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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10-11 14:31:54

内容提: 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儒师,就当时政治格局而言,统一已是势所趋;在思想文化领域,也由百家争鸣呈现出百家合流、一统态势,时代造就了荀子,他集百家之长,创立了著名礼法统一观。荀子及其礼法统一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独树一帜。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强调礼治、夸道德作用而轻视法律职能,也反对法家单纯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作用,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作用同时,也不忽略法作用,主张既重礼又重法,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文章认为,礼法统一观在新历史条件下对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若干重关系,特别是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背景下,何处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关系,有着直接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     礼法统一      法治      借鉴   

      

春秋战国时代,是国古代社会变革时代,深刻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出现了“百家争鸣”局面。所谓“百家”,是说其派之多,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各一些代表人物对法起源、性质、特征、作用、制定和执行,以及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关系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自己见解,做出了系统论述,但是以儒法两家对法律影响最,其主法律思想是“礼治”与“法治”,主张“一断于礼”或“一断于法”。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代表,他立足于现实,对于各家思想说进行了剖析、评价和吸收,兼采各家,特别综合改造了儒家和法家两派,创立了著名礼法统一观。一方面,他适应战国末期新形势,对孔子思想采取了批判继承;另一方面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地吸收,熔礼法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而且其内含远非儒、法两家所能及。

 

一、礼法统一观理论依据

“明于天人之分”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理论依据。

(一)天人关系是荀子法律思想起点和归宿,他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职责,改变了以往儒家“礼义出自天性”观点。荀子从朴素唯物主义立场出发,他认为,“天行有常”,即自然界变化有其自身规律,并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事在人为,“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须“制天命而用之”,即利用自然界为人类服务,因而对礼法探求,只能从人类社会自身入手。

荀子在“明于天人之分”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概念,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有“群”和“分”,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王制》)。“故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富国》)。即,“群”是出于个人生存,而“分”则是为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群”和“分”又是必须由君主来掌握理论①,“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则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者,何也?曰:善班治人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 (《王制》)。礼法、君主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论。他认为,人本性中包含有恶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②。“今人之性,生而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荀子认为顺于本性,必然与辞让、忠信、礼义文理相抵触,导致人伦秩序混乱。另外人欲望膨胀,也会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破坏政权稳定。“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性恶》)。人对物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对物争夺,争夺则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秩序混乱。人性恶导致了这些混乱和争夺,消除无序和混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适应“化性起伪”而出现。“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性恶》)。礼义和法度是圣人制定,用来改铸人性,改恶为善,法则是保证礼推行工具。荀子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为其礼法统一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 礼法统一观内容及特征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故有必化性起伪,靠什么来呢?通俗说,他认为一方面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作用;另一方面,还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职能,从而形成了他既重礼又重法观点。作为儒家代表,荀子在论礼法时,始终把礼摆在首位,先秦诸子中谁也没有荀子更加崇礼③,因而多数者把他归儒家;法家以重法闻名,但荀子也丝毫不逊色,求将礼原则法律化,重视礼法在实际应用效果,因而各个时期也有者把他划归法家。其实,荀子礼受到了儒家影响,但在核心问题上却发展向法家,即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子法不乏法家因素,但在很多方面是按照儒家思路进行创新,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 把“礼”作为国家根本,是西周以来传统思想。儒家在“礼崩乐坏”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坚持“为国以礼”,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权为核心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对周礼进行了不同形式继承和改造,这种改造经历了孔子、孟子、荀子三个阶段。孔子 以“仁”入礼,突出了礼伦理性和强制性;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表现;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是礼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思想家。

荀子强调礼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和“别”,即区别等级。“礼”是最“分”,“分”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④。“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用语,见于《荀子》各篇。“礼”等级分别表现在各个方面,有经济关系上“贫、富、轻、重”(《富国》)物质财产之分;政治法律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权力地位之分;社会分工上“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出口职业之分;等等。明分,且守分。总之,荀子以人性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归宿,从天人关系出发论证了“分”必然性和目,把“分”建立在坚实理论基础上;荀子“分”不是个别经验简单描述,而是由千差万别名分以及与其相适应权责利相协调系统工程。同时荀子将“礼”上升到规矩、度量高度,赋予其“法”客观性、公平性和强制力(《王霸》说: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以贤能定分,重在平等。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选拔官吏主看德行和才能,不能依据他们血缘和出身,这是各等级人由何人充任论断。宗法等级是硬性原则规定,等级是绝对不平等,而获得它条件 对任何人都一样,等级中包含着平等。这二者是协调统一,没有等级,不仅不能鼓励人们向上,也不能确立上对下统治秩序;没有平等,则失去了公平和正义。获得等级名分条件主有两个,一是德,二是能④。它不针对任何特定人,适用每一个人,只“德能兼备”就可步入等级森严仕途,做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制》)。这些主张透露出法家“依功行赏”和“法不阿贵”精神,明显地展示了荀子和法家密切联系。

