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
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
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
大的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
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
的表现,因而给罪行
的认定带来一定
的困难。对抢劫罪
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
的地方给法律
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
的影响。抢劫罪进一步
的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
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
的”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
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
的关键;认定入户抢劫
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
的,而非法入户
的;
要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
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引言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
的犯罪,它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他人
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是侵犯财产罪
的首罪。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的角度,就抢劫罪
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抢劫罪
的概念
研究抢劫罪,首先
要搞清楚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
的概念是什么?
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的故意;第二,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被害人进行强制
的方法;第三,行为人必须有当场夺取财物
的行为。据此,可以将抢劫罪定义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
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二、抢劫罪
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
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
的为
我国法律所保护
的权益。犯罪客体
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
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
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
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
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
的行为。其中,侵犯人身
的行为是抢劫罪
的手段行为,侵犯财产
的非法得财行为是抢劫罪
的目
的行为。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
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
的施加于人身
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
的侵犯人身
的表现形式。抢劫罪
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
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
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
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
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
的人。关于抢劫罪
的暴力手段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实际上也就是抢劫罪中
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
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
的暴力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
的暴力致人死亡,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
的暴力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也包括直接故意造成死亡。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
如何定罪问题
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抢劫罪
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只有在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
的,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
的手段行为方式。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的行为。抢劫罪
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胁迫内容
的暴力性。刑法典第263条关于抢劫罪
的规定
里未载明抢劫罪
的胁迫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但是,结合刑法典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即准抢劫罪
的犯罪特点,对抢劫罪胁迫行为
的内容只能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我国司法实践也正是这样理解执行
的。第二,胁迫行为实施
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
的。只有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胁迫,这种胁迫行为才可能成为抢劫罪中当场非法占有财物
的手段行为。
如果胁迫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
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个向被害人转达等方式间接实施
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
的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三,胁迫内容付诸实施
的当场性。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
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他侵犯人身
的行为”,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
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抢劫罪
的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
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
的共性;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
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
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
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从司法实践看,抢劫罪中其他侵犯人身
的手段行为,可以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3.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
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按照
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
的规定,抢劫罪则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都有了一定程度
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
的分辨
大是
大非和控制自己重
大行为
的能力,让他们对抢劫罪这样
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是符合
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
的实际状况和犯罪与刑罚
的基本原理
的,也是有力地惩治和防范抢劫犯罪
的实际需
要。
4.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
的主观
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
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
的犯罪构成原理,犯罪
的客观表现受主观罪过
的支配,各种最终追求犯罪非法占有财物结果
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故意不但包含对这种最终犯罪结果
的追求,而且也必然包含对犯罪手段、对犯罪行为
的认识和选择。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
的,而应当将抢劫罪
的犯罪目
的准确地表述为以非法侵犯人身
的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也可简述为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
