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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10-25 21:19:26

浅谈人民监督员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关系 

两年多来,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试行)》求,积极认真地开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特别是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促进和保障关系。究其原因,笔者浅谈以下几点拙见。

一、责权意义在法理上并重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司法实践,有助于对这种权利制约和监督实践改进和完善,为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必理念支持。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机关工作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本身也是一种支持和协助。检察制度改革一方面强化检察权对外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形成防止检察权滥用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此条件下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创设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能动性,有益于其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另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所履行权利宪法并未直接规定,但是们认为其实施符合宪法精神,具有定宪基础。主表现在:其一、通过人民参政权行使,体现了宪法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其二、通过公民监督权切实行使,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其三、体现了制约权力宪法价值。其四、体现了权力人民性。

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核心理念是检察机关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独立于人民群众利益,更不是独立于社会理性。在两年多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不仅没有干扰检察权独立运行,相反促进了检察权正确行使。由此可见,法律是由人来执行,只有受到制约监督,才能合法运行造福于人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权力组成部分,若不受监督,腐败和滥权就会不可避免。目前国法律体系中对检察权监督与制约既有人监督,也有检察系统内上下监督,同时也有法院审判与律师辩护,对检察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程序上制约。执法活动结果表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都起到了很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撤案、不起诉和逮捕是比较容易发生问题和群众意见较多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和检察官监督权落到了实处。两年来试点实践表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均呈下降趋势,检察官违法违规办案现象和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这来自于人民监督员公平、公正监督活动,并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了来自外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干扰,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两者意义重,人民监督员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达到了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两者相容性十分明显,充分证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有助于检察权独立、正确行使,同时检察权独立行使又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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