通众在道德上所能普遍达到最起码道德水准,以及对这个道德能力信任基础之上。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或许类似基督教道德心理激励机制可以为思考提供另外一些思想资源。
    前所述,通过对超越上帝之品质——慈爱和公正——设置,基督教道德将人置于被动地位,但悖论是,恰恰是这一点却提高了人们行善信心和决心,因为人善行被认为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这也降低了人们行善道德成本,因为上帝作为公正代表,不论是在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还是在对善恶奖惩上都设立了客观和终极标准,使得人们行善有根本保障,而不需亲自对成本进行精确计算。当然,们所建立是世俗伦理,不可能预先设置这种超越机制。但事实上,们已经开始重视进行一系列制度和法律机制建立和建设,其目之一,从道德心理角度看,可以理解为是通过在制度层面创造基本公平而解除人们行善后顾之忧或心理障碍,降低人们道德成本。换言之,们似乎已经从对个人品德单方面关怀开始转移到对社会制度道德论证以及普遍伦理关怀,在这一点上基督教所预设道德心理机制似乎能给们一点启示。
    们承认建立这些机制性和必然性,那么思路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以下几个相互联系转变:首先,对人性不再一味乐观——没有“被爱”在先,一般人不可能产生无限“爱”。其次,在人性上某种程度悲观,反而有利于将道德从概念中存在转化成实践,们需适当调整道德期望:首先促成是启蒙性、普遍化、众化伦理求,而非少数几个人道德自觉和崇高。最后,对人性看法改变也带来了道德基础改变,因为不再对人性乐观,意味着不再可能在长期而广泛基础上相信人能纯粹“为道德而道德”,相反,在经验和个人道德实践层面,人们希望品德成为自己幸福生活一部分,并希望通过社会制度和机制建立而使这二者在广泛基础上达成一致,成为道德实践前提和基矗
    诚然,所有这些都绝非否认儒家道德理想意义,反而恰恰是为那个理想奠定基础,因为一切最终都落实到这样一点:道德与否终究是每个人自己选择,离开了个人内在道德意识,例儒家所讲内置道德激励机制,或基督教所讲人之中潜在上帝形象,任何制度建立都可能停留于表面,而上述一切改变都可能走向它们反面。这正基督教所示,倘若一个人自己不想得救,那么再美救恩、再健全保障也于他无益。况且,建立和保障普遍化道德外在机制,并不必然妨碍人们将道德视为境界,从而不计代价地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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