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适应封建统治思想,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法制思想,求将礼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他把礼与法关系看成相辅相成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手段。他在《王霸》中对实现礼治性作了充分肯定,倘若没有礼规范,社会便不能成其为社会;人类也不能成其为人类,可见礼治是不能缺少,礼是衡量社会上一切行为准则,是不结成社会群体条件。荀子在《成相》篇中也对实行法治性作了充分肯定,“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他认为,君主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制定并且公布明确法令,使人们有所遵循;在执行法令时候还应做到公正无私。

荀子不仅认为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而且强调二者具有内在相通性⑤,他说:“礼者,法之分也,类之纲纪也”(《劝》)。按照他解释,礼作为道德规范,虽然有教育感化功能为主,但对单个社会成员也有强制性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可以说是广义法,它是一切法规条例总纲。由此可见,礼与法是相通,二者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手段。基于这种认识,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政治主张,隆礼,并且重法,“礼与刑”,“治之经”观点。

有治人,无治法

在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决定作用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内容。荀子作为儒家一员,“人治论”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国家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

“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实现都是由己及人过程,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以礼法“正己”。用自己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孔子提倡修身,而荀子则从法理角度,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依法理政,明察善变人;王者之制,是坚持传统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即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这四个方面,既有现实君主努力目标,又是衡量君主标准。

荀子人治论特色还在于,从法理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指导,“法数”是“法义”体现。没有“法义”作为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临事而乱,甚至会产生“刑繁而邪不胜”结果。他从实际生活出发,认识到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作为“法数”补充,此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以“类”作为补充还靠人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由君子灵活处理,注重人作用。

总之荀子“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作用与功能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 合理借鉴, 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荀子提出礼法统一法律观点,虽然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独特地位,但是总来说,一直未被历代统治者予以足够重视,也没有充份地运用到实际中。荀子之后2000多年中国社会,对礼法一直没达到和谐统一境界,长期处于厚此薄彼状态:秦朝实现“一统”后,为了巩固统一,采纳法家观点实行“法治”,用严刑酷法来治国,完全抛开了荀子注重道德教化一面;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了,又一味强调“礼治”,“德治”,把“法治”彻底抛在了一边,法治成了补充和辅助工具,形成了重礼仪道德,轻法制法律观念和传统,道德和法制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⑥。在新历史条件下,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今天,重新认识荀子有关礼治与法治论述,特别是礼法结合和礼法并重思想,有着重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法治推动社会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它对人们生产、生活有巨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治就会推动社会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治就会阻碍社会发展,导致政权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标志之一。1997年,党十五召开,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推动力作用下,中国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研究也有了新契机,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热潮,对民主政治、法治模式、法治与德治、立法行政司法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理论探讨,并出版了量有关法治方面著述。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论断,他指出: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这既是对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继承和提升,又是适应现实实际做出光辉论断。这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作用;强调选择干部必须德才兼备,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这与法治是并行不悖⑤。这一论断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在很多人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时候,有着特别重意义。

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是个人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健全。所以,道德作用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法律也不能离开道德而独行,否则便成了无本之木,法律建设以道德建设为指导,同时进行。另一方面,法制历史告诉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法令是容易,而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通过执法者公平执法和广民众自觉守法来实现。因此,们说,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内在求是一致们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批判继承一切有益文明成果,最终形成中国特色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依法治国模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①《华北电力报》2002年第3期

《试论荀子礼法结合治国思想》 作者:张绪刚 吴颖梅

②《术论坛》 2002年第4期

《荀子“隆礼重法”中道尝试》 作者:沈寨 邓红蕾

③《管子刊》2002年第2期

《荀子礼治思想》作者:刘冠生

④《管子刊》1994年第4期

《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独特性格》作者:高积顺

⑤《理论探索》2002年第2期

《对荀子“隆礼重法”现实思考》作者:李云飞 李鹏飞

⑥《山东科技报》2000年9月第2卷第3期

《论荀子“隆礼重法”礼法观及其现实意义》作者:陈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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