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29 14:39:42

 [内容提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表现,因而给罪行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对抢劫罪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地方给法律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影响。抢劫罪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关键;认定入户抢劫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而非法入户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引言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侵犯财产罪首罪。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角度,就抢劫罪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抢劫罪概念
  研究抢劫罪,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概念是什么?
  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第二,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方法;第三,行为人必须有当场夺取财物行为。据此,可以将抢劫罪定义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行为。
  二、抢劫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国法律所保护权益。犯罪客体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行为。其中,侵犯人身行为是抢劫罪手段行为,侵犯财产非法得财行为是抢劫罪行为。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施加于人身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侵犯人身表现形式。抢劫罪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手段行为加以实施。这种暴力行为指向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人。关于抢劫罪暴力手段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实际上也就是抢劫罪中“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问题,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也包括直接故意造成死亡。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何定罪问题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抢劫罪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只有在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手段行为方式。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行为。抢劫罪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胁迫内容暴力性。刑法典第263条关于抢劫罪规定未载明抢劫罪胁迫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但是,结合刑法典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即准抢劫罪犯罪特点,对抢劫罪胁迫行为内容只能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国司法实践也正是这样理解执行。第二,胁迫行为实施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只有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胁迫,这种胁迫行为才可能成为抢劫罪中当场非法占有财物手段行为。果胁迫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个向被害人转达等方式间接实施,则属于敲诈勒索罪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三,胁迫内容付诸实施当场性。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成立没有影响。
  “其他侵犯人身行为”,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抢劫罪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共性;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从司法实践看,抢劫罪中其他侵犯人身手段行为,可以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3.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按照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抢劫罪则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犯罪主体。这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都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已经具备一定分辨非和控制自己重行为能力,让他们对抢劫罪这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负刑事责任,是符合国青少年身心发展实际状况和犯罪与刑罚基本原理,也是有力地惩治和防范抢劫犯罪实际需
  4.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主观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构成原理,犯罪客观表现受主观罪过支配,各种最终追求犯罪非法占有财物结果侵犯财产罪,其犯罪故意不但包含对这种最终犯罪结果追求,而且也必然包含对犯罪手段、对犯罪行为认识和选择。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而应当将抢劫罪犯罪目准确地表述为以非法侵犯人身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也可简述为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抢劫罪这种犯罪直接故意有其内容特定而完整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认识因素内容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行为包括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前者与后者表现为手段与目关系,其手段行为一着手实行就必然实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目行为顺利实施和完成必然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结果;其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决意去实施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犯罪行为,追求对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发生。
  三、关于“入户抢劫”认定
  入户抢劫是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8种加重情形之一,对于入户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居民住宅直接关系到公民生活安全,一旦遭到入户抢劫,不但会使公民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给被害人带来巨心理冲击,也会使附近居民惊恐不安。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入户抢劫给予严厉打击是必和适当
  (一)、何界定“户”范围
  所谓“户”,《汉语词典》解释“户”为:“门、人家,住户”,也就是私人住宅之意。很显然,“户”通常是指人们日常起居场所。那么是否仅指公民居住房屋呢?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住所,包括封闭院落、牧民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渔船、为生活租用房屋等进行抢动行为。”从该解释来看,“户”是指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住所。因此,入户抢劫“户”有两个特征:第一,“户”是他人生活住所,即是公民为生活而居住场所,这一特征使得“户”与工作和习以及其他场所相区别,例办公室、校舍、公共娱乐场所就不属于“户”;第二,“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住所,这表明“户”与外界是相对隔离,指家人、亲戚、朋友出入地方,而不是其他人可以随意出入
  (二)、侵害对象是否必须是户内家庭成员
  认定入户抢劫,其犯罪对象是否必须是针对“户”家庭成员,对此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对入户抢劫打击重点侧重于保护“户”内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权利,故入户抢劫是针对“户”这一特定范围内所居住对象身份而言。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犯罪对象身份属于家庭成员与否来作为构成入户抢劫唯一件不仅牵强,而且背离立法本意。其违背了国刑法所保护抢劫罪客体立法精神。抢劫罪和普通侵犯财产罪区别在于,抢劫罪还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立法时将因受侵害场所不同而拉开一般抢劫和入户抢劫量刑档次,显然是侧重于考虑公民所受心理恐惧程度差异,而并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该户家庭成员。因此,界定入户抢劫标志,应是针对“户”这一特定环境对象,而非户内居住对象。
  (三)、对入户抢劫认定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故意?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住所进行抢劫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肯定了入户之前必须有抢劫故意或者有盗窃故意。那么,是不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只能有抢劫故意或盗窃故意,才能构成入户抢劫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抢劫,只能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有抢劫故意,或者入户前有盗窃故意而后转化为抢劫。果行为人不是因这两种故意进入户内,而是后来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仅是单纯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动机。即行为人果违法入户,例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抢夺或者毁坏财物、流氓滋扰等而入户并实施了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果以合法理由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突发抢劫,则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四、何定性“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抢劫罪定罪处刑。何理解携带凶器抢夺,看法不太统一。分歧主在以下两点:一是携带凶器是否必须显露在外。有人认为凶器必须是能让人看见,而有人则认为只携带了凶器,即使是藏在衣服、包内,也可以认定。二是凶器范围。这凶器是仅指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呢,还是也包括其它具有攻击力物件木棒、石块等,另外果公然携带可以乱真塑料刀具又应何处理?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携带凶器抢夺,必须结合抢劫罪客观方面来进行。抢劫罪客观方面特点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身体强制,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和不敢反抗。那么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也必须具备这一特点,即: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因而判断是否是携带凶器抢夺,必须依据是否具有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可能。把握了这一点,解决以上分歧也就不难了。同样,在理解凶器范围时,果携带物件能人产生惧怕心理而不敢反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硫酸、毒蛇等,即使是实际无杀伤力未装上子弹手枪、可乱真塑料手枪塑料刀具,只能使人产生恐惧心理,也应理解为携带凶器;果携带物件不能使人产生惧怕心理,不会受到精神强制话,携带小石块、小木块等,就不应按携带凶器处理。
  结语: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还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只们牢固掌握和正确理解抢劫罪特征,并结合刑法理论和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研究,就能够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劫犯罪,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主参考资料
  高铭暄:《刑法》,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t998年版。
  张国轩:《抢劫罪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梁根林:《刑法分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浅谈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表现,因而给罪行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对抢劫罪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地方给法律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影响。抢劫罪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关键;认定入户抢劫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而非法入户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一、抢劫罪概念;二、抢劫罪构成特征;三、关于“入户抢劫”定性;四、何定性“携带凶器抢夺”。
 
 
  信息栏
 
 
 
 
  相关文章