的。抢劫罪这种犯罪
的直接故意有其内容特定而完整
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认识因素
的内容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
的行为包括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的行为,前者与后者表现为手段与目
的的关系,其手段行为一着手实行就必然实际侵犯他人
的人身权利,其目
的行为
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必然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的结果;其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决意去实施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
的犯罪行为,追求对他人人身权利
的侵犯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
的发生。
三、关于“入户抢劫”
的认定
入户抢劫是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的抢劫罪8种加重情形之一,对于入户抢劫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居民住宅直接关系到公民
的生活安全,一旦遭到入户抢劫,不但会使公民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给被害人带来巨
大的心理冲击,也会使附近居民惊恐不安。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入户抢劫给予严厉
的打击是必
要和适当
的。
(一)、
如何界定“户”
的范围
所谓“户”,《汉语词典》解释“户”为:“门、人家,住户”,也就是私人住宅之意。很显然,“户”通常是指人们日常起居
的场所。那么是否仅指公民居住
的房屋呢?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
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
的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包括封闭
的院落、牧民
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
的渔船、为生活租用
的房屋等进行抢动
的行为。”从该解释来看,“户”是指他人生活
的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因此,入户抢劫
的“户”有两个特征:第一,“户”是他人生活
的住所,即是公民为生活而居住
的场所,这一特征使得“户”与工作和
学习以及其他
的场所相区别,例
如办公室、校舍、公共娱乐场所就不属于“户”;第二,“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这表明“户”与外界是相对隔离
的,指家人、亲戚、朋友出入
的地方,而不是其他人可以随意出入
的。
(二)、侵害对象是否必须是户内
的家庭成员
认定入户抢劫,其犯罪对象是否必须是针对“户”
的家庭成员,对此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对入户抢劫
的打击重点侧重于保护“户”内家庭成员
的人身、财产权利,故入户抢劫是针对“户”这一特定范围内所居住对象
的身份而言。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犯罪对象
的身份属于家庭成员与否来作为构成入户抢劫
的唯一
要件不仅牵强,而且背离立法本意。其违背了
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抢劫罪
的客体
的立法精神。抢劫罪和普通侵犯财产罪
的重
要区别在于,抢劫罪还侵犯了公民
的人身权利,立法时将因受侵害场所
的不同而拉开一般抢劫和入户抢劫
的量刑档次,显然是侧重于考虑公民所受
的心理恐惧程度
的差异,而并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该户
的家庭成员。因此,界定入户抢劫
的首
要标志,应是针对“户”这一特定
的环境对象,而非户内
的居住对象。
(三)、对入户抢劫
的认定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
的故意?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
的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进行抢劫
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肯定了入户之前必须
要有抢劫
的故意或者有盗窃
的故意。那么,是不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只能有抢劫故意或盗窃故意,才能构成入户抢劫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抢劫,只能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有抢劫故意,或者入户前有盗窃故意而后转化为抢劫。
如果行为人不是因这两种故意进入户内,而是后来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
的,仅是单纯
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
要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
的动机。即行为人
如果违法入户,例
如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抢夺或者毁坏财物、流氓滋扰等而入户并实施了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以合法理由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突发抢劫
的,则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四、
如何定性“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
的,依照本法第263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抢劫罪定罪处刑。
如何理解携带凶器抢夺,看法不太统一。分歧主
要在以下两点:一是携带
的凶器是否必须显露
的在外。有
的人认为凶器必须是能让人看见
的,而有
的人则认为只
要携带了凶器,即使是藏在衣服、包内,也可以认定。二是凶器
的范围。这
里的凶器是仅指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呢,还是也包括其它具有攻击力
的物件
如木棒、石块等,另外
如果公然携带可以乱真
的塑料刀具
的又应
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
要准确理解携带凶器抢夺,必须结合抢劫罪
的客观方面来进行。抢劫罪客观方面
的特点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身体强制,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和不敢反抗。那么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的携带凶器抢夺也必须具备这一特点,即: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因而判断是否是携带凶器抢夺,必须依据是否具有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
的可能。把握了这一点,解决以上分歧也就不难了。同样,在理解凶器
的范围时,
如果携带
的物件能人产生惧怕心理而不敢反抗、
如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硫酸、毒蛇等,即使是实际无杀伤力
的如未装上子弹
的手枪、可乱真
的塑料手枪塑料刀具,只
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心理,也应理解为携带凶器;
如果携带
的物件不能使人产生惧怕心理,不会受到精神强制
的话,
如携带小石块、小木块等,就不应按携带凶器处理。
结语: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还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只
要我们牢固掌握和正确理解抢劫罪
的特征,并结合刑法理论和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研究,就能够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劫犯罪,以保证法律
的正确实施。
主
要参考资料
高铭暄:《刑法
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t998年版。
张国轩:《抢劫罪
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梁根林:《刑法分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浅谈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
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
大的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
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
的表现,因而给罪行
的认定带来一定
的困难。对抢劫罪
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
的地方给法律
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
的影响。抢劫罪进一步
的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
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
的”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
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
的关键;认定入户抢劫
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
的,而非法入户
的;
要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
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一、抢劫罪
的概念;二、抢劫罪
的构成特征;三、关于“入户抢劫”
的定性;四、
如何定性“携带凶器抢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