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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10-11 14:31:52

试论宪法司法化
内容提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关注。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引发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条款。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而引起宪法诉讼案件。这使得宪法司法化问题又一次得到法界和司法界普遍关注。并且随着法制发展趋势此类案件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紧迫性,而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含义  看法  障碍与排除

含 义 界 定

 

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宪政理论之上,果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宪政,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精神得到体现。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保。,而法律随着时代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滞后性。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方向迈进。也有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并认为宪法演进与改善需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法律规范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事实上司法机关能否对有违宪疑议法律行为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这明确不仅是技术手段,也涉及到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权限划分问题。在这宪法在司法上适用上不能因它在法律体系中根本地位而过分抬高它。果那样,公民一些基本权利也无从保障,司法体制也无法正常运转。而这不容否认也涉及到了两个宪政问题,即宪法解释权与监督权。国宪法规定:全国人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属于审判工作中宪法、法律具体应用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宪法监督也包括司法监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宪法监督权。确宪法解释与监督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而它权力来源于人民。而违宪行为在司法中审判全交由全国人及其常委会,那将无形剥夺司法机关部分宪法规定权限,也无形中加了人及常委会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有权进行解释。这解释并不是宪法解释,而是宪法适用和实施过程中司法解释。

由司法机关对宪法权利进行保障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惯例。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审理“马伯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先河。继美国之后,众多国家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等还是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作法,而国法律对此却尚无明确规范。宪法是依法治国基础和前提,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制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最有权威宪法都得不到贯彻,其他法律也会遭到践踏命运。国家机关是宪法所授权力执行者,所有者只能是人民。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处于宪法监督和调控之下,都不能超越于宪法,选择自由活动方式。宪法制定就是为了让所有规范对象或规范客体在它所规定轨道上运行,不能脱离这个“轨道”,否则将违反宪法原则。

有专家者认为,最高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所颁布《批复》,在国宪政史上是一个重程碑,它顺应了国际社会宪政潮流,“开创了中国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宪法意义上公民基本权利先例,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利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法律依据先河”,中国已经开始了宪法司法化划时代进程。其重意义可归结为:一是以司法权方式裁判宪法争议,从而为这个社会中某些冲突提供和平而理性解决途径;二是对于不合宪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以及立法机关立法宣布无效,从而增进法制统一性;三是通过具体判例推进宪政以及公民权利扩展。

 

对宪法司法化看法

 

最高法院对审理齐玉苓案《批复》意义固然重,但它毕竟是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个案司法解释,们国家距离建立、拥有类似于世界法治国家比较完善宪政制度还相当遥远。但《批复》无疑为立法界、司法界以及理论提出了众多课题并进行相应制度创新提供了非常有利契机。

首先,应利用这一契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机制,其中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在认为法规、规章与法律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常委会提出审查求或建议。但《立法法》实施至今,却鲜有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常委会提出对违宪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申请。所以解决法律冲突方向和途径就在于司法化。第一,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当前世界各国对此机构设置可分为四类,即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由专门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目前国理论界较偏向于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常委会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宪审查。但若从“分权理论”和权力制衡求考虑,结合具体国情,此种模式却有所不妥。因为,果由全国人下设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对于立法方面审查必然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若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根据国现有立法模式,最高法院所作司法解释也是“创建法律”行为,同样也有上术弊端。由专门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与政治体制相悖,更难以施行。因此可以借鉴目前现代法治国家较为普遍采用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审查模式,该机构超脱,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由其专门负责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违宪案件审查和审理。第二,严格规范宪法法院职权,可参照有关国家做法。宪法法院法官由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同时,对于宪法法院法官,在人数、任职、任期、薪俸、退休、考核、转调、升迁等方面,应以法律形式确定,给予更加优厚待遇和保障。其职权通常包括:解释法律、裁决国家机关之间权限纷争、审查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高级官员案件、审查公民提起宪法诉讼案件等。第三,规范违宪审查程序,对于违宪标准、违宪主体、违宪案件管辖、违宪责任等应予以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交由特定宪法法院来实施优点:第一,有利于广人民通过法院判决加对宪法观念认识,有助于国依法治国进一步发展,人们只有亲自感受到了才会更深刻体会和认识事物;第二,有利于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相互之间分工和合作;第三,有利于更维护宪法。

其次,在目前违宪机构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创立具有中国特色“宪法判例法”。国属成文法国家,但是面对现实中存在,诸限制妇女就业等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事实,最高法院可以采用批复形式,积极推动宪法司法化,强化宪法可诉性,以诉讼形式激活宪法文本,扩司法对公民保护领域,通过个案来宣传推动,此举不失为权宜之计。对齐玉苓案判决结果及最高法院《批复》就是一个完整典型“宪法判例”,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规范。今后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果符合条件就援用该判例作为判决依据。对此类判例最高法院在特定媒体或以特定方式公布,以此形成完整体系,作为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案件处理依据。

第三,立法机关加强立法,促进宪法权利司法化。在建立宪政制度之前,宪法作为根本法因具有原则性而设有具体惩罚性或仅具弱强制性,所以它对保护公民权利是存在有缺陷。当前使宪法走下“神坛”,最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作用,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使其在相应部门法中得以体现,突出宪法权利

 

制性及违宪制裁功能。

 

国宪法司法化可能障碍与排除

 

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情况下实行宪法司法化并非一蹴而就,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障碍:

1、宪法规范本身特点决定了宪法司法化在具体运作中终会遇到困难。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其假定、处理、制裁三个方面区分并不完全,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因此,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条文可能只起到“定性”或者“判断”作用,而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裁量标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化局限性。为此,真正实践宪法司法化,就不能不在充分考虑宪法规范逻辑结构基础上进行合理安排。

2、在公民基本权利适用宪法保障情况下,由于宪法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得不赋予法官较自由裁量权。例,在本案中对于原告齐某诉请赔偿数额以及诸被告之间责任性质和具体承担方式等只能依据法官自由裁量。因为国各地法官素质,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各地法治状况存在较差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地方司法造法现象,会产生不同保护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在国统一司法区域内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保护措施,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保护力度。这种混乱局面必将影响宪法司法化运作效果。

3、实行宪法司法化亟待解决一些比较棘手问题。首先是国一直没有违宪审查传统,再加上国法官素质普遍偏低,还不能达到自由地适用法律地步。因此,法官能否适应宪法司法化需求恐怕值得怀疑。其次,在宪法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必然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是法官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果就有关问题做出司法解释,那么这种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对宪法做出解释何协调?两者关系怎样?最后,尽管推行宪法司法化本意十分明确,但是果不对宪法司法化范围进行合理架构,那么最后将导致宪法滥诉现象。果真话,宪法根本法地位将会降格。

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已走上了宪法司法化之路,有许多值得们借鉴经验。五十年来国行宪历经曲折,但没有踏上宪法司法化轨道,一些同志仍满足于通过依据宪法来制定其他法使宪法产生间接法效力阐述,没有认识到宪法应当也是裁判法律纠纷具有可操作性最高准则。宪法司法化实质上就是使宪法真正得以实施,只有将宪法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具有旺盛生命力。

 

 

 

 

参考书目:

(1)              王磊:《宪法司法化》

(2)              蒲继山 姚若贤:《宪法司法化漫谈》

(3)              周菁 王超:《宪法司法化散论—从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4)              张海斌:《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5)              赵福军:《小侃国宪法》

袁盛乾:《司法适用下宪法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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